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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物业管理合同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篇一:物业管理合同解除协议样本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解除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同意于 XX 年 8 月 3 日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 合同解除双方同意于 XX 年 8 月 3 日该合同自动解除,各方无需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双方互不对该合同的解除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如有损失各自承担。二、 费用结算1. 双方同意于 XX 年 8 月 3 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费人民币万元。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有效发票。2. 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三、 交接工作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完毕并撤出甲方物业。2. 乙方应将甲方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恢复原状并退还甲方。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年 月签约代表:年日日月篇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解除协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解除协议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上海大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合同 ) ,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解除双方同意于年月日该合同自动解除,各方无须再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双方互不对该合同的解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各方如有损失各自承担。二、费用结算1、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乙方物业管理顾问费人民币万元。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需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有效发票。2、除本协议约定的款项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三、交接工作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完毕并撤出甲方物业。2、乙方应将甲方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恢复原状并退还甲方。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篇三:协议(物业合同解除)协 议甲 方:上海岩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 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丙 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 1、就乙方承租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罗嘉公路 336 号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 ) ,乙方委托甲方为该房屋提供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双方于 201 年 月 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物业合同 ” ” ) ,物业服务管理期自 201 年 月 日起至 201 年 月 日止,共计 月。2、原房屋所有人已将该房屋出售于丙方,并该房屋的产权已于 XX 年 月 日变更于丙方名下。综上,为便于明确该房产权变更后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经平等、友好、协商后,现三方达成协议如下:一、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当日解除物业合同 ,并互不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已收到甲方退还的物业管理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丙方就物业合同的解除,无任何异议。二、甲、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当日,就该房屋的后续物业管理服务事宜重新签订物业合同 ,合同条款由甲、丙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侵犯乙方根据原物业合同所享有的权益;三、就乙方于 XX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的该房屋之后叁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 ,甲方将在扣除实际提供服务期间(自 XX 年 月 日起至物业合同解除当日)的相应物业管理费后,退还乙方,具体金额为元。乙方收到款项后,甲、乙双方就物业合同再无任何争议。四、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 丙方:XX 年 月 日 XX 年 月 日 XX 年 月 日 篇四:物业管理终止协议关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终止合同的协议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乙方:法定委托代表人:XX 年 5 月,甲方在招标物业管理企业时,据乙方的承诺和条件,乙方中标,甲方选聘乙方为 小区的物管,并于 XX 年 5 月 30 日双方签订了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合同 ) 。现甲、乙双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为据,双方多次商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于 XX 年 12 月 31 日终止双方于 XX年 5 月 30 日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乙方自愿放弃从 XX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在甲方各小区内投资投劳(包括完工和未完工)的所有工程设施的全部资金。乙方对各小区的所有工程设施不能撤毁,归甲方继续使用和完善。同时,乙方自愿放弃与甲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乙方应有权益的诉权。第三条:乙方在 XX 年 12 月 31 日前全部退还甲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第四章第二十条第 9 项中所涉及的资料和物件,以清单为准。第四条:乙方在 XX 年 12 月 31 日前负责完清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所涉及工程、设施以乙方名下所欠的全部债务(包括人工工资、材料费等) 。第五条:乙方在 XX 年 6 月至 12 月期间尚未收到某些业主的物管费,由乙方追收或向法院起诉,由甲方配合。第六条:乙方在各小区业主处所收的停车卡费,在 XX年 12 月 31 日前由乙方与各业主自行妥善解决。第七条:在乙方完善上述第三至第六条之约定后,甲方对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20 万元作如下处理:1、甲方经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后已为乙方支付了 XX年 9 月份的物管人员工资 5 万元。2、甲方代为乙方代缴了 XX 年 11 月份的公共小区电水费 2 万元。3、余款 7 万元,甲方考虑到乙方的具体情况,由甲方将余款 7 万元作为补偿退还乙方,乙方出具收条为凭。第八条: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本终止协议壹式多份,甲、乙双方和相关部门各保留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法定负责人: 法定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篇五:关于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通知篇一:终止物业管理合同通知书终止物业管理合同通知书xxxxxx 有限公司:我单位与你公司于年 月 日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将于 年 月 日期满一年。