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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论新新闻传闻传播中的播中的隐隐性失性失实实内容提要:内容提要:新闻传播中的失实有显隐之分。隐性失实有一定的隐蔽性,较之显性失实更具危害性。有责任感的业界人士对新闻报道中的显性失实较为警惕,而对隐性失实则认识不足。对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不可掉以轻心。形成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原因大致有:第一,在报道中由于缺乏对事实本质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而造成隐性失实;第二,在报道中由于由果溯因的不恰当造成隐性失实;第三,在根据事实加以判断时因思想方法不当造成隐性失实;第四,报道者由于对内容进行了不恰当的舍却而造成隐性失实;第五,对事实的报道由于违背客观规律、法律法规而形成隐性失实。规避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要有防止隐性失实的自觉意识;其次,要通过深入、细致的采访,掌握有关新闻事实方方面面的真实情况;再次,报道者必须扩大知识面和储备丰富的知识;复次,要增强分析和辨别能力;最后,借助于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防范。近年来,在媒体上虚假新闻时有所见。虚假新闻的盛行,引起了广大受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新闻传媒的公信力。无论是新闻传媒、业界人士还是受众,要求杜绝虚假新闻的呼声不断。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现象。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是指传媒刊播新闻信息时出现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失实。这种失实或隐伏得比较深(是深层次的失实),或出现在隐微处,因而不易识别,故更具危害性。 隐性失实的新闻与显性失实的新闻是有差别的,也并不可与虚假新闻完全等同。从实际情况看,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不易为人们所觉察,所以有撰文加以专门论析的必要。隐性失实、显性失实与虚假新闻隐性失实、显性失实与虚假新闻新闻是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特定方式,是对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具有某种价值的事实的报道。所谓“具有某种价值”,是指能满足受众了解欲知而未知、应知而未知之事的精神需要。按新闻事实的实际情况进行报道,严格体现新闻真实性,这是新闻传播必须恪守的准则,可谓概莫能外。 此处所说的新闻真实性,不同于文学真实性。在文学范畴,作家在生活真实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艺术加工,可创作出被公认为真实的作品。这是艺术真实。也就是说,作家在合乎生活逻辑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艺术加工(包括虚构),将能达到生活真实与艺术真实相统一的境界。文学反映生活,所遵循的是艺术规律,所要创造的是审美对象。而新闻则不同。它以自身的特点和方式反映人类社会生活。其自身的特点和方式集中到一点上,就是:对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据实进行报道,确保符合对象的实际情况。这是新闻真实性的含义,也是对新闻传播的基本要求。 对于新闻真实性,业界人士是达成了共识的。虽然虚假新闻(它对新闻的名声是一种玷污)时有发生,但它为负责任的业界人士所不齿。 此处,两个概念既有紧密联系又有某些区别。这两个概念是:虚假新闻(报道),失实新闻(报道)。举凡是失实报道(无论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都有一个共同特征:与报道对象的实际情况不符,因而不合新闻真实性要求。虚假新闻是一个情况比较复杂的概念。在一定的语境中,其外延较之失实报道要大。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故意做假的报道。报道者凭空捏造事实然后进行“报道”,或故意改变事实原貌、编造情节加以“报道”。这类新闻在故意造假方面有共同之处,不能按一般失实报道来理解。另一类是有所失实的报道。这是指与报道对象实际情况不相吻合的报道。它与新闻真实性的要求不符,就此而言与故意做假的报道有同质的一面,因而也是应严加杜绝的;但它毕竟又有别于故意做假的报道。故意做假的报道,情节较为恶劣。报道者别有企图,故意为之。而有所失实的报道,报道者情况不一:有些并无所图,对失实并未觉察,甚至浑然不觉;有些则属明知故犯。有鉴于此,似乎有必要对以上两类虚假新闻加以区别。 