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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系统 升级版,主要内容,第一节 发票基础知识讲解 第二节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第三节 注意事项,第一节 发票基础知识讲解,(一)现国税局使用的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 和冠名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备注:门票、过路( 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二)发票使用规范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未达起征点纳税人:通用定额发票 4、特殊规定:冠名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二节 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 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第二节 增值税发票升级版,(二)申请及使用流程,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票种核定(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要办理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增值税发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商处购买税控设备,设备购买后到办税服务厅发行窗口进行税控设备的发行和制证,发票发售窗口购买发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次月申报期内对上月开具的发票进行抄报税、清卡,(二)申请及使用流程,1、发票票种核定 A:仅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票种核定: (1)税务登记证副本(仅查验)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二)申请及使用流程,1、发票票种核定 B: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不仅需要上述资料进行票种核定,还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审批,需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二)申请及使用流程,2、购买税控设备发放增值税发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商处购买税控设备。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规定:金税盘每个490元(税控盘每个490元),技术维护费每户每年每套330元,合计820元。对于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凭购买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二)申请及使用流程,3、发行、制证 税控装置发行是指通过税控系统对纳税人首次使用的税控装置写入密钥和授权信息的操作流程。 购买设备后需到办税服务厅发行岗对税控设备进行发行和制证。,(二)申请及使用流程,3、发行、制证 离线发票: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 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 离线开票时限规定:120小时,(二)申请及使用流程,3、发行、制证 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离线开票总金额:纳税人领用发票开票限额领用发票份数50%,(二)申请及使用流程,4、购买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税控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 (3)税务登记证(副本),(二)申请及使用流程,5、开具发票 (1)作废发票:当月开具的发票收回全部联次后,当月内可作废(2)开具红字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部分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二)申请及使用流程,(2)、开具红字发票 企业通过开票端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再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2)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具信息表的相关事宜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种情况: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由购买方在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A: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相符”并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信息表中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而是根据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B: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也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2)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种情况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购买方拒收。由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6、抄报税、清卡 第一种方式:远程抄报、远程清卡第二种方式:办税厅抄报,(二)申请及使用流程,第三节 增值税发票规定,(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规定: 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 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 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 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 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3、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4、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 一)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二)有 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一)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基本规定,(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 卡。,(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1、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等),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或含税评估额) 和扣除额,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同时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项目混开。,(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2、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 市、 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依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 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3、按照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 货物或应税劳务、 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按照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5、,(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5、按照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 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6、按照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税机关为跨县( 市、 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YD” 字样。,(二)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特殊规定,7、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至2016年8月31日。 8、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为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有效缓解大厅压力, 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纳税信用A级和B级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取消扫描认证,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此次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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