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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部 分),船员培训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国政府实施STCW78/95公约组织结构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科技教育司,发证机关,船舶公司,培训机构,航海院校,3,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章 船员管理及其立法,4,一、法规体系文件结构 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三、船员培训管理的第二层文件,船员培训管理,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部97年13号令,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港监字1997348号,专业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特定船舶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船上培训管理及评估规定,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体系审核实施细则港监字1998143号,基本安全 367号 救生艇筏和救助艇 367号 急救和医护 367号 高级消防 347号 雷达操作与模拟器 330号,高速船 147号 客船、滚装客船 206号 大型船舶 361号 船载散装固体和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 361号 液货船 369号,6,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五条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六条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第十九条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 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培训的考试和发证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培训的审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基本结构,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依据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主管机关第四条 应该如何培训第五条 培训资质,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STCW78/95公约,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制定依据,9,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的安全和技术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制定目的,10,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培训及其有关的管理活动。,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适用范围,11,第六条 船员培训的种类 (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 (二)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 (三)船员专业培训 (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 (五)船上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二章 培训种类,12,(一)适任证书考前培训1、船长、驾驶员考前培训2、轮机长、轮机员考前培训3、船舶无线电通信人员适任培训4、组成值班的水手、机工适任培训,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船员培训的种类,13,(二)特定类型船舶的船员特殊培训1、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2、客船和滚装客船船员特殊培训3、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4、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5、船载散装固体或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特殊培训,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船员培训的种类,14,(三)船员专业培训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3、高级消防培训4、精通急救和船上医护培训5、雷达操作和模拟器培训6、船舶操纵模拟器培训7、船舶轮机模拟器培训,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船员培训的种类,15,(四)精通业务和知识更新培训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散装液货船、客船、滚装客船、高速船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的船员保持其适任能力的培训。,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船员培训的种类,16,(五)船上培训初次申请船长、大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三管轮、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者,为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在船上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完成的技能训练。,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船员培训的种类,17,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定义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第九条 筹备申请报告 第十条 主管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 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港务监督现场验收 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18,第七条 培训机构系指从事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各类船员培训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院校。,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19,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培训相适应的符合规定的教员及管理人员; (三)具有满足所开展培训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五)具有一定的生源。,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0,第九条 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机构,应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上级管理机关; (二)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适用的培训设施、设备、场所、器材的情况; (四)每一教员的学历、专业、职称、船上服务资历、所持船员证书、教学经历、对培训纲要的熟悉程度等情况; (五)有关法规、技术资料的配备情况; (六)内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八)建立质量标准体系; (九)主管机关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1,第十条 主管机关于受理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同意筹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如同意,可指定有关港务监督对培训筹备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2,第十一条 申请培训的机构筹备就绪后,应向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递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筹备工作总结、本规则第九条列明的事项的说明以及培训条件不足事项的改进情况等内容。,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3,第十二条 主管机关指定的港务监督经现场验收,作出验收报告报主管机关。验收报告应对申请培训的机构是否具备开展船员培训的基本条件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4,第十三条 主管机关审核验收报告,于收悉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培训的机构和有关港务监督。如批准,则向申请培训的机构签发许可证。,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5,第十四条 许可证系指主管机关统一印制,载明船员培训机构具备开展相应船员培训资格的证明文件。许可证分正式和临时两种。临时许可证仅用于培训机构在其质量体系试运行期间所开展的船员培训。,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6,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有: (一)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上级管理机关)。 (二)培训机构开展船员培训的项目、规模和地点。 (三)负责相应船员培训监督管理的港务监督。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7,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签发许可证时,制作正本一份签发给培训机构,同时制作副本若干份供主管机关和有关港务监督留存备查。第十七条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2年。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8,第十八条 本规则第十五条(一)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培训机构应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需增加船员培训项目或规模的,按本规则规定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签发许可证。,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三章 培训机构,29,第二十条 培训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一条 参培学员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开办申请 第二十三条 港监审核 第二十四条 教员的资质和认可 第二十五条 对学员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模拟器训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公司和船舶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培训小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0,第二十条 培训的前提条件 (一)按经核准的培训计划和纲要开展培训; (二)场地、设备和模拟器等设施保持达到主管机关规定的要求; (三)担任培训任务的教员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四)培训机构应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项目、规模、地点开展船员培训; (五)满足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培训机构不能符合上述一项或几项要求开展培训,影响培训质量的,有关港务监督对该期培训不予认可,不受理考试和评估,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已收回,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1,第二十一条 参培学员的条件应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有关培训项目中对船员年龄、持证情况、船上服务资历、见习资历、安全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2,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始前,应向有关港务监督递交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报告: (一)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 (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 (三)培训场所、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 (四)学员名册和学员填妥的船员培训申请表。,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3,第二十三条 港务监督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是否同意开始培训。如同意,港务监督应将考试、评估计划和审核情况反馈给培训机构。,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4,第二十四条 从事船员培训的教员应符合本条规定并得到港务监督的认可: (一)符合规定的学历、专业知识,并具备一定的教学经验或已接受相应的教学培训和指导; (二)与受训学员的资格相当,并具备相应海上经历; (三)具备完全胜任岸上或船上特定种类和级别的培训的能力; (四)对相应的培训纲要、目的、要求、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及相关的程序和规范有足够的熟悉和正确的认识。从事模拟器培训的教员应接受过相应的模拟器教学技术指导,具备相应的真实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模拟器培训工作。,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5,第二十五条 学员应遵守主管机关、港务监督和培训机构的有关培训、考试、评估的规定。凡培训出勤未达到规定培训时数四分之三的学员,即失去参加考试、评估和申请发证的资格,已完成的考试和评估及签发的证书无效,该证书予以收回。,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6,第二十六条 培训机构使用模拟器进行培训,应保证模拟器符合STCW78/95公约规则I/12、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即STCW规则)第A-I/12节以及主管机关规定的相应的模拟器功能和性能标准,并且: (一)适合于所选定的培训目标和任务; (二)能模拟有关船上设备的操作特性,包括设备特点、局限性和可能产生的误差,达到培训目标所要求的真实水平; (三)具有足够的行为真实性,使学员获得培训目标所要求的有关技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7,第二十六条 (四)能提供一个可控制的操作环境,能够模拟各种可能的情况,包括与培训目标有关的紧急、危险、失常状态; (五)备有一个能使学员、教员、设备、模拟的环境沟通信息和相互作用的接口; (六)适合于评估目标,具有可由教员、评估人员监控、记录、评估训练情况的功能。用于船员培训的模拟器,应经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港务监督的认可。,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8,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制定全面、适当的模拟器培训计划和程序,并选定具体的、尽可能接近船上工作和实践的培训目标和任务。培训机构在确定模拟器培训的程序、目标和任务时,除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六条提及的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STCW规则第B-I/12节的指南。,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第四章 培训的实施,39,第二十八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和船舶,应在保证船舶安全航行和正常作业的同时,使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船上培训的公司应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制订船上培训计划、程序、规范和实施方案,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经认可,保证船上培训记录簿内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有关船公司应将学员名册和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名单及资历报送有关港务监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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