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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大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篇一: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案例分析】原告:李某 某县某村村民被告:张某 某城镇居民基本案情:年月,李某将其在宅基地上建设的三间房屋以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张某交付价款时,李某将宅基地使用证交给张某。张某为此还缴纳了契税,但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土管部门告知其不符合规定不能过户。双方就此事再没有理会,被告也放心地搬进了该住房并且对房屋进行了修缮与扩建。由于房价的持续高涨(该房屋的现价约为元) ,李某心生后悔,年月,李某以宅基地买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且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将张某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宅基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具有身份属性,不允许随意转让。在目前我国房地一体的格局下,该房屋的买卖必然要涉及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村民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问题,其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张某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双方至今还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双方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各自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但作为出卖方的李某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在宅基地上扩建的房屋因无法搬动,应当折价给李某,具体价格参照评估价确定。考虑到目前该房价值高于原价值,其间差额即为张某的损失,由李某赔偿张某万元整。【案例分析与随想】随着我国城乡人口流动加大、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外村村民购买本村房屋以及本村人购买本村房屋等现象已经普遍存在。而随着我国房地产价格的飙升以及房屋拆迁补偿的利益驱动等原因,房屋现值以及拆迁补偿款已经远远高于原房屋的买卖价格。因此,作为出卖方的农村村民,起诉要求确认原出卖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的纠纷案件不断增多,有些诉讼案件的交易行为甚至发生在。这个案例就是一例小产权纠纷案。作为被告的购房者不仅没有享受到增值收益还丢了房子,付出了很多成本和精力;作为出卖方的原告,虽然要回了升值的宅基地和房子,但是由于依法赔偿损失了钱财。规范地来讲,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一般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本村村民宅基地上的住房等所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认为,如果买卖双方都是同村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买受人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是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以及外村村民购买本村房屋的,这就产生了老百姓所说的小产权房问题。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大产权房具有完全的产权,包括房产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所有权,而不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因为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只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小产权房是手续不齐全的,而且是不易补充的。国家土地管理局于年国土函字第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明确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他人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用,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是属“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臵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也就是说,国家的政策精神是: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的宅基地转让行为以及其他变相导致农民丧失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确认无效。国家政策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目前,法院通行的做法是判决合同无效并让出卖人对房屋增值部分按照其过错比例,对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小产权房屋的买卖不受法律的保护,且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购房人的利益将很难保证,所以请购房者不要只被小产权房与大产权房巨大的价格落差所吸引,在购买小产权房时,一定要思量清楚,慎之又慎。篇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小产权房” ,也称“乡产权房” ,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国有化和征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单独或联合开发商开发建设,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向城市居民销售的房屋。小产权房一般具有占用集体土地、地域性、没有“五证” 、开发主体的多样化、权利受到限制、价格低等特点。目前有关小产权房的纠纷主要有房屋买卖纠纷、房屋抵押纠纷、房屋质量纠纷、房屋侵权纠纷、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 而对于小产权房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们共同争论的一个话题。一、各地法院如何处理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由于没有关于小产权房买卖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现阶段各地法院对于有关小产权房买卖案件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就是北京画家村宋庄小产权房案,XX 年 7 月,画家李玉兰以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通州区宋庄村民马海涛的房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XX 年,因房价上涨和传闻该房要给付高额拆迁补偿款,马海涛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居民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起诉要求判决购房协议无效,返还房产。该案经过两审,最终北京二中院认为,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应当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但出卖人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的范围,在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当赔偿买受人的依赖利益损失。以上是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影响较大的一个案例,虽然只是个案,但非常具有代表性。有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各地法院为了地方审判的需要,相继出台了适用于当地审判实践的意见。XX 年 12 月 15 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纪要认为:“此类合同的效力以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例如买卖双方都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XX 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中法XX232 号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城镇居民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购买宅基地上房屋的,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XX 年 10 月 17 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市区两级法院、郑州市国土局、房管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律师、专家学者召开了“小产权房纠纷审判实务研讨会” ,与会者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看法不一,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多数认为可以借鉴其它法院经验,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从以上可以看出,当前多数法院是以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二、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效力剖析(一)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1、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也就是说我国对于房屋的转让实行的是房地一体主义,这是我国房地产交易中普遍遵循的法理。基于房地一体主义,小产权房的买卖必然会导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发生转移,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所以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着严格的身份限制小产权房中有一部分是农户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出卖,这自然就出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可否转让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民以户为单位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在规定的地点享有建筑用房、添置生活设施、在庭院种植树木、永久居住的权利。(3)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一个严格的身份限制,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而城镇居民显然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因为标的无法履行而无效。3、国务院等有关部门的文件也禁止小产权房的买卖关于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等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过许多相关规定,比如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0国土函字第 97 号关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国土资源部发XX234 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XX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XX 年 1 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等,都规定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虽然这些文件都不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但它们代表了国家的政策导向,而且这些规定的出台致使小产权房无法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法实际转移。根据这些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二)认定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有效的理由1、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否则无效。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归根结底是合同,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且不违反禁止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自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而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一部明确对小产权房做出禁止性规定,无论是国务院下发的通知、决定,还是国土资源部下发的意见,都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所以只要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自治,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2、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小产权房买卖来说,双方订立合同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存在恶意串通或胁迫订立合同的问题,即使有一方隐瞒了真实情况,实施了欺诈行为,也只是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小产权房的买卖同样也不会损害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基于一户一宅的规定,房屋卖出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所以不会对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构成危害,现今的农民在宅基地上通常是建楼房,除了自己居住的一两套房屋外,还留有多套空闲房屋,将这些空闲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不会使农民失去其赖以居住的土地,相反的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买卖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小产权房的买卖双方一方是寻求自身经济的增长,另一方是为了满足自身住房的需求,这些目的不能算是非法。至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更是无从谈起,除非小产权房对社会公益设施构成威胁或侵篇三: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内容提要: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 51 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关键词:无产权证房屋买卖无权处分解除条件不当得利 一、案件事实概要 XX 年 3 月 25 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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