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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李德才,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三大关系) 市场主体关系:国家在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管理以及市场主体在自身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国家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干预市场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国家从长远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管理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具有隶属性或指导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律规范的易变性与其他部门法相比,经济法律规范的变动性更大一些,其原因主要在于经济制度、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经济规律、经济思想、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及不易把握性 (二)公法和私法属性兼具经济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体现出较好的利益协调功能,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突出社会利益优先的原则,但又不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 (三)程序保障的非独立性在我国,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相比,经济法没有一个独立的程序法典与之相对应,主要原因仍然在于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独特性。,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一)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作用 1保护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2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3巩固经济改革成果,推动经济改革发展 4促进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全过程,并为经济法制和经济法规所确认和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综合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 (一)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贯彻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方面的基本意志,但不是粗暴地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而是以限制行政权力的基本思想去实行经济领域的民主化,以保障国家意志的实现。 (二)政府行为优位的原则 从公共利益出发是经济法与民法相区别的根本点。在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使个体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 (三)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主体在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由经济法加以确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一)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统一(二)体现了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三)体现了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的统一 (四)体现了当事人自觉实现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统一,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主体资格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主体应当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指当事人能依法得以参加某种经济法律关系,并在该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后者则是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只有这两种能力具备了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国家机关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二)经济法律类系的内容 1经济权利 所有权 法人财产权 经营管理权 经济职权 债权 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共同的指向) 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经济行为 智力成果,四、经济法律关系的确立 (一)经济法律关系确立的概念 (二)法律事实 1行为 2事件,第四节 经济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法律规定的、经济法主体违反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综合统一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处罚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多元追究性,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 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行为人须有过错 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 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三、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 (一)经济责任 (二)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 主刑 附加刑,40多岁的张先生是小庄村委会的一名勤杂人员,负责管村里的居民用水。2007年8月,村民家自来水管线出现问题,就打电话给张先生。张先生表示,自己先要去村农场拿工具,一会儿就去维修。但过了一个多小时张先生却一直没有去,后被发现时,已经躺在农场的院子里,口吐白沫。经抢救,张先生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是由于重度颅脑损伤,已经成为了“植物人”,经鉴定属二级伤残。 张先生受伤之后,其妻子王女士以张先生的名义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村委会则辩称,张先生平时就爱喝酒,估计那天是自己喝完酒摔倒或者是有他人行凶所致,这与村委会没有任何关系,且整个过程中村委会没有任何的过错。,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村委会签订有相关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故据此判断,双方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从张先生的受伤地点和受伤的时间来看,是在村民报修自来水水管损坏之后,张先生去农场拿工具的过程中,故认定张先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根据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村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便是出现第三人致伤情况,雇主应首先垫付,后向第三人追偿。即便是意外情况,雇主也应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60余万元。,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2、特征 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企业须依法设立 投资人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法 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共6章48条,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合法的企业名称 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必要的从业人员,(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投资人申请 工商登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和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及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 自行管理委托管理聘用管理 2、特别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2、事务管理的内容 (l)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第四节 法律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企业设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关于依法开业和变更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关于清算规定的法律责任,二、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某年初,周某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60万元设立了一家装饰材料厂。同年8月份,该厂聘用的业务员胡某利用外出采购原材料的机会,将其经手的17万元货款借给某个体户用于经营活动,胡某私下从该个体户处接受好处费9000元。胡某的行为使得装饰材料厂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某要求胡某尽快归还借出的资金,但胡某不仅不归还资金,反而不辞而别。周某遂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以涉嫌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将胡某逮捕,并追回全部借出的资金。此后,胡某后悔不已:“我原以为占用企业货款是民事纠纷,没想到是犯罪行为。” 对此您有何感想?,这是一起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于私营企业财产所有权的私有性以及其内部雇员主体身份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对私有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一直限于民事手段。为弥补以往刑事立法之不足,体现刑法的公平保护原则,加大对私有企业财产利益的保护力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后的新刑法明确规定了私有企业的职工雇员侵害本企业的财产利益,可以构成下列三种新罪名:一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二是职务侵占罪。三是挪用资金罪。,【思考题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思考题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的有( ?)。 A.投资人的知识产权 B.投资人的劳务 C.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 D.投资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例题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思考题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必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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