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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伙合同装修合伙合同篇一:装修公司合伙协议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 1、姓 名 ,身份证: 合伙人 2、姓 名 ,身份证:合伙人 3、姓 名 ,身份证:经三人友好协商,达成合伙协议:第一条 合伙宗旨:公正公平、互助互利、团结一致 、共创辉煌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家装、工装设计及施工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一)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所占股份比例 合伙人,出资人民币元,所占股份比例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元,所占股份比例 %(二)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一)盈余分配:以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所占股份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一)入伙。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伙。1. 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退伙需提前 60 天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 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其它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 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 禁止行为。(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 合伙期限届满;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 被依法撤销;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 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其他。(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三)本合同一式 3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合伙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合伙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篇二:装饰公司合伙协议企业合伙协议书甲 方: ( 姓名),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已 方: ( 姓名), 男(女),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 项目,总投资为_万元,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_万元及技术资源,乙方以人民币出资_万元及技术资源。第二条 合伙宗旨:公正公平、互助互利、团结一致 、共创辉煌、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第三条 合伙主要经营地:第四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家装、工装设计及施工第五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间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伙终至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本协议有效期暂定 年,自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 年 月日至 年 月日止。第六条 工资、盈余分配、提成分配与债务承担(一)工资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甲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 ,乙方合伙人工资暂定每月为人民币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经协商一致可适当提高工资。(二)提成分配1.业务提成: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工程业务提成按照多劳多得、优者奖励的方式分配,其提成方法即当事人按单个项目总工程款 %提取,非正常、低利润单元则合伙双方另商协议决定。2.技术提成:甲方(姓名) ,主要负责公司客户沟通、图纸、设计、现场定位、技术交底等,其提成分配按总工程款%提取,乙方 (姓名) ,主要负责公司工地现场技术掌控、图纸审核、材料安排、工种安排、售后服务等,其提成分配按总工程款%提取。合伙双方提成共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在单个项目工程泥水完工后 15 个工作日或下月结算工资时发放,第二次发放在单个项目结算后 15 个工作日或下月结算工资时发放,非正常、低利润单元则合伙双方另商协议决定。3.经销商补助提成:除设计师自身客户外,合伙双方直接客户购买材料所产生的经销商交通、 信息补助费用按照甲方%、乙方 %的比例分配。(三)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结算,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乙方 %的比例分配。(四)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照甲方%、乙方 %的比例比例承担,但合伙人非为合伙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由合伙人个人承担。第七条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企业合伙首任负责人由 担任,任期为年(月) ,期满可协议轮换决定, 为首任合伙监督人。企业合伙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支付合伙债务;企业监督负责人的主要权限是: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购进常用货物、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九条 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入伙、退伙(一)入伙:1.需承认本合同;2.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二)退伙: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三)出资的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须经其它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一条 违约处理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 失。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争议处理1.对于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则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3.本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 天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第十三条 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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