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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40.01 K 45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DB42/ 3362005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运行管理规范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Relaying Protection,Security and Automatic Equipment of Hubei Power Grid2005-12-31 发布2006-03-01 实施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 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总则1 4 继电保护专业机构1 5 继电保护机构管辖设备范围及职责2 6 岗位责任制4 7 调度人员及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运行工作5 8 定值管理7 9 检验管理8 10 新、扩、改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8 附 录 A .10 A.1 总则.10 A.2 通信、保护、变电、线路专业人员职责分工.10 A.3 复用保护载波设备的运行条件.11 A.4 复用保护载波通道的运行、试验、检修、测试.12 A.5 复用保护光通信设备的运行条件.12 A.6 复用保护光纤通道的运行、实验、检修、测试.13前 言本标准的第4、5、8、9、10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电力公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电力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友怀、赵严凤、蔡敏、胡刚、周想凌、王金槐、尹家华。 引 言原湖北省电力工业局1994年3月颁发的湖北省电力工业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执行以来,对促进湖北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随着电力 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湖北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为了适 应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及进一步加强对湖北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保证湖北 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原水利电力部(82)水电生字第11号文颁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 行管理规程结合湖北电网的实际情况,对湖北省电力工业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 程进行了修订,形成本规范。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管辖范围的系统。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电网(湖北电力调度中心所管辖范围的电网,下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运行管理的机构、职责、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管辖范围的系统。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T 544-1994 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 546-1994 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7-1994 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 548-1994 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T 559-1994 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84-1995 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 587-1996 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82)水电生字第11号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87)水电生字第108号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87)电生供字第254号 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 电安生1997 356号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3 总则3.1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 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保护装置配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必将引起事故或使事故扩大, 损坏电气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力系统崩溃瓦解。因此,从事继电保护工作的人员是电力系统生产第一 线人员。 3.2 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工作的领导。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 、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供电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继电保护工作,并经常检查与了解继电保护 工作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予督促解决。 3.3 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及故障录波完好率应为省公司考核各发、供电单位的指标之一。 3.4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半年以上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 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4 继电保护专业机构4.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公司及 各发、供电单位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机构。 4.2 湖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 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负责湖北电网保护装置检验、调试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协助湖北电力调度 中心开展技术监督工作。4.3 各发、供电单位生技部门应设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负责本单位保护装置的技术和运行管理等工 作。 各供电公司调度部门负责所辖设备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运行管理;各供电公司(含超高压公 司)的继电保护班,负责所辖设备的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检验、调试及技术管理工作。 发电企业的继电保护机构,负责所辖设备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4.4 继电保护机构应配备事业心强,工作认真细致,肯钻研技术具有中专及以上水平的理论知识的技 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对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运行人员和专业领导应定期进行培训。5 继电保护机构管辖设备范围及职责5.1 负责维护、检验的设备及内容 5.1.1 继电保护装置: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静止补偿器、母线、 线路的保护装置等。 5.1.2 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强行励磁、强行减磁、 自动调节励磁、发电机低频起动、发电机自动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器、振荡起动或 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等。 5.1.3 控制屏、中央信号屏、直流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和元件及电子防误闭锁装置。 5.1.4 连接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端子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从继电保护直流分路熔丝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从保护装置到控制屏和中央信号屏间的直流回路; 保护装置出口端子排到断路器操作箱端子排的跳合闸回路。 5.1.5 纵联保护通道及设备维护范围按附录 A湖北 220kV 电网通信、复用保护装置及其通道运行管 理规定执行。 5.2 应了解掌握的设备及内容 5.2.1 被保护电力设备基本性能及有关参数。 5.2.2 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5.2.3 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负荷潮流。 5.2.4 系统发展规划及接线。 5.2.5 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接线方式。 5.2.6 发电机、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5.2.7 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金属短接时间及其三 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5.2.8 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充电机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5.2.9 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极性、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额定容量和饱和倍数。 5.3 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的职责 5.3.1 负责直接调管的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运行管理 a)按调度范围确定系统保护配置及保护方式; b)按整定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省际及与网公司分界点定值报华中网调审核。并结 合湖北电网的发展,及时修订整定方案; c)按整定范围编制主网继电保护运行说明及处理有关保护的日常运行工作; d)按整定范围每年编制下达一次主网的最大、最小等值阻抗; e)分析湖北电网故障及保护动作情况,积累运行资料,总结每年或多年运行经验,研究提出改进 措施; f)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保护装置的程序,同一型号微机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 改程序应下程序通知单;g)参与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关条款的制定。 5.3.2 参加所管辖系统的新、扩、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核和新扩建电厂接入系统的二次设计审核、招议 标工作,参与验收,参加超高压系统远景及近期规划的讨论。具体工作如下: a)根据各发、供电单位提出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改进措施,负责湖北电网继电保护 技改项目立项预审工作,提出预审报告,参加湖北电网保护装置技改项目立项审查工作和相关设 备的招议标工作,负责项目的督促与检查,参与实施和验收。协调发、供电单位之间的有关继电 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工作,协调同一条线路两端保护配置及选型,使其保持一致; b)参与湖北电网 220kV 及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提出有关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 型的意见,参与相关设备的招议标工作,参加投产验收; c)参加新、扩、改建电厂接入系统的二次设计审核,提出电厂内属省调调管设备的保护配置及选 型意见。对发-变组保护配置及选型提出指导建议,参与相关设备的招议标工作; d)参与湖北电网远期和近期电网二次规划。参加编制湖北电网主网(含 220kV 及以上系统及 110kV 联络线)继电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逐年实施;参与审查湖北电 网地区继电保护发展规划; e)负责提出新建发、输电工程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方案。 5.3.3 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继电保护运行水平和工作质量: a)按规定对保护装置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动作进行分析统计,提出季、年度总结; b)季度总结在下季度第二个月底,按规定报有关单位; c)年度总结在次年二月底,按规定报有关单位; d)对复杂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检查,作出评价,制定对策; e)分析不正确动作的保护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 f)定期修编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各发、供电单位贯彻执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反事故措 施; g)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保护问题,应及时组织处理; h)组织继电保护专业年度培训; i)负责制定保护装置年度检修计划,并督促执行。 5.4 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的职责 5.4.1 督促各发、供电单位执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相关检验规程: 负责湖北电网保护装置的检验、调试的技术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保护检验质量完成情况; 研究试验方法并积极推广。 5.4.2 针对保护装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5.4.3 参加复杂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调查、分析及试验工作。会同调度中心及发、供电单位制定对策。5.4.4 负责对电网初次使用的新型保护装置在必要时进行典型试验,并制定检验规程。 5.4.5 协助现场解决当前存在的和今后将要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5.4.6 组织或参与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型保护装置的培训工作。 5.5 发、供电单位的职责 5.5.1 负责对运行的保护装置进行正常维护及定期检验。 5.5.2 参加有关新、扩、改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审核,并进行竣工验收。 5.5.3 负责事故后或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5.5.4 按调管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处理日常保护运行工作。 5.5.5 编写所负责运行维护保护装置的运行规程。 5.5.6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与总结,提出反事故措施。 5.5.7 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编制保护装置更新改造计划。 5.5.8 对用户提出继电保护的原则要求,检查重要用户继电保护的运行工作。5.5.9 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6 岗位责任制6.1 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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