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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府经济经济学与学与经济经济法学法学_毕业论毕业论文文摘要:政府经济学的研究起点是市场失灵,其研究对象是政府如何干预国民经济。经 济法是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的法规,也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政府经济学与经济法 或经济法学有共同的研究起点 市场失灵,政府对市场失灵的规制,即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则构成了政府经济学和 经济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政府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关系密切,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 同的一面,二者相互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关键词:政府经济学;市场失灵;经济法政府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都是新兴学科,都有许多基础理论亟需完善。政府经济学是 研究政府经济行为的经济学科。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需 以现行的法律为基础,若单纯从经济的角度进行研究,研究的成果可能会背离法治 的要求,成为“非法”的理论,缺乏合法性。经济法学是法学各分支学科中与经济学联 系最为密切的学科,专门研究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的法律规律。与其他法律学科相比,经济法学重在研究政府的经济行为,但若单纯从法学的角度 研究,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也可能会脱离经济规律,缺乏合理性。因此,政府经济学 的研究需要一定的法学知识,经济法的研究也需要以一定的经济学知识为基础。只 有适当采取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方法,政府的经济行为才能在两门学科理论的基础上 实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有机统一,避免出现政府经济行为合理不合法或者合法不合 理现象。这种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方法已为学者们所关注。我国经济法学家李昌麒教 授就认为,在经济学研究中,运用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比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更 为重要。但是,日新月异的经济学就像汹涌无边的知识海洋,经济法学者应该往什么 地方进入呢?同样,对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政府经济学者而言,历史悠久且浩瀚无边 的法学也绝不是小溪一条,什么样的法律学科对他们最有帮助呢?本文通过对政府 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二者关系的分析,力图说明在众多法律学科中,对政府经济学最 具借鉴意义的是经济法学,而在经济学科中,对经济法学最具借鉴意义的则是政府 经济学。政府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应互通有无,互相借鉴。一、政府经济学解读政府经济学,又称公共经济学或公共部门经济学,是研究政府及 其它公共部门的经济行为、经济职能和效率及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的一门新兴经济 学科,即研究政府经济行为学科。市场失灵是政府经济学的研究起点。市场经济作为 一种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产生于资本主义时代,经历了自由市场经济、垄断市 场经济两个阶段。在三百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充分展示了无可比拟的优点, 同时也暴露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政府经济学的研究起点正是市场的缺陷,即市场 失灵。政府经济学学者认为,完全竞争的市场只是理论上的推导,但在现实中是不存 在的。现实中市场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市场失灵,因而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不同种类的 市场失灵需要不同形式的政府干预。微观失灵是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引起的,政府应从市场机制内部人手来解决,这是 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因此政府经济学称之为微观规制。宏观失灵是因为市场机 制达不到国家在经济总体上的宏观要求形成的,与市场机制自身是否有缺陷无关, 政府主要通过对经济宏观上的干预来解决,因此政府经济学称之为宏观调控。宏观 调控是政府通过对市场机制外部环境的干预来间接影响市场机制,而不直接介入市 场机制内部。政府经济学将政府的干预行为分为微观规制和宏观调控,是以经济学 理论中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划分为理论基础的。微观经济学是研究市场经济中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以及相应的经济变量的单项 数值如何决定的理论体系。微观规制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市场 主体包括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企业组织、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活动进行限制或管制 的管理方式。微观规制可以分为政府参与和政府制约两大类。政府参与指政府直接 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其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政府制约指政府对经济 主体的行为进行制约,以对其它微观失灵进行规制。对于宏观失灵,政府则通过宏观 调控来解决,宏观调控是以宏观经济学的理论为基础的。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 济的运行为研究对象,这包括国民经济中物品和劳务的总产出量及各种资源的总使 用量如何决定,它们又怎样发生波动,各种物品和劳务的价格总水平如何变化,经济 增长状况怎样,等等。宏观调控的作用机制不同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是直接干预经 济主体,宏观调控是用经济手段通过对各微观经济主体进行决策时所面临的外部社 会经济条件施加影响而间接引导主体的行为。简言之,政府经济学的研究起点是市场失灵,其研究对象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包 括干预的必要性及干预的方法。二、经济法的本质各资本主义国家在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和经济政策下所出现的市 场失灵现象促使经济学家进行了反思,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在经济思想史上,即使在古典经济学家和新古典经济学家所主张的自由放任经济思 想盛行的年代,德国历史学派经济学家李斯特就反对古典经济学的自由贸易理论, 主张国家应该干预经济,以迅速发展当时德国落后的经济。后来在张伯伦和罗宾逊 有效竞争理论基础上所形成的产业组织理论主张对垄断进行干预。福利经济学家庇 古则提出,国家应该采用税收或津贴的方法来矫正外部性。但是,国家干预主义政策 主张真正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在西方经济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则是从凯恩斯出 版了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年)之后才开始的。凯恩斯之后到20世纪60年代后 期,从自由放任市场经济中发展出来的国家干预主义思想在经济理论和实践中都发 挥了极其重要作用。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存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国家干预理论都使主要的资本主义 国家在实践上开始对经济进行干预,各国制定了大量用于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 英国19世纪初制定的工厂法,美国1890年国会通过的谢尔曼法、关税法,1933 年罗斯福为对付经济危机而进行的广泛的“新政”立法。