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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办法建设工程合同办法篇一: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定的部门职责,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主要为项目前期合同、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第三条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的咨询、评价、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工作,必须签订相关合同,并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四条 合同管理工作接受公司经营班子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第五条 项目前期合同,主要包括:土地、委托评估等与项目前期工作相关的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拟定合同草稿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第六条 工程前期合同,主要包括:临时供水、供电等工程前期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 ,由工程部负责拟定合同草案或采用对方标准合同,并负责合同的洽谈。第七条 工程建设合同及材料设备合同:1 工程建设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采购等需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文件,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拟定合同草稿,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2 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须经专业分包的合同,主要包括:幕墙、弱电、装修、外围工程等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根据招投标等资料,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3 重要材料设备采购三方签证合同,主要包括:新风机组、组合式空调箱、风机、水泵、冷却塔、热交换器、发电机、消防报警等,由预算部根据内部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价格,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拟订合同草案,组织相关部室进行洽谈。以上工程建设合同详见附件工程建设合同清单。第八条 其他零星合同,根据公司制定的部室职责,由经办部室负责拟订合同草案,负责合同的洽谈。第三章 合同洽谈、签订的审批程序第九条 各经办部室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室与合同对方进行洽谈,洽谈结果及时向公司经营班子报告,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1 项目前期合同由开发经营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2 工程前期合同由工程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3 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洽谈与签订,合同会签按预算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4 其他合同的审批顺序参照上述方式进行。各级审批人员应对合同详细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经办部室着重审查合同的真实性、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工程部着重审查合同技术条款,包括技术、质量、工期的标准和要求;预算部着重审查合同经济条款,包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是否严密、是否能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由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合同才能盖章生效。第十条 经办部室根据签署的意见或建议补充、完善合同条款,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稿在与合同对方进行技术和商务洽谈后,连同合同会签审批表和合同原件及相关文件备案归档。第十一条 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按照合同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第十三条 合同经办部室、相关部室应及时掌握、了解合同对方的近况,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合同法为依据,维护公司利益。第十四条 合同款支付:经办部室按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负责填写付款审批表,按公司相关规定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1 项目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开发经营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2 工程前期合同款支付由工程部审核后负责申报,支付按预算部、财务部、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3 工程建设合同款项支付由工程部负责填写拨付审批表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形象进度,由预算部审核可支付额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公司领导顺序依次审批。第十五条 合同的结算:当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达到工程结算条件时,进行合同的结算。工程前期合同、工程建设合同,由预算部负责整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其中竣工图、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工程部审核签署意见并由工程部负责整理。预算部根据结算资料进行结算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受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后,作为结算依据。材料设备合同,预算部根据工程部签署材料设备的到货进度情况、实际安装使用情况等资料进行结算审核。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工作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余款结清,为该合同的全部履行期。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第十七条 各经办部室应建立合同台账,预算部负责合同的管理、检查与归档,财务部复核合同支付,其他相关部室配合。第十八条 公司设有“合同专用章” ,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合同专用章的盖章由办公室专人登记,并复印合同审批表和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第十九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外,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原则上应加盖合同专用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司及本部门的行政章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用公司行政章签订合同。第二十条 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合同实行按项目统一编号制,预算部应按合同编号及时将合同整理归档,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将合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存。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除交付对方必要的份数外,合同由预算部统一分送合同经办部室及相关部室、财务部、办公室归档,合同签订依据也同时由预算部送办公室(存档)备查。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1 合同会签审批表(三份)2 工程结算审批表(二份)3 建设工程合同清单篇二: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约、变更、终止、结算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对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委托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建设工程合同。第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资格,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依法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暂估价形式的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由总承包单位与中标单位按中标结果签订合同。除依法变更外,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使用国家或者本市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文本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助的义务、违约责任、履约担保、争议解决方式等。第十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第十一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担保应真实有效,并符合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合同的履约、变更、终止、结算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经备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将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相关信息,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提交。第十四条 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对合同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签订原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中,原合同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变化,导致变更价款超出原合同价款20%以上,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造价审核资料,以及建设工程变更所需的相关要件,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完毕终止的,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或成就合同解除条件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未经备案,发包单位不得对其内容发包或进行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七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完成竣工结算后,竣工验收备案前,发包单位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相关规定完成结算备案。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也可以由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发包单位自行审核。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均无争议的,可将双方审核的结算文件作为结算备案依据。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结算备案的合同,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变更、中止、解除或完成竣工结算,自变更、中止、解除或竣工结算完成之日起 15 日内,应分别到原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第四章 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含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结算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区(县)招标投标监管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滨海新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本市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三条 外地企业在市或区(县)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暂估价承包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 外地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所订立的专业或劳务分包合同,应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合同上提交。在上完成提交且审核通过后,应携带下载打印的合同文件、业务办理通知单及相关资料到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的书面备案。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应当在备案申请人报送全部文件资料后,依法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核查,对符篇三: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由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条款多、文件涉及面广,其中矛盾、错误、两义性问题常常难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般解释原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合同的理解负责,建设单位应主动为合同文件起草,应对合同文件的正确性负责。但是施工企业为了达到中标目的,往往对施工合同不加细致研究,最终与招标投标文件中相应的合同条款已相距甚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施工单位不重视,认为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或因与建设单位的沟通不够,造成在合同文字表述上的矛盾、错误和两义性语句大量出现;甚至一些施工单位被迫有意使然,待事后通过“沟通”解决。另一方面,施工企业常常在合同签署上过分迁就建设单位,不计成本,违心地提高质量等级、压缩工期,或低于建设成本承包工程,使得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合同执行必然受阻,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率低。 在建筑工程行业中,轻合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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