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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合同篇一:工程设计施工合同光缆工程设计施工合同 : 日期:合同编号: 年月甲方:乙方 日甲方: (以下称甲方)乙方: (以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光缆工程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描述 一、项目名称: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光缆敷设工程。二、项目内容:从甲方指定起点至甲方指定终点,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甲方设计要求进行光缆施工。具体工程以甲方的单项工程合同为准。第二条 施工描述 一、施工准备:1. 甲方负责向乙方书面提供光缆敷设的起止点和联系人;2. 乙方负责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四日内提供光缆铺设方案(包括红线内外的路由) 、绘制施工设计草图至甲方审核;3. 乙方负责组织管理施工人员、施工机械进场,并负责保证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二、材料管理:1、甲方负责提供中心库房,负责组织、准备足够的施工主材即光缆;2、乙方负责按照甲方通知,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取施工材料,并进行材料保护和使用记录;3、施工剩余材料应保证除正常损耗外质量完好;并在本次施工报竣前向甲方书面通报剩余光缆的品牌、型号、长度;然后等待甲方通知送回甲方中心仓库.4、由乙方提供光缆施工辅料,包括:钢铰线、抱箍、护套、支架、十字支架、双十字支架等;并负责组织、准备足够的上述辅材。5、甲乙双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并保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才能用于本项目,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提供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本项目,其复验费由要求复验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立即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其复验费由提供材料、设备方承担。6、乙方所领取用于工程的材料,在甲方交付材料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期间的保全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项目有剩余材料的,保全责任直至材料退还到甲方指定库房之日起免除。三光缆敷设: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光缆领用单之日起七日内按照甲方审核后的路由完成光缆敷设。2、光缆敷设分为如下几个部分,1) 机房内敷设;2) 红线内敷设;3) 杆路敷设;4) 管道敷设;5) 破路施工;6) 引上施工;7) 立杆。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完成以上各部分施工。备注:因自然灾害(例如:水灾.火灾、地震、异常天气情况)等人类不可抗拒力和甲方认可的特殊原因导致的施工工期延长,甲乙双方对工期再做另行商定。四、单项目报竣1、项目施工以乙方提供设计路由图纸和甲方最终确定的施工方案进行;2、乙方原则上在保证项目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最优施工方案设计,施工中如发现原设计有因客观原因导致需要修改的地方时,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研究并经甲方确定的变更设计方案,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来自: 校园 生活:设计施工合同) 3、乙方应在项目施工完成后 14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叁份竣工资料(含竣工图)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4、竣工资料要求:a) 乙方的电子资料有 GPS 定位图,包括各种资源定位:杆子、管井、盘余、过街和线路走向;b) 乙方文字资料有路由描述,包括杆路、管井、盘余、过街、破路、杆距、杆号、线路和整条路由的描述,入楼段可以绘制竣工示意图,但一定要有详尽的路由描述;c) 竣工资料必须准确、明晰、统一;d) 乙方的竣工资料应在单项工程完工后两周内上报,每延迟一周结帐日期则自动延迟一个月。出现错误每处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200 元,重大错误每处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1000 元。文档与实际差 4%以上,乙方按 1:10 比例赔偿甲方工料费;五、验收竣工项目的验收包括如下部分,1、光缆施工质量符合甲方的验收标准及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并通过测试;2、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及技术文件;第三条 施工质量与管理 一、施工准备:1、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甲方提供的起止点完成光缆敷设路由的勘察、设计和路由图。2、乙方在现场勘查后提出光缆敷设路由设计方案和设计草图,此设计草图中路由长度与本次施工项目报竣文档的误差小于 5。3、杆路采用自承光缆敷设,管井采用管道光缆敷设,电力井采用非金属光缆敷设。不可混用,非金属光缆出管道后应通过吊线敷设和自承缆相接,不可搭借其它公司吊线。二、杆路架空光缆施工1、光缆架设高度应为杆上最高光缆高度之一。未按要求敷设,无条件整改,一周内完成,并且此单结帐日期延期一个月。2、所有新布放光缆必须全部加抱箍。未按要求,无条件整改,一周完成,并且此单结帐日期延期一个月。3、过变压器等危险地方,加护套保护或支架绕行。未按要求施工的,处罚金 200 元。无条件整改,一周完成。4、新杆埋设深度应大于米,受力处加拉线。5、光缆敷设完毕后两端加标签,标签标识工单号及缆的芯数。三、管道内光缆敷设1. 管井使用必须经过审批后方可施工。2. 路灯井内盘余为 3 米。通讯井内盘余为 7 米,盘余位于四通井内。3. 通讯井盘余提供十字井拖,熔接提供双十字井拖。井拖未加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200 元/处。四、破路施工1. 经过审批后才可以施工,审批资料需提供施工方案、材料选型。2. 破路引上钢管高度大于 2 米,直径 70cm,出口处加护套。3. 破路施工未按要求施工的应及时补救,不可补救的免费做等值路段一处。五、光缆盘余1、放缆熔接处盘余:杆路 15 米,管井出井口 7 米。2、架空光缆不允许将放缆余长全部放置于熔接处,熔接处的杆子上不能超过两个熔接包。余长处提供金属十字支架,熔接处提供双十字支架。支架子未加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200 元/处。3、架空光缆盘余长度介于 15-40 米,盘余位置为有分道线大路的路口,并且单边放置。盘余未做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1000 元/处,长度错误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 200 元/处。4、机房盘余为到达机柜后 7 米。六、本项目施工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优质。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北京电信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颁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项目负责人的监督。八、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同意遵守下列规定:1、由甲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必须质量合格,方可用于本项目。2、项目竣工后,乙方按规定对本施工项目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为 12 个月。3、乙方应遵守光缆络施工行业管理制度和安全要求,施工中所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的工作人员或雇佣人员由乙方自行管理,与甲方无任何雇佣或劳动关系。4、如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损失,一切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赔偿金额可从双方其他项目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5、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资源租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管道租赁、杆路租用、光缆租用等)必须为合法有效,如因租赁资源无法使用或产生纠纷,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第四条 工程造价与工程结算一、乙方光缆施工工程,施工费用单价为 元/公里,大写 元/公里。甲乙双方以设计方案为依据,按照光缆的施工长度以及现场测量车实际测量后确定的路由相结合来确定施工长度,并结合本条前述部份确认工程总造价。 二、光缆项目中引起的破路管道铺设涉及的费用,甲方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另行支付,乙方负责开挖和恢复原貌。其中,绿地情况时管道铺设费用 为 30 元/米,各种方砖路面情况时管道铺设费用为 50 元/米,混凝土路面情况时管道铺设费用为 60 元/米,引上费用为 200 元/处。由乙方提供材料的,材料费用另计。八米通讯自立杆包工包料费用为 1200 元/杆。注:镀锌管价格100 价格 61 元/米;80 价格 43 元/米;PVC 管价格100 价格 13 元/米;40-33 价格 6 元/米;35-28 价格 3 元/米;辅料质量与型号要符合电信行业标准。否则按照工程违约情况乙方需支付甲方相同金额的违约金,严重不合格的将不予工程款结算,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三、甲乙双方的结算周期为六个月,即第七个月开始结算六个月前报竣的工程款。付款依据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条目为准。四、乙方项目按照第二条第四款和第五款的规定竣工后,向甲方申请报验,甲方 30 篇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初 稿)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1.一般规定定义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合同“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各方和人员“发包人(雇主) ”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 ,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包人许可的受让人。“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当事人。“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 ,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证书。“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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