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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方针,以规范化管理为重点,以营造安全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为目标,逐步实现学校安全工作的规范化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字第号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代理人:孟男岁会计被诉方:果品公司代理人:王男岁业务员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火车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会特裁定如下: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仲裁员:赵年月日书记员:周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日期: 完善现有的教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好师生的交通、食品卫生、消防、大型活动等各项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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