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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丢失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丢失 篇一:关于购房者遗失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相关处理意 见 关于购房者遗失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相关处理意见 文章来源:征管科 发布职员:吴伯明 发布时间: XX 年 8 月 30 日 各分局: 自全县统一使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以来,发现 部分购房者对发票保管不善,造成购房发票遗失,给办证 造成困难,为方便购房者办理房产证,现对遗失发票情况 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遗失预收款收据 、预收款、定金发票联 的处理 按关于使用新版销售不动产发票相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对房产企业向购房户收取定金、预收款统一使用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在填开时要在备注栏内注明收款 的具体类别,如某某号房定金,某某号房预收款等,在收 取定金、预收款时,只给了购房户发票联,不得将办证联 给购房户。在购房户结帐时以全额开具房款,并将以前开 具的预收款凭据、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发票联收回附在 存根联上,在备注栏内注明其中预收款及定金收取情况, 将发票联和办证联全部给购房户。 对于遗失预收款、定金发票联的提供以下材料可申请 换开购房总票。 1、由购房者写出书面换开的申请,说明申请填开的理 由,发票联遗失的原因,发票开具相关内容,处理情况等。 2、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南通日报、江海 晚报) ,声明遗失发票作废。提供刊登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者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地税征收分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将原同号发 票的办证联复印,经房产企业签章,征收分局签字盖章确 认,代替原发票联用于换开购房总票。 二、关于遗失购房款(总票)发票联、办证联的处 理 对于遗失购房款(总票)发票联、办证联的,房产企 业不得为购房者补开发票。 对遗失发票联的,因不影响办证,如购房者有需求, 可将原办证联复印,经房产企业盖章,分局审核确认后代 替发票联使用。 如发票联、办证联遗失,经购房者提供如下资料,并 经征收审核岗审核,分管局长确认,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 经房产企业盖章,征收分局签字盖章确认,代替办证联使 用。 1、由购房者写出书面申请,说明发票联遗失的原因, 发票开具相关内容及相关情况等。 2、在市级以上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南通日报、江海 晚报) ,声明遗失发票的发票联、办证联作废,提供刊登原 件和复印件。 3、购房者合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经征收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原同号发票的存根 联复印证签字确认,代替原发票办证联使用。 三、各分局要将审核资料妥善保管,建立发票遗失 电子台帐。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篇二:购房合同遗失证明 篇一:购房收据遗失声明 购房收据遗失声明 兹因本人不慎,将购买澎湖湾_楼_室收款收据 丢失,收据金额:_元。特此申请无收据换本人所购 房屋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僅此申请。 本人姓名:_ 本人身份证号:_ 购房申请人: 日 期:年月日篇二:遗失声明书(房地产) 遗 失 声 明 书篇三:购房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购房合同不见了怎么解决,如 何重新补办购房合同,需要什么资料和步骤,本文为您解 答购房合同丢失的处理办法。 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 房者购买房屋的合法凭证。一份完整的购房合同共有四本: 开发商二本,房管部门备案一本,购房者一本。如果购房 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那本合同要放在银 行质押。开发商在办理房屋产权 证书时,需要将所有的四本合同拿到房管部门才能够 办理产权证书,缺少任何一本都不行。所以购房者一定要 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购房合同,如果丢失了,要及时采取相 应的补救措施,而在不同的时期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各不相 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在购房合同没有做预售登记前,如果购房者丢失 合同,只需将剩余的合同作废,和开发商重新签订一份合 同。购房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费,约二百 元左右。 二、在购房合同做完预售登记,没开始办理银行按揭 前,如果购房者丢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报纸上刊登 声明合同作废,到三个月期满后,拿着报纸去做预售登记 的机关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然后和开发商重新签 订一份合同,再去做预售登记。这期间购房者需要支付的 有刊登声明的费用,合同的工本费,新合同的印花税。 此外,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在整个购房过程中,合 同经常需要交接,而合同的丢失也并不都是发生在购房者 身上,有些时候开发商、律师、银行由于过失也会出现丢 失合同的情况。所以在交接合同时一定要求对方出具书面 的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将合同交给对方。否则一旦发现 丢失,大家互相推卸责任,最终吃亏的还是购房者。 篇三: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具说明 一、发票分类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 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 开) 两种。不动产自开发票由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领购 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 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 二、发票联次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为电脑版四联式发票。第一 联发票联(付款方付款凭证) ,第二联办证联(房管部门留 存) ,第三联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存根联 (收款方留存) ,不动产代开发票存根联由代开税务机关留 存。 三、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票面有关内容及开票说明 (一) 、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 1、 “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 “机打号码” 应与“发票号码”一致, “密码区”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 成打印的密码(采用税控前不必填写) 。 2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 指收付款方证件号码。 3 、 “不动产项目名称” 、 “项目编号”指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XX 128 号) 的要求进行项目登记的工程项目名称(销售许可证中的项 目名称)和编号(未进行项目登记的暂为空) 。 