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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贷款担保小笔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公司股东:1-50人以下注册资金:最低RMB 3W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RMB 10W 且至少应实缴3W货币和7W非货币财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公司股东:2-200人以下注册资金:最低RMB 500w注: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公司的设立:自然人法人(或国有独资)注:法人即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组织(如一个公司,一个学校,一个社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公司的设立: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可分期缴付)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一部份,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不可分期缴付)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其所持有的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必须缴足出资后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认缴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金:认购制,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从事投资而不从事具体的生产经营)放宽至5年内缴足。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出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月份总额达到公司股份总数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内无重大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股份的发行,设立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为了募集资本而进行的发行。新股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成立之后,在运营过程中为了增加公司资本而进行的股份发行。两者股份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备有同等权利。,股票发行价格,注:我国对折价发行有限制,仅限于公司原有股东或职工,且折价发行需在公司成立一年后,股票的转让,发起人所持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担保法,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担保方式分为: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按照本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担保法,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以下情况中不能作为保证人:,担保法,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可以抵押: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左3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转让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票据法,票据法,票据的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责任: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法,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相对应的代价。给付对价: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取得一定权利须履行相应义务;履行相应义务须得到相应权利。通俗的讲就是付钱或者提供等值的货物或劳务。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指票据签章人或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票据法,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挂失止付的注意点: 必须是失票人才有权通知停止付款。 必须及时,如果在挂失前已被支付,如付款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后果由失票人自负。 应书面挂失,特殊情况下可以用电话等口头形式,再立即补办书面手续。 丧失的票据必须为合法有效的票据,被司法机关扣留、没收或判决他人的票据,原权利人不得申请挂失止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票据法,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票据法,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 期限:30-180天 (普遍90天) 商业承兑汇票 期限:6个月承兑汇票分为纸质及电子承兑汇票,票据法,汇票必须记载下 列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见票即付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人签发汇票后, 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票据法,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持票人 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转让票据的人;被背书人=收到票据的人。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具有背书的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票据法,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提示承兑,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 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票据法,保证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 保证人的名称的,已承兑 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被保证人的名称 保证日期 保证人签章,合同法,我国合同法分则列出了以下15种合同: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 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设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9.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0.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1.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2.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 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13.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4.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5.居间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上15种在合同法中专门列出的合同,在法学理论上称为“有名合同”。但并不是只有有名合同才是有效的,凡是人们自愿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合同法,标的物: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合同法,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例如:母鸡生的蛋、牲畜下的幼崽,果树长出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 一定 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例如:存款得到的利息、出租房屋或物品得到的租金。,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合同法,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融 资 租 赁,合同法,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 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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