随着这些法律的出台,形成 经济法学的体系。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具有矫正市场失灵 的功能。政府在干预过程中也有缺陷,即会出现政府失灵,政府干预过度会导致行政 垄断、腐败等现象。因此,政府干预行为也应该受到约束,经济法也应承担规范政府 干预行为的任务。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干预之法,或称干预政府 之法。简言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和规范国家干预之法。三、政府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综合以上分析,将政府经济学与经济法学进行对 比研究,可以大致归纳出二者间的以下关系:(一)共同的研究起点、不同的研究角度。传统的经济学是研究企业和个人的行为的, 随着市场失灵的出现,自由市场经济逐步发展至垄断市场经济,政府干预经济的必 要性日益增强。当政府干预经济成为普遍现象时,经济学中出现了专门研究政府干 预行为的分支学科 政府经济学。经济法的产生也与市场失灵密切相关。经济法学者普遍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的初期,是为了适应政府针对市场失灵而干预经济 的需要。市场失灵在经济学上导致了政府经济学的产生,在法学上,则导致了经济法 学的产生,市场失灵是政府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的研究起点。但是,政府经济学和 经济法学的研究角度并不相同。政府经济学从研究市场失灵出发,进而研究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及具体的干预方 法;经济法学的研究角度是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研究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的法律 现象。二者不同的研究角度充分表明了政府经济学对经济法学的重要性。(二)共同的研究对象、不同的研究重点。研究起点在一定意义上也就是研究的对象。 市场失灵所引起的政府干预行为是政府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的研究对象,但二者 的研究重点不同。政府干预这一经济行为不同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有其特有 的规律;经济法也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有其特有的本质特征。政府经济学的研究重 点是政府干预经济过程的经济规律,而经济法学研究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的法律规 律。(三)共同的研究目的、不同的研究方向。政府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研究目的是相同的 ,即如何矫正市场失灵,以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和公平,但二者在具体研究方 向上却有不同的分工。政府经济学理论以增进市场经济的效率为研究方向,经济法 学固然也研究效率,但更侧重研究如何在政府干预经济过程中实现公平。公平与效 率是现代市场经济所追求的两大目标,不可偏废。无效率是市场失灵,不公平也是市 场失灵,政府经济学和经济法学共同的研究目的与不同的研究方向使二者的研究成 果在矫正市场失灵过程中有机统一。总之,政府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关系密切,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的一面。这样的关 系使两门学科相互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四、政府经济学对经济法学的意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隐藏在法律现象背后的 社会经济条件及社会经济体制决定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对经济法的深刻认识有 赖于对社会经济条件和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刻理解,而这些社会经济条件及社会经济 体制都会反映在当时社会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中。因此,成熟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需 要成熟而完善的经济学理论提供支持,只有这样,经济法才能获得其身的合理性。政府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表明,最能给经济法学提供经济学理论支持的经济学科 是政府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的理论对经济法原则、体系、本质等基础理论问题及立法 、执法等实践问题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政府经济学研究表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要适度,否则同样会降低效率,损害公平。 这里,以公司法和反垄断法为例来说明。实践中,由于对适度干预的认识不足,过度 干预现象大量存在,并且在法律上有所反映。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百分之 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经济学家张维迎对这一规 定表示了置疑,他说:“如果我有一个好的商业创意和品牌,你愿意出1000万占20 的股,同意我占80,但公司法说不行!这样,许多本来可以成功的合作不能做了, 错过了大量机会。”这一观点也许略显偏激,但至少可以说明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合 理性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经济学的理论来检验,经济法学需要政府经济学理论的 支持。垄断也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国家干预不足易助长经济垄断,国家干预过度则易 产生行政垄断。政府经济学研究表明,当前西方国家的垄断主要是经济垄断,我国当 前经济生活中的垄断主要是行政垄断,而不是经济垄断。我国当前的行政垄断的根 源是多年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对经济的过度于预。行政垄断表现为部门垄 断和地方垄断,即条的垄断和块的垄断,这两种垄断将全国的市场划作条条块块的 网络状,阻碍了商品的自由流动,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 将要制定的反垄断法是否应该将行政垄断纳入其中有所争论,如果经济法学者适当 了解政府经济学的上述理论,就很容易明白将行政垄断纳入我国的反垄断法之中是 自然之理。五、经济法学对政府经济学的意义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对经济起着能 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经济法是规 范政府干预之法,政府干预行为的权力来自于经济法的授权,政府干预的限度和范 围受制经济法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干预行为只能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 。经济法又是政府干预经济之法,政府干预经济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适度下进 行。通过经济法对政府干预权力和手段地规范,能动地反作用于政府干预的经济行 为。政府的干预行为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政府经济学者在研究政府干预的过程 中应该吸收经济法学理论,将法律因素考虑进去,着眼于当时的法律背景,否则,会 导致两大缺陷:研究成果因未考虑法律因素而不全面或因脱离当时的法律背景而不 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经济法学与政府经济学分别是法学和经济学的子学科,而法学和经济学在学科性质 上则居于并列的地位。但当前的形势不容乐观。一方面,在所有社会科学学科中,经 济学是显学,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渗入到了其它学科中,经济分析成为社会科学中 最热门的研究方法,经济帝国正在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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