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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概述,一、保险 1、起源 2、概念 广义:互助保险、合作保险、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等等 狭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法的主要原则 1、守法和公平竞争原则 从事保险活动要遵循法律、法规。要自愿诚信。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要公平竞争。,2、保险利益原则(insurable interest) 含义: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条件: 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类,财产保险利益条件: 1)合法利益; 2)是经济利益; 3)是确定利益;(现有的、预期的、责任的等等) 人身保险利益的基本条件: 第一为自己投保:当然具有 第二为他人投保:特定身份人员T52,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的一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同年11月底银行收回了全部的借款,不料在12月30日房屋为大火焚毁,问银行可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李某在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年按期交付保费。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保费。1995年,李某的前妻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请求保险金给付。,思考,注意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时开始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利益要求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3、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以及合同有效期内要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约的认定与承偌;否则,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原因: 1、保险业是风险管理行业。 2、保险经营的技术程度较高 。 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 内容: 对投保人:告知和保证 对保险人:告知和履约,案例:1996年上海一个农村妇女患有高血压休息在家,8月投保了保险金额20万元,20年期限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血压发作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是否应履行?,告知:T16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是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人因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证(保证某一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 案例:一家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给予承保,并以次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失窃,查明某日24小时内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4、损害赔偿原则 “有损失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 遵循原则:最小数额原则(实际损失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中最小的) 案例: 某企业将其所有的一台机器投保火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其全部损失,损失时候机器的市价为80万元,问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5、保险代位原则 含义: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以后,取代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索赔的权利。 条件 : 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是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 2、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承担责任。 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 4、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后才可以代位。 5、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的金额限度内进行代位求偿权。,范围: 1)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的范围 2)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成员的,除了故意造成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一、设立、变更、终止 (一)设立原则 分业经营: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 (二)设立条件 1、章程 2、资金:分区域 3、人员:任职职业条件和一般条件 4、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场所和设施 (三)变更终止的程序:保监会审批,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财产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 责任保险 担保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人身保险: 人寿保险(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业划分: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形式部分的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也叫做分保。 注意分保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保险人(分出公司 分入公司) 投保人 保险准备金,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 (一)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注意: 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人(承保人): 保险人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权收取保险费、有履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投保人(要保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要承担保险费,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他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候遭受损失的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上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资格一般没有严格限制。 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他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不受民事权利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定。,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和其相处不和,带着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王妹也在这次事故前半个月病故。现王某的妻子和王妹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二、合同的履行(义务) (一)投保人 1、交付保险费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违反的后果)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和施救义务 (二)保险人 支付相应费用,三、保险合同无效 (一)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主体不合格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 (二)无效合同的后果 自始无效; 各自返还已给付的费用; 投保人有故意欺诈行为的,保险费不退,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变更 类型: 1、主体变更: A可以自由转让的合同 B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的合同 2、内容的变更 3、效力的变更 程序: 投保人及时告知 保险人审核 保险人签发批单,(二)解除 情形: 1、投保人通知 2、不履行合同 3、违反告知义务 4、违反特约条款 5、保险欺诈 后果:,重点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动用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解决保险合同的各种问题,保险法与保险合同,掌握: 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含义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内容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方法,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的概念 (一)保险法的含义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保险法符合三分说的观点。 (二)我国保险法的构成 我国保险法在2002年10月28修订案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二、我国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第二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第二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我国保险法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层含义: 1、合同性质:协议 2、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 3、合同内容:保险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法律特征: 1、射倖性 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 3、双务性 4、要式性 5、有偿性 6、诚信性 7、保障性,第二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二、保险合同的分类(了解)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1、投保单 2、保险单 3、保险凭证 4、暂保单 5、批单,第二节 保险合同及其特征,注:对于保险上述几种单据、凭证要弄清它们的用法。,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内容。,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2、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2、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注:区别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概念。两者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2、保险经纪人 3、保险公估人,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标的 (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的程序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二、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的义务 (二)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四)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五)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一)期限届满终止 (二)解除终止 (三)违约失效终止 (四)义务履行完毕终止,第五节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一)文义解释原则 (二)意图解释原则 (三)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原则 (四)批注优于正文的解释原则,第五节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二、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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