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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 法 (第四版)主编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五章 合同概述,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与债 第三节 合同关系 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第二节 合同与债,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我国现代民法中所使用的债的概念,不同于我国固有法中与责字相通的债的概念和欠债还钱中的债的含义,而是借鉴了罗马法以来大陆法国家的法律中采纳的债的概念,它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和相对性。 第二,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 第三,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债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第三节 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 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其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第四节 合同的分类,(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其约定改变法律的规定。,(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 所谓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务合同而言为从合同。,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 约 第三节 承 诺,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不能以合同的生效要件代替合同的成立要件。具体来说,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第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许多合同还可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例如,对实践合同来说,应以实际交付物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来说,则应履行一定的方式才能成立。,第二节 要 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根据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二、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 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3.招标公告。4.招股说明书。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5.商业广告。,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拘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要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一)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见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 (二)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以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三)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要约在发出以后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约拘束力的内容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四、要约失效 所谓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第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三节 承 诺,一、承诺的概念和要件 根据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二、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合同法第23条也明确要求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所以,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三、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一)承诺迟延 所谓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 (二)承诺撤回 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合同的回其承诺。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四、关于确认书和合同的实际成立 (一)确认书及其性质确认书是承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断是否作出承诺的要素。 (二)合同的实际成立 如前所述,对于要式合同,必须履行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虽未履行特定的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那么可以从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中,推定当事人已经形成了合意和合同关系。,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在确定承诺生效时间时,有如下几点情况值得注意: 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到达迟延。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3.以直接方式作出承诺。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从原则上说,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但也要根据合同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区别。不要式合同应以承诺发生效力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而要式合同则应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案例分析,1.甲公司于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电子邮件,称本公司有一批电子元件欲出售,单价1 000元,5日内保证有货,款到后立即发货。乙公司收到邮件后,立即于当日给甲回复邮件,表示愿意购买,并表明货物必须于10月11日之前送到,对于货款只同意单价700元,而且已经通过银行汇给了甲公司。甲公司当日收到电子邮件,10月2日收到银行汇款。收到汇款后,甲立即通知乙,货物只能按照单价1 000元出售,请及时补齐货款,货款到位后发货。乙收到,甲的通知后于10月3日回电子邮件表示:单价700元是自己的最高报价。乙的通知到达甲公司后,由于秘书的疏忽,甲公司老板没有及时看到乙的回复,直到10月5日才看到。甲公司老板表示接受乙的报价,但提出要签订正式的合同书。于是甲公司遂以双方电子邮件的内容为基础草拟了合同书。10月6日,甲公司董事长在位于A地的营业所内签字,并将合同书寄给了乙公司,同时将元件交丙运输公司交给乙公司。因为此时,乙公司老板在C地出差,乙公司遂派人将合同书送往C地。乙公司董事长于10月9日在合同书上签字,并于之前10月8日收到该批货物。那么:,(1)甲公司2005年10月1日给乙公司发的邮件,以及乙公司的回复分别属于什么性质? (2)甲、乙两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有合同于何时成立? (3)若甲、乙两公司未对交付货物地点作约定,如何处理? (4)如果甲于10月10日将电子元件送到乙处,那么合同于何时成立,合同于何地成立? (5)如果,丙在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洪水,货物全部毁损,那么货物的损失由谁承担? 2.甲去乙超市购物,将随身携带的DV摄影机,存放于超市设置的储物柜内,购物后甲在取回自己物品时发现,其储物柜被撬,个人物品包括DV摄影机丢失,甲遂要求乙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乙超市辩称自己已将购物须知明显张贴于超市入口,须知上明确说明储物柜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否则丢失概不负责。因此,乙超市没有赔偿义务。后经公安机关查明,该储物柜挂锁早已锈坏,很容易就可撬开,不具备保险功能。那么: (1)购物须知是否属于合同的一部分? (2)购物须知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1)甲公司10月1日和乙公司的回复均属于要约。甲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明了标的物的价格、质量,以及愿意承担要约拘束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生效条件,因此甲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性质上属于要约。乙公司回复的邮件,因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即货物的单价作了变更,属于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因此乙公司的回复在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而非承诺。 (2)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成立。甲、乙两公司就合同的主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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