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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试题 2010 年 7 月 -、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10 分 1.根据是否以他人商标权为前提,可将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与。1.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2.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自之日起计算。2. 10 年核准注册年核准注册 3.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是指对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3.产品方法产品方法 4.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依法禁止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4.出版传播出版传播 5.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 、范围有限性、可感知性和 。5.独创性可复制性独创性可复制性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者所提供的服务项 目的显著性标志,叫做(C)。 A.制造商标 B.销售商标 c.服务商标 D.图形商标 2.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注册商标有异议,其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期限为 (D)。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3.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自 (B)之日起产生。 A.作品发表 B.作品创作完成 c.作品登记 D.作品公告 4.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这类行为称为(A)。 A.使用侵权 B.销售侵权 c.标识侵权 D.反向假冒侵权 5.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 应用的新技术称为(C)。 A.发明 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 D.新技术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中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 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 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属于三个条件中的(A)。 A.新颖性 B.创造性 C.实用性 D.推广性 7.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C)。 A. 5 年 B. 10 年 C. 20 年 D. 30 年 8.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是 (D)。 A.专利申请人 B.专利使用人 c.专利局 D.任何人 9.电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 (C)。 A. 10 年 B. 30 年 C. 50 年 D.死后 50 年 10.巴黎公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D A.国民待遇原则 B.优先权原则 c.独立性原则 D.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 2 个或 2 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商标是由一种或多种要素组成的可视性标志,这些要素除了文字、图形外,还包括 ABCD A.字母 B.数字 c.三维标志 D.颜色组合 2.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享有的商标权主要包括 (ABCD)。 A.专用权 B.禁止权 c.转让权 D.许可使用权 3.我国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BC)。 A.酒精饮品 B.人用药品 c.卷烟 D.食品 4.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 (ABCD)。 A.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名称 B.本商品的通用图形 c.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D.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的 5.专利权的特点有 (ABC)。 A.独占性 B.地域性 c.时间性 D.法律确认性 6.实用新型是指对 (ABC)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A.产品的形状 B.产品的构造 c.产品形状与构造的结合 D.产品的图案 27.我国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发生以下情形的 (ABD),不丧失新颖性。 A.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B.在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c.在国际学术刊物上首次发表的 D.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漏其内容的 8.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BCD)。 A.为介绍某一作品在作品中全文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B.报纸刊登其他报纸期刊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 c.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D.为科学研究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科研人员使用 9.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 (ABD)。 A.盗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B.以利诱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c.诋毁他人的商业秘密 D.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 秘密 10.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BCD ( A.独占性 B.秘密性 c.价值性 D.新颖性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16 分)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法律确认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 2.商标注册,是指商标的使用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或准备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 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主管机关审核,予以注册的制度。 3.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 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4.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五、简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20 分) 1.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有哪些?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 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 注册之日起 5 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5 分)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 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对有上述行为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5 2.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 分)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 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范围。 (2 分)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 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5)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8)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 3六、案例分析题 原告北京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企公司)和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以下 简称中录总社)因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评讼。 二原告诉称:二原告是电视连续剧一路等候)(以下简称一剧)的制片人,依法对该剧享有著作权。被告山东电视 台未经原告许可,就采用电视卫星传输播放方式向中国大陆地区及亚洲地区播放一剧。被告此行为严重侵害了原 告的著作权,且该侵权行为不可逆转。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 78 万元。被告山东电视台 辩称:.一剧是山东宏智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智公司)通过北海大众电视文化艺术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 从杭州福莱特广告创意中心(以下简称创意中心)取得山东地区播映权的。宏智公司又与被告签订合同,将一剧在 我台播出。签订合同时,被告对宏智公司的播映权进行了考查,且在合同中约定了著作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因此,被 告是经过合法授权播出一剧,并不是盗播,未侵犯原告的权利。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中录总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1 9 95 年 2 月,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签订了联合制作一剧的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剧的拍摄资金由华企公司 提供,必要的文件由中录总社提供,著作权归双方共同享有。(-)剧电视作品中应标明“中国录音录像出版总社与北京 华企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文字并应附有“本电视剧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音乐作品之著作权,均由著作权 人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的声明文字。华企公司负责全权处理一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使用事宜。 1996 年 4 月,原告华企公司在一剧摄制完成后,与创意中心就该剧的播映权签订有偿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华企 公司同意将一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范围内的地面元线电视 40 万元转让给创意中心独家享有,有效期为合同 签订之日起二年。关于一剧的卫星电视播映权,华企公司和中录总社均未转让给他人。 1996 年 8 月,被告与宏智公司签订合同。宏智公司购买了大众公司的 25 集电视剧一路等候在山东地区电视台的 播出权,同意该剧在被告(卫视台)播出(附购买播映合同书)。如本片播出时在播出权方面出现问题,由责任方承担全 部责任。签订合同时,山东电视台审查了宏智公司提供的中录总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和创意中心出具的内容为 “(一剧由创意中心享有版权,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共同发行“的证明。 1 9 97 年 3 月 16 日至 3 月 31 日,山东电视 台卫星节目在每日 22 时许连续播出了一剧全剧,剧前附有 90 秒随片广告。 问题:试分析阐述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说明法律依据)? 答:1.原告中录总社与原告华企公司联合摄制的一剧,符合国家电视剧制作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 权法的规定,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作为该电视作品的制片人,享有著作权 c 其他电视台播放一剧电视作品,应当取得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被告山东电视台未经许可就在其卫星电视节目中播放一剧,已经侵犯了中录总社与华企公司的著作权。山东电 视台尽管持有宏智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播出合同,但是没有证据 表明宏智公司对一剧享有卫星电视播放权。山东电视台提供的一份关于创意中心与大众公司合作发行一剧的 证明,系利害关系人创意中心自行出具。该证明不能说明创意中心对 一剧享有著作权。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电视台虽然可以从代理人 那里取得播放许可权,但这时必须负有了解该代理人获得代理权的经过以及代理权限范围的义务。山东电视台未尽审 核义务,仅据此证明便在其覆盖全国的卫星电视节目中播出一剧全剧,致使著作权人行使许可他人在卫星电视播 放并获得相应收益的权益遭受不可逆转的损失。山东电视台具有明显过错,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播放、 赔礼道歉的责任,并应当将其从侵权播放中所获收益赔偿给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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