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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的卫生监督 及法律责任,芜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陈浩,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一、对执法监督管理部门法律上的授权 二、明确了各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其中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为:1、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2、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九条);3、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执行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1、是否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开展人群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2、是否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3、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是否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对接触疫水的人实施预防性服药;,4、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是否及时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5、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6、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二)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具体内容包括: 医疗机构血吸虫病疫情报告; 是否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是否服从政府调度救治血吸虫病病人。,(三)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血吸虫病防治事项或不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责令纠正、通报批评或直接予以处理,确保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落实。 (四)其它方面的监督,二、血吸虫病卫生监督与其他监督部门的配合,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或者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若该违法行为不仅涉及本部门职责,还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三、血吸虫病卫生执法监督的程序合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但血吸虫病卫生执法监督必须遵守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等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执法监督程序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和重点强调,其五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卫生执法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卫生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卫生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的条件,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使用的文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确定、送达、执行、结案等6个步骤 1、立案 立案条件: A、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 B、需给予行政处罚 C、属于本机关管辖 在7日内立案,制作立案报告,2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承办;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有违法案件,因情况特殊需要现场立案采取调查取证措施的,可以先不制作立案报告,但必须在3日内补办立案报告手续。,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用于处罚立案阶段的文书主要有三种文书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案件移送书,2、调查取证 证据是卫生执法活动的核心和关键 证据具有三个主要特性 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种类用于卫生行政处罚调查取证阶段的文书很多,根据拟处罚违法案件的性质和种类,此类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共有十种,多数可以同时作为日常卫生行政执法检查类的文书使用: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修改为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已停用) 技术鉴定委托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基本要求,首部 应当写明文书名称、页码 被检查人身份情况 实施检查的机关 检查的时间 检查的具体地点方位 必要时还应写明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的号码等项内容,正文 应当详细记录检查现场的客观情况 记明现场的位置和周围的环境情况 现场状况和相关的比邻关系等 要抓住重点问题、主要问题、违法问题 既要客观真实,又要与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和案件密切相关 把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应当详记和略记相结合,做到详略得当 内容准确具体、清楚明白、客观真实、内容完整。,尾部必须由实施检查的两名以上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签名被检查人阅后写明记录属实并在每一页上签名,签名时应当注明时间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可以请在场的案件差别人签名并说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应当注意的问题,一是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记录; 二是正确掌握询问的尺度和口气,不能写成讯问笔录; 三是首先记录依法告知事项卫生监督员身份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等; 四是必须当场记录,卫生监督员不能事后自行补记 五是记录时补记和修改的地方必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字; 六是必须记录原话,内容完整。,3、行政处罚的确定 包括合议、告知、陈述和申辩、作出决定等步骤 用于卫生行政处罚确定的文书,主要包括: 合议记录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陈述和申辩笔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听证程序的四种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一般要求,首部应当写明: 文书名称 文书编号 被处罚人单位全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正文应当写明: 已经查实的违法事实 证明违法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 给予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内容 写明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见等内容,尾部: 应当注明告知事项 如罚款缴往单位、地址 缴纳期限及逾期承担的后果 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4、送达 (1)方式:直接送达、转交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填写送达回执,注明收到日期,5、执行 (1)验收核实: 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争议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完毕制作结案报告 (2)执行方式:指案件处理终结的方式,如自觉履行、法院强制执行等,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非经营活动:1000元以上 经营活动10000元以上,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或因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而应当承担的法定不利后果和必须接受的法律制裁。,(二)在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6条法律责任均涉及行政责任,其中涉及刑事责任的有3条。,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是一种补救性行政手段,是上级国家机关要求违法的下级机关或当事人纠正不法状态、恢复合法状态的一种措施。通报批评是一种精神上的惩罚,具体方式是通过文件、会议、报刊等途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影响及其处理予以公布。主要是对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2、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惩罚性处理措施。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责任形式,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益。,3、是行政处罚。所谓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法给予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惩戒性处理措施。,4、 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情形,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要求,任意行使职权或者超越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大损失,一般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巨大、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等。,五、各部门、机构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一)各级政府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条例第四十七条),责任主体:(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违法行为: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组织、领导、保障血吸虫病防治,以及采取血吸虫病防治和救助措施。包括: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的;,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应急处理的;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组织、领导、保障职责的;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其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5、乡(镇)人民政府未按照条例的规定采取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责任方式: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条例第四十八条),责任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2)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法行为:本条采用列举式的方法对引起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方式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的包括: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未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2、未制定药物杀灭钉螺规范,或者未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物杀灭钉螺工作的;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未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5、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责任方式: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三)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任主体:(1)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管人员;(3)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条例在血吸虫病的预防、疫情控制等,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定了多项义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履行上述义务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1、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 2、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的; 3、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责任方式: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四)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条例第五十条),责任主体:(1)在血吸虫防治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2)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人员;(3)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法行为:1、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 未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五)其他法律责任(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其中民事赔偿责任涉及修复和赔偿损失二种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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