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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第三讲 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收养法。 2、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国籍法3、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4、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及援用、认可的有关判例 6、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特征: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深厚的道德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多为强制性规范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三、结婚制度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亦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结婚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两种 1、结婚的必备条件(积极要件):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消极要件):禁婚亲,禁止结婚的疾病,(2)结婚的形式要件 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或方式。它是婚姻取得社会承认的方式。从立法原则上看,婚姻成立的方式有事实婚主义与要式婚主义。婚姻既为社会公认的正当男女两性结合关系,为公示夫妻关系的成立,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故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立法均采要式婚主义,要求结婚当事人履行法定的结婚方式,婚姻才能合法成立。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应当补办登记。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五)婚姻的终止 原因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夫妻双方离婚 离婚, 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对无过错方给予适当补偿和救济弱者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1、协议离婚 概念:又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有关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登记离婚的条件:(1)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双方当事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当事人双方须有离婚的合意。 (4)登记离婚时必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 (5)登记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 (6)登记离婚必须合法。 登记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离婚登记在程序上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2、诉讼离婚: 概念: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1)诉讼外调解 2)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2)诉讼离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则不在此限。 (3)判决离婚标准: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互谅互让原则 二、法定继承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法。,(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其继承的顺序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一)遗嘱继承 1、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2、遗嘱的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二)遗赠 (三)遗赠抚养协议,案例一: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 薛良光(男)在C市一家企业担任销售经理,2001年与本单位策划部秘书简云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02年生育一子。薛由于工作关系经常出差,简对此非常不满,希望他能够调换工作,但是薛认为,一来经过自己多年努力已经开拓了广泛的业务渠道,不能轻易抛弃;二则这个岗位收入较多,如果换了工作将影响家庭物质生活水平,一直没有同意。双方多次交流均不能达成一致,并一再发生口角,夫妻感情产生裂痕。此后,“冷战”不断升级,即使薛在家期间,简云也拒绝同房,甚至于只要薛在家过夜,简就搬到客厅去睡沙发。 2005年3月,薛被单位派往W市担任办事处代理,主任,有长达半年没有回家。2005年9月调回担任原职,简仍然冷淡如故。10月初的一天,薛轮休一人在家,整理房间时在床下发现一张写着简云姓名的人工流产收费单据,日期是2005年8月19日。他心中非常愤怒,认为自己已经一年多没有和妻子同床,简云人工流产肯定是与别人通奸所致。后经多方了解,知道在自己外出期间,简云与研发部经理麦海波关系密切,又从儿子口中得知麦经常来自己家中。于是出示人工流产收费单质问简云,简坦然承认在麦海波的“引诱”下,确实与之有染,并因而怀孕,但是声明,由于麦已有家室,其妻察觉二人“关系不正常”后曾经找他严肃谈过,且自己怀孕后麦表现得“自私怯弱”,“不像个男人”,因而自从人工流产后已经和麦断绝往来,并要求为了孩子着想,继续保持夫妻名义,不要,离婚。 