现实的情况是,人们常常将报道中的故意造假和有所失实相混淆。例如,一研究者提出新闻失实有 7种表现:(1)子虚乌有;(2)合理想象;(3)以偏概全;(四)猎奇传讹;(5)导演摆布;(六)添枝加叶;(7)商业炒作。其实,就虚假的程度而言,“子虚乌有”、“导演摆布”与“合理想象”、“以偏概全”、“添枝加叶”显然是有差别的;就造成虚假新闻的动机而言,也不能一概而论。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曾经出台过关于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这一文件将虚假报道和失实报道并提,可见并没有将两者视为一物,因而是较为可取的。在不同的语境中,两者的关系状态是不一样的,有时表现为并列关系,有时呈现为交叉关系。在论及新闻传播与报道对象实际情况不符的程度时,对两者宜加以区别;而在通常情况下,混用也并非绝对不可。 对于存在着失实现象的新闻,根据失实的显隐程度可区分为显性失实报道和隐性失实报道。前一类,失实呈明显态。对此,不难借助于生活经验或常情常理加以辨析并有所察觉(例如,曾有媒体报道说某地某农户家的公鸡生蛋,而且写得活灵活现。但报道中的失实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后一类,失实则呈隐蔽态,受众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阅读经验往往难以明察,或不作深入思考就难以发现其失实之处,于是会信以为真,甚至深信不疑。例如,近期某地媒体报道说:女大学生找完工作找婚介。标题就有些耸人听闻,让人感到这是女大学生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记者写道,随着大学毕业生工作逐渐落实,一些现在还没有男友的女大学生开始把目光投向婚介所。进入 7 月以来,前往婚介所登记的女大学毕业生突然增多,甚至出现周末要排队才能登上记的情况。某大型婚介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来登记征婚的人员中刚刚毕业的女大学生占了一半。假定记者在撰写这篇报道前确实到某大型婚介中心采访过,该中心工作人员确实就是这样介绍情况的,报道在引用人物语言时也并无出入;纵然如此,该报道也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报道未说明女大学生在多少名征婚人员中占了一半,显得过于模糊。其二,即使近期在某婚介所登记的女大学生增多,占了登记征婚人员中的一半,这类人在女大学生群体中,其绝对数仍然不大。其三,不能单凭对一个婚介中心的采访(而且缺乏实证调查),就由此而得出普遍性的结论。上述报道,无疑有夸大事实和以局部取代全局之嫌,很容易让读者产生错觉,对当今女大学生造成总体上的错误印象。报道在貌似言之凿凿的文字背后,隐藏着不易被人发现的失实。 当然,新闻传播中的显性失实和隐性失实,有时并不表现得泾渭分明。某电视台的新闻节目,2002年夏天和 2003 年夏天报道了山东沿海同一个地方、同一个行业的两条新闻。一条是说,当地政府为民排忧解难,给某镇全额投资建设了一个风能电站。画面上出现了那个电站,当地居民向记者表示用上了电的喜悦。另一条是说,当地电力系统加快电力建设,使群众生活日益便利,画面上则有一位老年“市民”和一位精壮“百姓”分别盛赞了电力建设的功德。两条新闻播出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以致新闻本身成了新闻。原来,画面上的那个风能电站,投资者是美国的政府,它掏出了 12 万美元让它的国家再生能源实验室无偿援建了这个科技推广项目。被字幕标示为“市民”的老者乃当地电业局的前任局长,那位精壮“百姓”则是电业局的现任客户服务中心书记。对本地受众来说,由于他们对事情和人物知根知底,因此新闻传播中的上述失实呈显性态;而对非本地受众来说,由于不明就里,上述失实又呈隐性态。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是新闻传播中的具有普遍性的隐性失实现象。 一般而言,有责任感的业界人士对新闻传播中的显性失实比较警惕,也很注意防范;受众对于新闻报道中的显性失实,有一定的识别能力;业界和学界对此多有研究,已形成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对而言,业界人士对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则认识不足,缺少防范意识;受众往往不予深究且予以认可;业界和学界对此少有研究。如此看来,对新闻传播中的隐性失实不可掉以轻心。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成因和表现新闻传播中隐性失实的成因和表现新闻报道中的隐性失实有哪些具体表现呢?通常又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呢? 第一,在报道中由于缺乏对事实本质的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而造成隐性失实。 世界上的万事万物,都有其现象和本质。人们借助于自己的感觉器官,可大致地感觉到事物现象的存在。