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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冲突:又称作“法律抵触”。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 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 象。 2、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 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3、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4、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 5、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6、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7、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8、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 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 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9、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 ,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10、领事婚姻:即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 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 1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 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13、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制 度,包括送达诉讼文书、传唤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 7、冲突规范:称法律适用规范。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1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 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 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确定。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 所秩序等。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 3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 ,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13、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 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5、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 法,什么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6、实体法调整: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9、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10、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12、法则区别说:13、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的,从“法则”的性质入手来决定法则是否可以适用 于涉外民事关系以及如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 13、国际礼让说:是荷兰著名学者保罗伏特和尤利克胡伯17世纪创立的适用外国法的理论。这一学说侧重 研究一国法院为什么适用外国法以及在什么条件下适用外国法。 14、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1849年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 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15、既得权说:是牛津大学的法学教授戴西提出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 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 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 16、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提出的,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 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 适用。 17、结果选择说: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凯弗斯提出的,主张应改变这种只作“管辖权选择”的传统 制度,而代之以“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的方法。 19、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 法律。 20、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21、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 22、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23、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 24、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 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25、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 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26、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35、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 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 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则构成间接反致。 37、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 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39、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 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40、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 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 41、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 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42、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43、住所: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 44、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 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 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45、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 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 46、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是引起涉外民事关系变 化的法律事实。 47、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到船上 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 48、CIF: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条件。 49、CFR:成本加运费条件。 50、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51、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 52、婚姻形式要件: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的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 55、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 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56、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 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物作为担保 。 57、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 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60、绝对豁免: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 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 29、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的,这另一 个问题就是先决问题。 30、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 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 32、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域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产生的时间上的法律冲 突。 61、限制豁免:又称相对豁免、有限豁免、职能豁免。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 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62、属人管辖: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其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 享有管辖权。 63、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 64、专属管辖:又称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65、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 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66、平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 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 68、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 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 69、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对本国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进行境外调查或收集证据的制度。 70、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71、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在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 ,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72、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 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33、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 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 。 34、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 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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