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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人, ,追偿主合同法院管辖权追偿主合同法院管辖权篇一:担保追偿管辖法院案例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与俞 0X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XX)浙衢商终字第 102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伟,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 0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 1X。上诉人浙江赛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XX)柯民二初字第 1245 号将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赛尔公司认为:一、本案是不动产抵押物借款合同的延伸担保合同追偿之诉,依照法律规定,抵押物在衢州市柯城区,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在衢州市柯城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三、根据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约定,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解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双方约定,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XX)柯民二初字第 1245 号民事裁定,确定本案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担保追偿纠纷,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 0X、俞 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之间的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关系。从广义而言,本案属合同纠纷范畴,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方法管辖。因赛尔公司与被上诉人俞 0X、俞 1X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三方所签订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赛尔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主张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XX)柯民二初字第 1245 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篇二:担保合同管辖权主合同篇一: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络借款合同的管辖与执行本文系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张东志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一、诉讼管辖的审查原则(一)形式审查原则管辖属于形式审查事项,应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起诉证据审查管辖异议成立与否,不应因实体审理而改变管辖。人民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程序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有关诉讼材料、询问当事人以及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不能认定“未合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属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程序违法情形。级别管辖异议程序的审查并不同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只要根据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判断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即可,无需对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事实作出认定。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当事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的自认。(二)管辖恒定原则民诉意见34 条: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35 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 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反诉,应视为其接受该法院管辖。不因反诉改变案件级别管辖,亦是司法实践中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体现。因为,当事人完全可以不提起反诉,而根据诉讼标的额及对管辖利益的考虑,向其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当事人没有另行起诉,而是通过反诉主张相关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受诉法院将之与本诉合并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二、协议管辖(一)约定不明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采取扩大解释的原则1.法律规定民诉意见 24 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2.判例协议管辖条款可以仅对地域管辖作出约定,而对级别管辖不作约定,待争议发生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协议管辖条款中对级别管辖没有进行约定,不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法向双方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协议选择管辖的约定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4)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约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一致约定提交甲乙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即晋城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双方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均在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 “双方户籍所在地”共同指向的是山西省晋城市,而非晋城市区,不能以此推论出选择管辖不明确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只要原告选择其中之一起诉,则该管辖协议就是可以执行的。约定的地域管辖即使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也应认为明确有效。“可选择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因上述合同约定了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XX7 号)第七条的规定,该争议解决方式中关于仲裁的约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其中关于诉讼管辖条款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经常居住地有法院管辖权。“起诉方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从该条的条文含义看,该条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该钢筋购销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不是一方,无论是合同的买方、卖方或者担保方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无论哪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均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4 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该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应当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而本案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应理解为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至于存在两个原告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问题,因两个原告已经共同选择了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各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案应按协议约定以及两个原告的选择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于 XX 年 4 月 7 日所签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在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格式合同基础上签订的,该合同第十五条内容是:“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该条款约定了管辖的法院且排除了借款人即清远公司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即内蒙古银行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否则格式条款无效。该合同第十九条约定“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在贷款人已向借款人作了合同条款说明情况下,应视为贷款人已履行了提请注意义务。故上诉人以该合同第十五条违反了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定应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二)协议管辖是否及于第三人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把握的原则主要是两个法律关系是否构成主从关系或者构成主从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限于转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的权利范围内,其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具有代位性质,应受发包人和转包人协议的约束。若只起诉转包人,不受协议管辖约束。篇二: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 甲方(债权人)身份证号:乙方(保证人)身份证号:为确保(以下简称借款人)与甲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依主合同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提供的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就保证担保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遵守: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主合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借款债权包括:1、本金:人民币,2、按主合同约定利率(月)产生的利息;3、其他主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对借款合同的内容全部知悉,乙方在此基础上自愿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第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借款到期日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项下借款展期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展期合同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三条 保证方式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起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若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甲方均有权首先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各保证人之间的担保不分先后,均各自独立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四条 变更借款人和甲方就主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无需事先征得乙方同意或通知乙方,乙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依本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及担保范围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五条 转让1、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2、甲方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无需取得乙方同意,但应书面通知乙方。第六条 其他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全部或者部分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七条 违约责任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即构成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主合同借款本金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第八条 不可抗力保证期间,乙方或借款人如遇不可抗力情形,则甲方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依主合同约定转为到期的债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本合同担保之债务为借款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全部债务。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对本合同的履行、解释或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各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合同分数本合一式份,甲方甲方(债权人):乙方(保证人):篇三:担保合同担 保 合 同编号:_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_法定代表人:_住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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