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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法承包合同法篇一:承包经营合同范本(通用版)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甲方): 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方(乙方):鉴于 甲方基于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及管理需要,与乙方协商一致,将公司经营权在本合同期限内发包给乙方以供经营。为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特于 签订此合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承包事项:公司所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事宜。第二条 承包经营的方式: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限内将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承包方。承包经营期间,由承包方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方必须在本公司的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以本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章承包的期限、费用第四条 承包经营的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承包费为 元/年(大写:人民币每年 ) ,五年共计 元(大写:人民币 ) 。承包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支付完毕。第六条 承包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事故、房屋租金、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宽带费、电话费等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方支付。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承包事项享有自主、独立的的经营权。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享有以下权利:有权组建公司的管理团队、聘任公司经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组建公司领导机构。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部分人员的安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有权决定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制定规章制度,人事聘用、任免和奖惩。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和资产。合同终止后,由承包方出资购买的设备和资产归承包方所有。第七条 承包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得的合法收入。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在承包期内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支票、账号、发票等财务凭证。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的义务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合法用工、按期如数缴纳承包事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发包方承担对公司的处罚,发包方可向承包方追偿,并可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方需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资产,不得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若承包方作出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方必须按期足额支付合同中应由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延期支付的,经发包方催告后仍不履行,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发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履行。否则视为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所缴纳的承包费不再退还。承包经营期间因承包经营事项的经营行为造成的后果均由承包方承担。由发包方或公司承担的可向承包方追偿。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条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享有的权利有权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有权监督公司的实施情况。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享有监督权。有权在本合同届满前 30 日组织审计机构对承包情况进行审核,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第十一条 发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应尽的义务不得干涉承包事项的经营管理,但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外。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为承包方开展承包事项提供协助和便利,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第五章其 他第十二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内容,对方有权合同解除。发包方解除合同的,承包方已缴纳的承包费用作为违约金不再退还;承包方解除合同的,发包方除退剩余的承包费用外,还应按承包费的 6%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每章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设置,标题不作为合同内容使用,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签订、生效、解释及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 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文字为中文,合同及附件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合同附件: 1、发包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3、移交时公司财务及资产负债表发包方(盖章) 发包方代表(签字) 承包方(盖章) 承包方代表(签字)_年_月_日 年月日篇二:试析承包合同受合同法规范的法律条件(一)承揽合同的法律地位承揽合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纳入民法调整,在民法中享有一席之地。在法国和德国,承揽合同已纳入民法典,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承揽合同在民事立法中,一直都受到高度重视。早在 1981 年 l2 月 13 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以下称经济合同法)中,对承揽合同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而确定了承揽合同在经济合同法中的地位。在 1999 年 3 月 1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称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在合同法第 15 章中作了专章规定,使承揽合同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法的合同法地位。 (二)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 承包合同运用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中,并受民事法律保护,比承揽合同要早得多。在近代时期的法国,承包合同就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有关合同之中,如锁匠、泥瓦匠就能对建筑工程中有关门锁的安装、泥瓦的制造或购买签订承包合同。法国民法典为此对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效力作了详尽规定。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仅对建筑承包合同作了规定,对当时已普遍出现的农业联产承包合同则未作规定。在合同法中,承包合同则没有纳入合同法调整的 15类合同之中。虽然在合同法第 16 章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仍能清晰的看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影子,触摸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存在,但它毕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是建设工程合同。 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农业联产承包合同虽未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农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地位上的异同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承揽合同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而承包合同却不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只有部分承包合同受有关法律保护,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部分承包合同则只具有社会经济效力,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有较为复杂的差异。具体表现为: (一)相同点 大部分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广义上的法律效力和具有广义的法律地位相同。 (二)不同点1、承揽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承揽合同具有受特别法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承包合同由于没有纳入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不受特别法合同法的保护,不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 2、部分承包合同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承揽合同没有这种现象。 3、部分承包合同受行政法规的调整,承揽合同没有这种现象。承包合同受合同法规范的法律条件成熟 经过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地位比较,绝大部分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法律地位,只是承揽合同具有特别法地位,承包合同只具有普通法地位而已,但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 WTO 后,经济秩序要适应全球经济秩序的需要,承包合同应纳入合同法的调 整范围,以增加承包合同法律规范的透明度。就承包合同的现状看,应将具有法律地位的承包合同和不受法律禁止的承包合同纳入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一)具有法律地位的承包合同 从广义上看,受行政法规调整的承包合同也应具有法律地位。因此,下列合同具有法律地位。 1、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规范。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受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暂行条例的规范。因城镇集体企业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是自主经营。所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承包完全仿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承包的办法进行承包。因此这类承包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3、私营企业经营承包合同。这类承包合同主要受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其经营承包合同,也因私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而完全仿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承包合同规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4、农村集体所有制联产承包合同。这类承包合同主要受农业法的调整。 (二)不受法律禁止的承包合同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除运用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外,还大量运用现行法律不禁止的承包合同。这主要有如下几类: 1、建设工程的零星工程承包合同。如部分土石方开挖、门窗安装、水电安装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如建设工程的施工工作就只能承包给一个人。但事实上,承包人往往将零星工程,如水泥柱孔位的开挖,就承包给一个人或两个人负责挖掘。而不负责水泥柱的浇铸。所以这类合同,它即是承包合同,不是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因它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只对挖掘水泥柱的孔位质量负责。2、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第 41 条之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内部承包,而承包合同如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产生合同纠纷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却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基本都不予以受理,造成不少国有资产的流失。3、产品销售承包合同。一些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占领一定的销售市场,就把自己的产品承包给有一定销售能力的人销售。 4、单位部份工作承包合同。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或某项工作应由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来完成时,就把这些工作承包给某些个人。如单位用水管道的全部更新、内部装璜等等。 5、 “三资”企业经营承包合同。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三资”企业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规定,但不少“三资”企业仍仿照全民所有工业企业实行经营承包的管理方式管理“三资”企业。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这类似的承包合同,其种类不胜枚举,所以不再一一赘述。这类承包合同之所以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广泛运用,不仅是因为这类承包合同不受法律禁止,而在于这类承包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全部合同要素: 1、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签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能力。 2、双方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的协商下,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承包协议。 3、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4、承包合同的标的合法。 5、承包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6、承包合同的成功履行,实质是鼓励了交易,活跃了市场,使参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7、参考资料:温州律师 /wenzhou篇三:委托承包合同委托承包经营合同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互惠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方式:乙方将 公司委托给 承包,统一经营管理;二、承包期限: 年;三、承包费用:甲方每年支付 万元给乙方;四、付款方式:每季度第三个月月末支付年承包费的四分之一;五、乙方义务:1、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所有证件、场地、设备、运输工具及相关资料等等,必须在合同签字之日起三天内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移交后不会给甲方带来任何债权债务纠纷;2、合同签字后,不再参与和组织与本行业有关的所有经营活动;3、甲方承包经营过程中,需要乙方配合完成的事项(如车辆和证件检审、业务交接等等) ,乙方必须积极协助。六、甲方义务:1、定期将合同约定的承包费打入乙方指定帐户;2、需要乙方配合完成的事项,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3、合同期满,或者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自行更换运输设备后,乙方交付给甲方的运输工具,甲方保证在退还时能够正常使用。七、违约责任:1、乙方未及时履行移交义务,或移交后给甲方带来债权债务纠纷,或移交后继续从事本行业务,乙方向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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