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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 录,一、出台背景,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频发1、对于这些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2、对于身居幕后的“隐名持股人”,该如何追责?3、对于事故背后的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该如何处理?4、如何预防犯罪分子短时期内再次重操旧业?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和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些问题逐一作出回答,并于2015年12月16日起正式施行。,二、犯罪主体,(一)相关定义,二、犯罪主体,(二)犯罪主体范围,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一)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实施下列行为 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四、定罪量刑标准,(一)实施了以下六种行为:,四、定罪量刑标准,1、造成了以下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2、造成了以下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四、定罪量刑标准,(二)其他行为的定罪量刑,(三)安全事故发生后“情节严重”的情形:1、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抢救的:决定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尸体或受伤人员;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四、定罪量刑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四、定罪量刑标准,四、定罪量刑标准,(四)认定为“共犯 ”的情形 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四、定罪量刑标准,(五)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2、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四、定罪量刑标准,(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设备。 (七)数罪并罚的情形,四、定罪量刑标准,(八)不同主体的定罪,五、从重从轻处罚,(一)从重处罚情形,(二)从轻处罚情形,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从重从轻处罚,六、禁止令和职业禁止,演讲完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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