新闻在向受众报道事物现象的时候,应真实地反映其原态原貌。在许多情况下,事物的现象与它的内在本质之间存在着某种对应关系,或者说,事物的现象通常是其本质的某种体现。但事物的本质并不是靠人的感觉器官就能感知的。人们只有在感知事物现象的基础上进而加以准确的理性思考,才能正确认识和深刻把握事物的本质。如果记者对于新闻事实所作的报道,不仅符合事物的现象,而且也准确地揭示了它的内在本质,那么我们可以说,该报道就在较高的层次上体现了新闻真实性的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有些新闻报道真实地反映了事物的现象,然而却并没有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质,甚至与事物的本质大相径庭。这通常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事物的现象和本质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甚至是相背离的。这时,现象仅仅是一种假象。如果把假象当作真相、当作本质来报道,就可能构成隐性失实。这就提出一个问题:新闻报道应当在真实地反映事物现象的同时,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真实揭示和准确把握。 也许,下面这个个案可以对我们有所启发。浙江一家报纸曾刊发过一幅新闻照片,它所反映的是一群农妇在杭州西湖“花港观鱼”景点观鱼,呈现一派欣喜欢乐的景象。照片说明的大意是:得益于党的农村经济政策,农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农妇也有条件上“天堂”游览了。然而,读者只要仔细观察就不难发现,这群农妇是清一色的装束:头上包着一条毛巾,身上穿着大襟布褂,腰间系了一条围裙,肩上还挎了一只香袋。这实际上是杭嘉湖地区农妇上杭州灵隐寺进香的“统一着装”。该幅?鰠?鰰?照片告诉人们的是农妇富起来以后游西湖,其实她们上杭城的真实目的是“灵隐进香”,“游西湖”不过是进香以后的乘兴之举,是“副产品”。这张照片,从表面上看是真实的,但从本质上讲却是失实的。这是一种不难辨析的隐性失实。 应该说,摄影记者所抓拍到的现象不能说不真实;但对现象的真实报道并不就是对本质的真实报道。因为在这里,现象并没有真实地反映本质。报道中说富裕起来的农妇为游“天堂”而来,其实这只是记者一厢情愿的理解,或者只是记者在对事物本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的一种误读。 第二,在报道中由于由果溯因的不恰当造成隐性失实。 人所共知,新闻五要素之一涉及事实的因果关系。新闻在报道事实时,不仅应当交代其因果联系,而且所揭示的“因”当确能解释“果”。而从受众方面来说,他们阅听新闻,往往已不满足于停留在了解“发生了什么”的层面上,更想知道事实为什么会发生。这就要求记者对新闻事实及其背景加以充分的、深入的报道;不仅真实地报道新闻事实的结果,而且认真地探寻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加以真实的揭示,根据需要分析、解释事实。 在某些新闻报道中,对形成事实结果的原因加以追寻、揭示,显得尤为重要。2003 年 11 月 1 日上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书记、中共长沙县委书记李振萼,应长丰集团请求,与该集团董事长李建新、副总经理欧玉华一道同日本客商谈判引进汽车零部件项目事宜。谈判在青竹湖高尔夫会所进行。下午 4:00返回时,李振萼所乘坐的会所车辆突发意外,翻车下坠。由于伤及大脑,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李振萼于 19 时 16 分死亡。事故发生后,有关报道很快见于新闻传媒。在这里,死亡原因成了报道的关键所在。一些媒体报道说,根据日商要求,谈判被安排在高尔夫会所进行;李振萼“因公殉职,风范长存”,是一位优秀的领导干部。但关于李振萼死亡事件的报道也还有另一种版本。一些媒体报道说,李振萼死于打高尔夫球的途中,因而对他死亡的性质也就有了另一种解说。以上个案足以说明:新闻报道中真实地揭示事实的原因,对于确保新闻的真实性是何等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记者在报道新闻事实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方面,往往做得不尽如人意。某些新闻报道在由结果探寻原因时,往往进行简单归因或错误归因。先说简单归因。新闻事实之所以形成某个结果,其原因往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例如,一个地区的经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这应当是诸多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内部外部、上下左右各种力量形成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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