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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随意条件赠与合同中的随意条件 篇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 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 186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以撤销赠与” ,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 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 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 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 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 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 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 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 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 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 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 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 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 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 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 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 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 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 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 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 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 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 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 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 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 原则,也 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 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 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任意撤销赠与的问题 赠与人在未交付之前可以撤消。 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合同和未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才可以撤消。 根据是合同法第 186 条。 还有根据合同法第 195 条规定,赠与人经济状况 显著恶化的,已经影响到其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不再履行, 且不受 186 条规定之限制。 规定赠与人可以撤消的法定情形是为了保证赠与人的 合法权利 合同法192 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况的,赠与人可以 主张撤消赠与合同: 1.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的 3.不履行赠与义务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的,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继承人可以主张撤消 赠与。在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撤消权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什么样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可以随时撤销,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况,则 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 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但是如果受赠人存在一下情况,也可以撤销:严重侵 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 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法律义务的。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 起一年内行使。 篇二: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 法定解除三种,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赠与 合同不能撤销小编在下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事宜作了 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 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 186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 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 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 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 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 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 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 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 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 与的 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 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 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 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 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 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 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 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 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 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 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 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 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 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 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 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 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 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 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 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 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 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 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 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 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 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 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以上是小编整理 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一些条件,总的来说,赠与合同可 以随意撤销,只要发生在财产实际交付之前,但是具有扶 贫、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同时经公证后的 赠与合同也是不可随意撤销的。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 所帮助,谢谢浏览! 篇三:赠与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篇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 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移转的一般是财产的所 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股权、 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因此,买卖合同作为典型 的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其相关规定对于赠与合同具有 参照适用效力。赠与属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种,而非单方法 律行为,因此赠与合同与遗赠、捐赠不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自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时生效,不以接受赠与 物为生效条件。但这种诺成合同的效力较弱,如合同法 第条第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可以撤销赠与。在其他诺成合同中,合同成立以后不是随 意可以撤销的。篇二:1 法律特征 1 法律特征编辑 其法律特征: (1)房屋赠与合同是 单务合同、无偿合同 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 不享受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 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 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 代价。 (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 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 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 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 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 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 同法第 44 条、1999 年 12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 9 条的规定,赠与 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 2 相关规定编辑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 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 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 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 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 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 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 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 下资料: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 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XX144 号) 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 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 (原件) 。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 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 件) ,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 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 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 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 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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