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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湖南省桃源县流动人口犯罪情况分析时间:2010-07-30 10:41 作者:莫雅球 新闻来源:正义网 湖南省桃源县素有“滇黔孔道、西南门户”之称,交通便利,风景名胜区“桃花源” 举世闻名。近年来随着县域经济、旅游经济的蓬勃兴起,流动人口的急剧增多为社会稳定 带来了新的挑战,流动人口刑事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给桃源县的社会治安造成不小的压 力。笔者就近年来桃源县检察院办理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情况进行了统计,对流动人口犯罪 的趋势、原因进行了分析,对防控流动人口犯罪提出了一些针对性建议。 一、流动人口犯罪基本情况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流动人口审查逮捕案 件 62 件 89 人,其中省内流动 72 人,占 80.1%,省外流动 17 人,占 19.9 %。其中市内流 动 42 人,占省内流动的 58.3%。批准逮捕 74 人,不捕 15 人。办理流动人口审查起诉案件 69 件 91 人,其中省内流动 76 人,占 83.5%,省外流动 15 人,占 16.5%。其中市内流动 52 人,占省内流动的 68.4%。 流动人口犯罪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主体来看,青壮年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19 岁以上 45 岁以下 的青壮年占流动人口犯罪人员的 89%,并有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从文化程度上看, 犯罪主体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的占到 78%以上。从经济条件上看, “三无”人员比例较大,占到 82%。这些人大多数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无固定住所, 流动性强。 2、从犯罪客体上看,流动人口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故意伤害和走 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上,侵犯财产型犯罪居多。从我院审查逮捕案件数据来看,流 动人口犯罪中涉嫌盗窃、抢劫罪、抢夺的就有 39 人,占流动人口犯罪总数的 43.8%。其中 以盗窃为首的侵财犯罪占有较大比例,其盗窃对象十分广泛,小至手机大至汽车。手段上 多为入室盗窃,随机性较强,缺钱时就作案,无规律可循。流动人口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主 要形式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我院共办理流动 人口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审查逮捕案件 10 件 10 人。故意伤害案主要集中在外地人与本地人 感情破裂,报复当事人或其亲属。如湖北人莫正鹏与我县青林乡大洋村李某同居,后二人 感情不和,莫对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8 年 10 月 7 日用菜刀将李某的母亲连砍数刀, 并李某年仅 3 岁的幼子右手砍断后逃离现场。非法拘禁案主要集中在外地人与本地人经济 纠纷引发的矛盾。如河南人邵长有与我县漳江镇海螺山村村民刘建军因销售鸡饲料发生债 务纠纷,邵长有多次追讨欠款未果,便将刘建军挟持到河南省镇平县,非法拘禁刘建军 8 天。 3、犯罪种类向多元化发展。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桃源县检察院办 理的审查逮捕和起诉的案件来看,流动人口犯罪涉嫌罪名 23 个,犯罪形式向多元化方向发 展。 24、共同犯罪比例较高。从犯罪的组织形式上看,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我院办理的审查起诉案件中,共同犯罪 59 人,占同期审查起诉人数总数的 64.8%,其 中以地缘关系结伙的尤为突出。外来流动人口由于对暂住地的地理环境,人际关系比较生 疏,单独作案困难较大,加之外出时三五成群、成批涌入,落脚点相对集中,作案时大多 与同乡、亲友相互勾结,共同作案。团伙犯罪呈上升趋势,有组织、有分工的团伙犯罪逐 年增多。有的盗窃团伙中,形成了盗窃、转移赃物、销售赃物一条龙作业,社会危害性越 来越大。 5、流动人口涉嫌经济领域犯罪不容忽视。流动人口涉嫌经济领域犯罪有逐年增多的趋 势。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我院办理的流动人口涉嫌经济领域犯罪审查逮 捕案件共计 12 件 20 人,犯罪人数占同期审查逮捕总数的 22.4%。流动人口涉嫌经济领域 犯罪主要形式有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偷税、虚报注册资本、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职务侵占等。 如我院审查批捕的江西人刘永辉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黄建良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案,刘永辉为了使自己销售给湖南创元铝业有限公司火电厂的燃煤能顺利通过采样、 制样、化验关,伙同外地人程辉、王胜(现在逃) ,采取对该公司质管部员工行贿的方式, 共计 20 多次向黄建良、刘志超、马林等人行贿 13 万余元。 二、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 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政治的因素,也有经济的和文化 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原因。可以说,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是社会诸多因素共同作用交互影响的 结果。从社会层面来说,由于我国目前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未完善,外加强烈 需求与现实生活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从经济层面来说, 挣钱是流动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但有相当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经 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还不能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这种状态更易导致犯罪。 经济利益的追求所产生的“心态不平衡” ,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性的动力,也是流动人口犯 罪的主要原因,流动人口整个群体普遍存在诸如“仇富”的社会心理失衡,这些都是引起 犯罪的心理动因。从流动人口个体来说,流动人口文化素质相对较低,容易受到不良文化 影响和不良行为人的诱导。流动人群中许多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法,容易 走上犯罪道路。从对流动人口管理层面来说,对人口的流动缺乏应有的宏观调控措施,对 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缺乏足够的应备,人口流动还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无序性,从而引发 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不良连锁反应。由于新的适应形势发展的人口管理制度并未建立,造成 流动人口管理基础工作难以适应人口流动的现实需要,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 状态,使其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反而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 有效预防和控制流动人口犯罪,是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社会管理层面来说,要端正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意识,切实消除因流动人口与当地人口身份、地位差别,而导致的当地人口对流动人口的排斥、歧视心理,应对流动人3口一视同仁,不要使流动人口处于“边缘人”状态。从检察机关的职能来说,主要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大打击力度,贯彻宽严相济,有效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增长趋势。