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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原则,严格按合同办事坚持原则,严格按合同办事 坚持原则,严格按合同办事犹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出口商比尔与犹太商人拉克签订了 10000 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为:“每箱20 罐,每罐 100 克。 ”但出口商比尔在出货时,却装运了10000 箱 150 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犹太商人拉克拒绝收货。出口商比尔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钱,而拉克仍不同意,并要求索赔。比尔无可奈何,赔了拉克 10 多万美元后,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此事看来似乎拉克太不通情理,多给他货物也不要。事实不是那么简单。犹太人精于经商,深谙国际贸易法规和国际惯例。他们懂得,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 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却是 150 克,虽然重量多了 50 克,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商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根据联合国公约,出口商的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犹太商人此举是站得住脚的。此外,还有个适销对路问题。犹太商购买不同规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业目的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 150 克蘑菇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即使每罐多给 50 克并不加价,进口方的犹太商人也不会接受,反而打乱了他的经营计划,有可能使其销售通路和商业目标受到损失,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最后,还有可能会给买方犹太商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犹太进口商所在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商申请进口许可证是 100 克的,而实际到货是 150 克,其进口重量比进口许可证重量多了 50,很可能遭到进口国有关部门的质疑,甚至会被怀疑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多报少,要受到追究责任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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