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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就国际运输中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就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在发生货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而非投保时,宽进严出)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经济利益(法律承认的利益)。依国际惯例,保险利益随风险转移而转移(弊端) 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如保险标的是走私物或非法进口的,则保险利益不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 3、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计算,(二)最大诚信原则 (违反则保险人可宣告合同无效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是国际公认的货运保险原则,当事人各方,尤其是投保方和被保险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遵循此原则。 如实陈述和披露(投保人在订立时,应将所了解的(知道或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道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可能影响保险上作出是否决定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决定的事实或情况)主动(或在询问下主动)、明白地告知保险人),保证。国际货运保险合同是诚意合同,保证在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它是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明式保证,默式保证) 保证:指被保险人保证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保证某种情况的存在或不存在。 如:保证2010年3月5日前无已知或被报道的损失,(三)近因原则 承保的保险事故必须是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主要原因(而非时间上最近的原因),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不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保险人即无索赔权利,(四)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赔),(五)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经济补偿原则的补充。当损失是由第三人的责任造成时,保险人在赔偿了财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索赔。,设立代位求偿原则的目的: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2、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代位权利。,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风险海上风险 1、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1)恶劣气候。(不常见的、不可预测的、不可抗拒的)由于飓风,巨浪引起的船只颠簸和倾斜,造成船舶、机器损坏,或者由此引起货物相撞、挤压、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害。,(2)雷电。雷电直接造成的损失,雷电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3)海啸。(4)地震与火山爆发 (5)洪水一般指以上五种,像箱冻之类的不构成自然灾害。,2、船舶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原因造成的事故。(1)搁浅。(2)触礁。(3)爆炸。锅炉爆炸,货物自身化学作用引起爆炸。,(4)碰撞。船与船,或者船与码头、灯标等撞击。 (5)沉没。(6)火灾。船,及船上设备着火,货物自身的燃烧。(7)失踪。船舶失去联系,6至4个月,没有统一规定。,3、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是指自然灾害和船舶意外事故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如下原因造成的风险: 偷窃。 玷污。 破碎。 受热受潮。 渗漏。 串味。 碰损。 短量。(重量少了) 短少和提货不着。(件数少了) 淡水雨淋。 钩损。 生锈。,(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例如:战争、罢工、船只被扣。,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保的损失,海上损失和费用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因为遭受海上风险,引起的损失与费用。 按损失程度分为: 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2、部分损失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例如: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2)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可获赔偿。 共同海损种类:,A 特殊牺牲。 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避免全船沉没,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被抛货物就是共同牺牲。 B 特殊费用。 船舶搁浅,船长雇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轻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这些费用就是特殊费用,(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构成要件: A 必须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如果只危及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例如:冷藏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入大海,这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处理。,B 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如船舶的燃料及船员的工资为正常的费用支出。但是,如果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了严重机器损坏,威胁到船、货的安全,必须驶往附近避难港进行修理,由此支付的船员的工资、船舶的燃料属于额外费用,可列入共同海损。,C 牺牲和费用必须是有意的。 共同海损的发生,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不是意外事件。 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 D 处置必须合理。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 对于不合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由于海上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损失。(限船或货一方的损失,而非船和货双方)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 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保险条款,(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内容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可以独立投保的险别,主要承保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包括: 平安险 水渍险 一切险,附加险,承保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某项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根据外来原因是一般外来原因或特殊外来原因,附加险又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特殊附加险。,平安险,其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负责任”,目前,其主要负责赔偿的范围包括: A.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和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B.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非雷电引起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C.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D. 在装卸或运转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E.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F.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G.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K.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的船方损失。,水渍险、一切险,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二)保险人的责任期限 仓至仓,即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的仓库开始,一直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仓至仓”陷阱) 但是,以下情况发生,保险人责任终止 货物从目的港卸离海轮满60天 被保险货物被转运往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 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之前的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索赔期限: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不超过两年 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的意思表示。,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以下险种: (1)偷窃,提货不着险(货到目的地后整件货物短少。承运人盗卖整船货物,保险人要赔;承运人无单放货致使提货不着,保险人是否赔?) (2)淡水雨淋险;(注意:平安险、水渍险承保的是海水所致损失) (3)短量险;(运输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发生数量短少或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4)混杂,玷污险; (5)渗漏险;(承保流质、半流质、油类货物的渗漏损失及用液体储存的货物因液体渗透而使货物变质等损失) (6)碰损,破碎险;,(7)串味险; (8)受潮受热险;(由于气候变化或通风设备失灵致损) (9)钩损险;(使用钩子装卸致包装破裂、货物外漏、钩破货物及对外包装修补或调换所支付费用),(10)锈损险;(受海水、淡水、雨淋或潮湿生锈。可锈、必锈物资如裸装金属等不予承保) (11)包装破裂险(因搬运、装卸不慎使包装破裂致货损及对包装维修或调换所支付费用),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包括以下险种; (1)交货不到险;(货装船上起,满6个月未运至目的地,不论何原因,按全损赔。对于战争险下损失或未申领进口许可证不能进口导致交货不到,不赔) (2)进口关税险;(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损失,被保险人仍要按完好货物的价值交纳进口关税时,对此部分关税损失赔),(3)舱面险(货物因置于舱面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 (4)拒收险;(货物在进口时,不论什么原因,遭有关当局禁止进口或没收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须保证提供进口所需许可证及其他证明文件) (5)黄曲酶素险;(货物经进口国检验发现黄。含量超标被拒绝进口、没收等所致损失),特殊附加险,特殊附加险包括以下险种; (1)战争险:包括 A、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致损 B、由于上述事件致货物被捕获、没收、扣留或扣押所致损失 C、因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和炸弹所致损失(使用原子弹和核武器所致损失不赔),D、由上述原因所致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2)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因战争后果所引起的附加费用,如卸货、转运等费用 (3)罢工险:按照惯例,罢工险通常与战争险同时承保,无需额外加保险费),(三)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公司对于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 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补充总结: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件,1货损的原因必须属于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货物的损坏是因为除外责任造成的,保险人便不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对货物的损失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可保利益),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先决条件,也是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依据。 3根据近因原则规定,保险人应以近因作为确定自己应否对被保险人所受到的海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4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必须是发生在保险人的责任期间。 5被保险人应当履行法律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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