考虑到多种因素,薛也不愿意与简云离婚,但是觉得自己既被“戴了绿帽子”,又与妻子有名无实,遂于2005年10月中旬一纸诉状将麦海波和简云一并告到C市D区人民法院,并以自己的“W市办事处代理主任”任命书、简云的人工流产收费单据和简云签字的谈话记录为据,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配偶权”,判令侵权行为人麦海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用20000元;请求法院保护自己与妻子的同居权利,判令简云履行同居义务。 C市D区人民法院审查后通知薛良光,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案例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禁婚亲问题 刘韩(男),原名韩本周,1974年2月出生在一个山区农村,一岁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给本村一刘姓未婚男子。后其母不堪村民说她“不尊妇道”、“不能守节”的舆论压力,与后夫一起迁到M市。韩本周由母亲和继父抚养,并随继父之姓,改名刘韩。1997年大学毕业后到M市的L公司做技术员,后提升为部门经理,未婚。 刘兰(女),1984年2月出生,2003年中专毕业后应聘为L公司文秘。 刘韩了解到刘兰和自己是同村老乡,二人经常接触,感情日深,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04年春,节,刘韩随刘兰一起回家探亲,见到刘兰父母,通过交谈,才知道刘兰的母亲是自己祖母的同胞妹妹,自己的生夫是刘兰的表兄,刘兰竟然是自己的“表姑”。弄清这种关系后,刘兰的父母认为他们具有亲缘关系,辈分不同,而且年龄相差有十岁之多,不能结婚。还有不少村民认为,尽管刘韩是随继父之姓,但刘的继父原本也是本村人,二人都姓“刘”,不符合“同姓不婚”的传统,对二人恋爱颇多非议。于是,刘兰父母坚决要求二人解除恋爱关系。刘兰坚持要与刘韩结婚,遭到其父刘长巨的棍棒殴打,被赶出家门。刘父并声言,如果刘兰与刘韩结婚,那就断绝父女关系,刘兰永远不得再返家门。刘韩与刘兰返回M市后,即向刘韩的母亲和继父说明此事。刘韩的母亲和继父认为,他们已经离乡二十多年,和其他村民素无往来,,在M市没有人知道刘韩和刘兰的关系,同意二人结婚。 2004年3月,刘兰不顾父母反对,与刘韩登记结婚。2004年4月,刘兰之父刘长巨得知女儿已经与刘韩结婚,觉得在家乡丢不起这个人,遂向M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刘兰和刘韩违反婚姻法关于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请求法院宣告刘兰与刘韩的婚姻关系无效。 M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兰与刘韩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旁系血亲,驳回刘兰之父的诉讼请求。,2、甲、乙为夫妻,无父母子女。甲只有一兄丙,乙只有一妹丁。丙、丁均独自生活,且与甲、乙往来较少。1997年春节期间,甲、乙驾马车进城买年货,回家途中马受惊狂奔,甲、乙被摔下悬崖,戊路过时发现甲已死亡,乙尚存一点气息,乙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三间。各方对此三间房屋的继承发生了争议,该遗产房屋三间应如何处理? A、由丙独自继承 B、由丁独自继承 C、由丙、丁平分遗产 D、由甲、乙所在村所有 选自1999年全国律师考试试题,3、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无效婚姻? A、仅差两天既达到法定婚龄而登记形成的婚姻 B、表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内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选自99年全国律师考试试题,4、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与侄女丙。乙和丙被告之三个月后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和丙均未作出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5、2003年10月3日被继承人刘瑞病故。其有1妻3子。妻子马桂花随夫自1954年1月共同生活近50载;长子刘大海于1984年3月死于车祸,有1妻陈秀兰,1子刘胜利,陈秀兰在其夫死后一直与公爹、公婆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次子刘二海膝下有1女刘芳,双目失明,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刘二海于2002年3月故意杀害刘瑞未遂,现服刑,三子刘小海有1妻柳慧,1子刘智,1女刘丽,家庭美满。 刘瑞曾于2002年2月18日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死后将其所拥有的家传银器赠给多年老友黄平。黄平在继承开始后,表示接受遗嘱,但实际分割前即2003年11月3日去世。有一子黄道,黄道在得知有上述遗嘱时,要求分得该银器。问:本案当事人中哪些享有继承权,哪些不享有继承权?黄道是否有权要求分得银器?,6、李某和其父带着12岁的儿子出外旅行,不幸遇祸死亡,没有其他人证明。闻此讯后,李某的妻子赵某当即悲痛而死。李某的母亲和岳父料理完丧事后,为争夺李某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李某的岳父着儿子将电视机、大衣柜及几件裘皮大衣抢走。李某的母亲以其抢劫公民财物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经过调查查实,李某的父亲有遗产价值1万2千元。李某及妻子共有遗产价值2万元,其中儿子生前接受其干爹赠与2000元。 问:1、李某和其父亲及12岁的儿子之间的继承顺序应如何确定?2、本案中各被继承人的遗产数额应如何确定?3、本案中的所争遗产应该如何分配?,7、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8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的2万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万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的处理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价值10万元的房产、存款6万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万元。此外还有个人债务8万元。罗美娟知道林向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 问:(1)本案中遗产应如何分割? (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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