4 、 “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 填写销售的不动产的具 体街道、栋号、门牌号。 5 、 “面积”指根据购房合同规定计算房款的面积, 可分为为“建筑面积”和“套内面积”两种,由开票方填 选,如合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则选择“建筑面积” , 如合同按照套内面积计算房款,则选择 “套内面积” 。 6 、 “金额”填写本次收到的实际金额。 7 、 “款项性质” ,分为四类:预售定金、预售购房款、 售房款和其他。填写收到的款项具体性质,其中如收到款 项性质为 “其他” ,应注明款项具体性质。 8 、单位发生无偿赠与不动产或投资入股等非销售行 为的应在 “备注”栏内写明“无偿赠与”或“投资入股” 等字样;享受免税或不征税的销售(转移)不动产行为, 应在“备注”栏内写明“免税” 、或“不征税”字样。 9 、 “开票单位签章”指开票单位加盖发票专用章。 10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 : 企业所辖主管区级地税 机关名称及其代码。 11 、特别说明:XX 年 1 月 1 日起转 让(销售)不动产取得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售房款等 直接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开具“款项属性 1.预售 定金” 、 “款项属性 2.预收购房款” 、 “款项属性 4.其它”时, 只交付发票联,其他联次留存。开发商在收到预售定金、 和预收购房款、购房款时,发票栏上的“面积” 、 “单价” 均按购房合同上的面积、单价填写,面积、单价、金额三 者之间没有直接的沟稽关系。销售一套房子取得售房总收 入所开具发票(一份或数份)汇总的金额应符合:面积 * 单价 金额(购房总价) 。 开具“款项性质为 3.购房款” 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总价元,已结清。预售定 金元,预收购房款元。购房人凭此份发票去房管 部门办证。 (二)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 1、 “机打代码” 、 “机打号码” 、 “密码区” 、 “身份证号 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纳税人识别号” 、 “不动产项目名 称” 、 “项目编号” 、 “销售的不动产楼牌号” 、 “面积” “金额” “款项性质”等栏目与自开发票 18 点相同。 2 、 “ 税率” 、 “税额”指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征税 的税率和税额。 3 、 “完税凭证号码”指按规定税务机关 代开发票时征收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 4 、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代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 名称及其代码。 5 、 “开票单位签章”指代开票税务机关 盖章。 6、 “收款方签章”指代开票纳税人(收款方)盖章。 四、开具要求 1、 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应 使用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多联一次性开具,手工开具无效。 2、对符合购票条件,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不 动产所在地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 3、关于红字发票开具问题。需要开“红字”发票的, 应“合计金额”栏大写金额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 前加“”号。红字发票开具方每月应将开具的红字发票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逐份验旧。 红字发票开具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发票开具方的“记账联” 、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的“发票联”均未入账时,发生需重开的,发票开具方 应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全部联次在“发 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全联注明“作废” 。然后 在开票系统中做作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开具发票。 (2) 、发票开具方的“记账联”已入账、取得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联”未入账时,发生需重开的,发票 开具方应收回原发票所有联次,全部联次在“发票监制章” 部位做剪口处理,全联注明“作废” 。然后在开票系统中开 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据实发票。红字发票“记账联”与收 回的发票一同入账。 (3) 、发票开具方的“记账联” 、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 人的“发票联”均已入账时,发生需重开的,发票开具方 应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销售不动产统 一发票申请单 (见附件)和“房管部门留存办证联” ,开 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据实发票(单纯金额减少,可只开具 红字发票) 。并将红字发票“记账联”与开具红字销售不 动产统一发票申请单和收回的发票一同入账。申请开具 开具红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申请单时,应携带税务 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 照)及复印件和发票联复印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盖章并由法人签字)以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 料。 (4) 、若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上的付款方名称与房 产销售合同上的购房者不一致,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4、凡 XX 年 1 月 1 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 收取预售款,已开具预售款收据的,应按照收取款项 的合计金额补开一张不动产发票 , “款项性质”填写“4.其 他已收房款” ,并在备注栏注明每张预售款收据的代码、 号码和金额。 5、发票打印前应认真核对开票信息,避免发票无效。 篇四:关于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联次、内容 及开票说明 关于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联次、内容及开票 说明 一、启用时间 XX 年 2 月 15 日启用,从 3 月 1 日起 ,凡从事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不动产收取款项(含预收款) 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以下简称不动产发票) 。 二、发票分类 不动产发票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销售不动产发票 (自开) (以下简称不动产自开发票)和销售不动产发票 (代开) (以下简称不动产代开发票)两种。不动产自开发 票由符合购票条件的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不动产代开发票 由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得代开不动 产发票。 三、发票联次 不动产发票为电脑板四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付 款方付款凭证) ,第二联办证联(房管部门留存) ,第三联 记账联(收款方记账凭证) ,第四联存根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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