此项目属政府扶持电子商务企业行为,经测算,预计每年需补贴给你公司的物业管理费将超过政府预期。经园区主管部门同意,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我单位决定提前终止合同,终止时间为 年 月 日。请你公司于近期尽快到我单位办公室办理终止物业合同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于合同终止之前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特此通知。通知方:年 月 日签收回执本公司已收到 xxxx 于 年 月 日发出的终止物业管理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年 月 日篇二:停止物业服务通知函(样本)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终止物业服务通知函致: 公司名称尊敬的租户:由于截止至今,贵司尚拖欠_个月_费用(自 年 月- 年 月),合计人民币_元未缴付。如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和我们物业管理中心取得联系。服务中心电话: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珠江创意中心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年 月 日催款通知函致: 上海渤锦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尊敬的租户,经查自 XX 年 5 月起至 XX 年 12 月,贵司尚有物业管理费用计人民币元还未交付。为了更好地开展园区物业服务工作,请您在接到此通知一周内及时到物业管理处缴纳;以免由于按合同规定未及时缴费而产生滞纳金等不利后果。 如您无法抽出时间或有疑问,也可以和我们物业管理处联系,由我们管理处工作人员上门收取。服务中心电话:广东珠江商业地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珠江创意物业服务中心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篇三:终止物业合同通知书终止物业合同通知书:我们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物业合同 将于年月日期限届满,xxx 镇人民政府决定不再续订物业合同,现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决定与你终止物业合同。请你于年月日前到亚布力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终止物业合同手续。 通知方:年月 日签收回执本单位已收到亚布力镇人民政府于 年月日发出的终止物业合同通知书 被通知方:年月日篇六:探究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探究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摘 要:基于物业管理的特性,通过法律直接确认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相关的第三人是必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无论是转让权利还是义务,都不需经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缔结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来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于物业管理需要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应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物业管理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会产生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妥善交接和通知等后合同义务和相应责任。关键词: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委员会;溯及力;业主;债务人 正文:现代物业管理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物业管理合同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也有其自身特性。一、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一)物业管理合同的转让。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开发商一方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主要发生于业主、开发商在进行物业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中发生的相应的转让。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在进行物业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中发生的物业管理合同权利、义务之相应转让,也应履行通知物业管理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但是否仍必须要求开发商、业主将合同义务移转至物业买受人和物业使用人时须经物业管理企业之同意,似有探讨之必要。 这一问题与物业管理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相关。合同一般只能约束其当事人,能约束合同以外的其他第三人,这是传统民法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面对社会需求与社会进步的压力,尽管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仍然有效,但也已发生了许多的例外1。那么,物业管理合同效力能否及于那些本身不是缔约当事人,但与合同有某种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呢如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的购房人、物业承租人、受让人等。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其有效期可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之前。开发商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是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亦即大业主当然地享有物业管理合同的缔约权。当开发商将物业或部分物业售出后,物业买受人取得了部分物业的所有权,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此时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能否及于物业买受人呢如果可以,但物业买受人并非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有背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不可以,住宅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实际上也就无法实行。在实践中,是在房屋出售之时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与购房者签订一个内容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一样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从而使购房者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则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但问题是开发商逐一与业主就前期物业管理条款达成协议只是在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确立了合同关系,这里实际上是两个具有相同内容但却彼此独立的合同,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不遵守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另一方都无法直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而必须通过开发商进行,而物业管理此时往往与开发商利害关系不大,开发商极有可能采取视而不见、不管不问的态度,所以这个方案实际上操作起来将困难重重。类似的问题同样出现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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