流动人员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人民群众对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忧虑。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案件认真审查,及时审结,快捕快诉,有力提高法律震慑力,达到严厉打击犯罪,全面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与此同时,要结合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关注惩罚行为人的实际效果,理性看待犯罪现象,在办案中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雷霆万钧”,也要“春风化雨”;既要注重法律效果,也要注重社会效果,对外来流动人口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缓解矛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加大法制宣传的范围和力度,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不仅要加强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还要加强对全民的法制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犯罪的发生,尤其是财产型犯罪的发生,大多是因为被害人防范意识差而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公民知道什么是犯罪,犯的是什么罪,犯罪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并应通过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宣讲法律,告知公民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正确的解决方法,使法律深入人心并切实可行。 3、保障流动人口的权益,完善管理制度。建议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机构与劳动力市场沟通,介绍外来流动人口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上工作,避免其无目的地寻找工作,减少被骗、被引诱,被胁迫而实施犯罪的可能。帮助外来流动人员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确保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安排好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流动人员带来的负面影响,消除不稳定因素。通过对外来流动人员规范管理,一方面有利于控制外来流动人员的流动性,减少其流窜作案的机会,另一方面有助于清查外来流动人员的构成情况,及时抓捕藏匿其中的犯罪分子。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文化、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守法意识,对流动人口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重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不得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和4歧视政策,并且加大打击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拖欠外来打工人员工资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切实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生活保障。 4、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实施综合治理。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社会化系统工程,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公安、劳动、计育、综治、民政、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依照管理规章的规定,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实施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的手段,杜绝外来流动人员失控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制度,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针对流动人口犯罪呈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要建立打击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公、检、法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应携手作战、打防结合,加强警民合作和区域协作,建立健全犯罪协查、通报制度,有力地震慑流动人口犯罪。 (作者: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莫雅球)转换视角开展流动人口犯罪研究时间:2009-09-18 13:23 作者:林春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犯罪存在论,就是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研究,将其作为研究流动人口犯罪问 题的新视角,从本质上揭示流动人口犯罪的社会与个体两方面的原因,从而为流动人口犯 罪防控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上的支撑。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我国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自发地、大规模地、持续地、跨 地区地向大中城市,特别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转移。伴随这一进程,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日渐突显,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解决的难点。传统的流动人口犯罪研究带有表象性、 片面性和功利性。而以犯罪存在论为视角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其核心要素是因果 分析,揭示犯罪现象的一般规律是手段,探讨因果关系才是其目的,至于对犯罪的防控则 是对研究成果的实践。 一、传统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笔者以浙江省临安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研究为例,分析传统的研究方法存在的问题。 据 2004 年统计的相关数据显示,临安市区常住人口 15 万,流动人口总数 47529 人,占总 人口数 31.68%。该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近五年来的刑事案件数据:从 2003 年至 2007 年 间,该市共起诉刑事案件 1682 件,其中外来人口犯罪达到 477 件,占起诉总件数的 28.41%。传统的研究方法在分析以上数据的基础上,力图找出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 寻求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目的。传统研究方法认为,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是:(1)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盗窃犯罪高居榜首。(2)犯罪人员的学历5普通较低。(3)外来犯罪人员年龄在 18 岁至 35 岁之间呈现高峰。(4)男性犯罪所占比例较大。 传统研究方法在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基础上认为导致流动人员犯罪的原因是:(1)贫困是 导致流动人员犯罪高发的最主要的原因,这是从分析侵财型犯罪占的比例得出的。(2)受教 育程度普遍较低,外来人口在城市的发展和地位的提升受到制约,是一些犯罪的直接原因。 (3)管理缺位,人口管理机制不健全,流动人口管理法规及有关配套规章不完善,流动人口 分布面广、人员构成复杂,为外来人口犯罪留下空隙。 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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