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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第一部分 风险概述,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风险、可保风险及风险管理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风险的定义、分类和构成因素、可保风险的定义和要件以及风险管理的概念、程序、目标和方法等内容的程度,以提高其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风险管理理论水平。,一、风险的含义 一)风险的一般含义:风险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某种事件:既包括积极的事件也包括消极的事件不确定性:发生的概率是不确定风险指的是期望值与现实的差异,二)风险的特定含义 风险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什么时侯、什么地方、什么损失、损失金额多少?发生的频率怎样? 风险的一般含义的范围风险的特定含义的范围结论:保险只承保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三)、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分: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2、按风险标的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 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3、按风险性质分: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4、按风险影响的结果分:基本风险:非个人行为引起的特定风险:个人行为引起的,四)风险的三要素 1、风险因素 2、风险事故 3、损失,风险因素是指:某一特定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增加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扩大损失程度 的原因或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因素的种类 1)实质风险因素:指某一标的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损失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因素。2)道德风险因素: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如不诚实等。 3)心理风险因素: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二、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可保风险的要件 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可保风险与特定的风险的比较,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1、风险单位: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保险实务中,风险单位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是保险人确定其可以承但最高保险责任的计算基础。 2、风险单位的划分 按地段分 按投保单位分 按标的分,三、风险管理理解 是由一个组织和个人发出的处理风险的过程 技术前提: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 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定义:是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五、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方法 1、目标 总的基本目标: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损失前的目标:减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减少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及忧虑、是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的要求。 损失后的目标:减少损失程度、补偿损失,2、风险管理的方式,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 预防 分散 抑制,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 转移,财务型非保险转移 保险,第二章保险概述,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业发展历程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的定义、要素、特征、功能以及保险法的程度,以提高其保险基础理论水平。,一、保险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广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狭义解释: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产安排; 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民事法律主体之间的合同行为;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保险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精巧稳定器”;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保险是经济单位转移风险的一种方法。保险学界对保险较为普通的解释是从经济和从法律两个角度来理解。,2、特征保险自身的特性 互助性: 契约性: 经济性: 商品性: 科学性:,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1、保险与社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相同点: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以人身要素为对象、科学计算基础、建立保险基金为物质基础 区别:主体不同、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实施方式不同、强调的原则不同、保障的功能不同、保费负担不同,2、保险与救济 相同点:同为借助他人力量,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方法 不同点: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提供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保障水平不同,3、保险与储蓄 相同点:以现在的剩余作未来的准备 不同点: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互助行为与自助行为)、消费的目的不同,二、保险的要素 1、可保风险的存在 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3、保险费率的厘定 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5、保险合同的订立,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和体系结构1、保险业法:也称保险事业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包括内容(1)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 (2)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 (3)保险企业的财务安排 (4)保险企业的经营原则 (5)保险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6)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等。 2、保险合同法:也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双方法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如海商法,四、保险的功能 1、经济补偿功能 财产保险的补偿 人身保险的给付 2、资金融通功能 3、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保障功能 社会风险管理: 社会关系管理 社会信用管理,五、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 财产保险:注意:广义的财产保险与狭义的财产保险有形财产保险与无形财产保险的区别广义财产保险的种类 人身保险:,2. 按保险实施方式分 强制保险:两种方式 自愿保险,3、按承保方式分 原保险: 再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的比较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共同保险与重复保险的比较,4、按投保单位分 团体保险 个人保险 5、按保险经营性质分 商业保险: 非商业保险:,6、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 寿险与非寿险:寿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非寿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水险与非水险:这种分类与财产所处的区域有关车险与非车险:这与车险在财产险中所占的比例有关,六、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世界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一)人类保险思想的萌生与保险的萌芽 最早的保险法典 基尔特制度(行会制度)是原始的合作保险形式 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长-共同海损分摊制度,二)保险的雏形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的原始形态,具有互助性质, 人身保险是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三)现代保险的形成与发展 1、海上保险起源于意大利, 2、火灾保险:真正发展从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 3、人寿保险:1693年哈雷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 4、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的欧美,发达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 5、信用保险:随资本主义商业信用风险和道德危险的增多而发展的,四)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1、中国古代的保险思想和保险形式镖局 2、中国现代保险的形成 3、新中国保险业的创始 两个名词:保险密度: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人均保费收入。反映一个国家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发展水平。保险深度: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反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第三章保险合同,考试目的:通过考核,检验考生对保险合同的含义,特征等基本理论的了解和认识,测试其熟悉或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度,以提高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保险业务问题的能力。,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一)含义 第10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特征 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4、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5、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要素 1、保险合同的主体人,主体,当事人,关系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2、客体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3、内容 1)保险条款 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2)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按自然日期计算;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按生长期计算 注: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注: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协商、仲裁、诉讼 订立合同的年月日,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1、按保险标的分 1)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 1)特定式保险合同 2)总括式保险合同 3)流动式保险合同 4)预约式保险合同,3、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分 补偿性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4、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 1) 定值保险合同 特点: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 注: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2)不定值保险合同 特点: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只确定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足额保险足额赔偿;不足额保险,保不足,赔不足 三种情况: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5、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 1)单一风险合同 2)综合风险合同 3)一切风险合同 6、按保险人承保方式分 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两个步骤:要约-表示愿望,提出建议承诺-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完全同意,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2)暂保单:30天有效期 3)保险凭证 4)其他书面形式,六、保险合同的生效、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要约了,承诺了。 2)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2、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有效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3、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保险合同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2)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 3)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注: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 追缴财产-收归国库,七、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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