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5页
第2页 / 共45页
第3页 / 共45页
第4页 / 共45页
第5页 / 共45页
第6页 / 共45页
第7页 / 共45页
第8页 / 共45页
第9页 / 共45页
第10页 / 共45页
亲,该文档总共4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从一个案例谈起 A、B、C、D四人按照事先商量,将E约到某酒店吃饭。在此过程中,A乘E不注意,将事先准备好的可致人麻醉的药品放入E的酒中,致E喝酒后昏昏沉沉。四人将E拉到宾馆房间进行赌博,期间他们趁E不清醒,采取多发牌或在扑克牌上做记号的方法,合伙赢得E32300元,其中现金1300元,余款E写下两张借条。次日,四人向E索要31000元,E遂报案。 问题:(1)四个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抢劫罪、赌博罪,还是无罪? (2)如果成立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3)四人事后凭借条向E索要31000元的行为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第6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法益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他人财物,或者挪用单位财物、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一) 侵犯财产罪的法益,涉及到如下问题: 1.以不法手段取回或者夺回自己所有但有他人占有的财物的,如何处理? (1)他人合法占有的情况。如窃回自己的出借物的即为此例。再问:到期与不到期有无区别?,(2)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窃回自己被盗的财物的,如何处理? 2. 第三者窃取或者骗取他人无权占有的赃物或者违禁品的,如何处理?如甲目睹了乙窃取了丙的摩托车后将其停放在楼下,随即将摩托车窃走的行为如何处理? 3.债权人使用胁迫手段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如何处理?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 4.受骗人基于不法原因将财务交付给对方的,对方是否成立诈骗罪?如甲骗乙,帮其去行贿,但是并没有将乙交给他的贿金行贿,而是据为己有的,即为此例。,(二)财产罪法益的学说 1.本权说。 财产罪的法益是所有权和其他本权(合法占有的权利,如担保物权、抵押权、租赁权)。 例1:A将租赁给B的财物擅自取回的,A无罪。 2.占有说。 财产罪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事实上的占有本身。至于财物占有本身是否合法则在所不问。(禁止私力救济的思想) 例2: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乙手中取回财物的,甲成立盗窃罪。,3.本权优先的折中说。 教材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不法)要件 1.行为:三种行为类型 (1)取得罪 (2)毁坏罪 (3)不履行义务罪,2.对象:财物 (1)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2)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3)是否仅限于价值较大的财物? (4)是否仅限于动产? (5)是否包括违禁品? (6)是否包括财产证明文件?如借条。 (7)是否包括人的器官或身体的某一部分? (8)是否包括葬祭物?,(二)主观(责任)要件 1.两种故意内容 2.取得罪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从客观方面的内容分析 (2)与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3)与盗用、骗用行为的区别 3.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1)排除意思: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妨害权利人对财物的利用,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 机能:将一时的盗用、骗用等排除在处罚之外。,A.只有一时使用意思,但没有返还意思,具有使用后毁弃、放置的意思而窃取、骗取的; B.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具有严重侵害他人利用可能性的意思的,盗窃司法考试指导用书之例; C.虽然具有返还意思,对利用可能性的侵害也不严重,但具有消耗财物中的价值的意思的。 (2)利用意思:按照财物的本来用途或可能具有的用法,对其进行利用或处分的意思。 机能:将毁坏行为排除盗窃罪、诈骗罪等处罚之外.除为了毁弃、隐匿以外,一般可肯定利用意思。 A.不限于遵从财物的经济用途:怪癖盗窃案; B.不限于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盗窃衣柜用于取暖。,三、侵犯财产罪的类型 (一)对财物的犯罪与对财产性利益的犯罪 (二)取得罪与毁弃罪 1.取得罪:转移占有与不转移占有 转移占有的犯罪:违反被害人意志转移占有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转移占有 取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与无非法占有目的 2.毁弃罪 3.*不履行债务的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第二节 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 一、抢劫罪 第263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一)概念与法益 1.概念: 2.法益:财产权&人身权。 犯罪对象:一般是动产。 问题:不动产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二)犯罪构成(普通抢劫) 1.客观(不法)要件: (1)行为结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 压制被害人(为确保自己对财物的占有)的反抗 行为人取得财物 在上述行为结构中,要求前者与后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手段,A.暴力: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有形侵害,如殴打、捆绑、伤害、紧闭等,使其不能反抗。 B.胁迫: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 C.其它手段:其它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使被害人不知反抗。 注意:手段行为必须达到抑制或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是否达到这种程度,成为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如何判断? 应以一般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判断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客观说),而不能以具体案件中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进行判断(主观说)。,问题:A.以一般人的标准已经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实际并未压制被害人反抗,可事实上发生财物的占有转移的,如何处理? 抢劫罪既遂?抢劫罪未遂?还是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 B.以一般人的标准没有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但事实上由于被害人特别胆小,因此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而夺取财物的,如何处理? a.由于事实上压制了被害人的反抗,因此也可谓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b.如果行为人不知被害人特别胆小,则意味着行为人没有抢劫的故意,而只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案例:深更半夜,胆小的甲女下班回家,走在巷子中时,突然窜出一个彪形大汉乙,眼睛直直地看着她,甲吓呆了,赶快扔掉手提包,撒手就跑乙捡起了手提包。,2.目的行为:强取财物,即夺取财物的占有。 关键:“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与“被害人的反抗被压制”之间,“被害人的反抗被压制”与“行为人取得财物的占有即夺取财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成立抢劫罪的既遂。 取得财物的情形如: (1)行为人直接取得; (2)被害人交出; (3)乘已被压制住反抗的被害人不注意,拿走; (4)将被害人因为害怕而逃跑时遗留在现场的财物拿走。,问题:a.行为人以抢劫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遗落钱包,行为人捡走的,是否强取财物? b.行为人是否必须当场取得财物(传统学说)?是否可以将传统学说的“两个当场”理解为因果关系的判断? 2.主观(有责)要件: (1)故意。 (2)非法占有的目的。 问题:A.单纯的杀人之后、单纯的伤害之后、出于强奸的故意实施暴力或胁迫后,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现的情形下,临时起意那走被害人的财物的,如何处理? B.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被害人尚未失去知觉的时候,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的,如何处理?与前者有区别吗?,(三)事后抢劫的构成要件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的法律性质:法律拟制。若没有规定本条,则只能成立:盗窃罪(诈骗罪或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在至少成立轻伤害的情况下)并罚。 成立条件: 1.前提: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数额较大(而且不成立数额较大情形之外其他类型的盗窃罪)的,也可能成立事后抢劫罪吗? 对此,需要看是否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情节。可参见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事后抢劫罪的犯罪主体。(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3)行为着手实行即可,不要求既遂。 (4)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也可以成为事后抢劫的前提行为。 2.客观要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1)如何理解“当场”? 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或与盗窃、诈骗、抢夺现场具有时空上的连续性或关联性的场所。 (2)暴力、暴力胁迫必须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案例1.甲潜入乙的家中,窃得一手提包,随即退出至距离乙家约一公里的公园里数钱时,觉得钱太少,遂伺机再潜入盗窃更多的财物,谁料到进入乙家,即被已经回家的乙发现,甲为了抗拒抓捕,持刀威胁,乘乙胆怯后退之际转身逃走。 案例2.A因盗窃被当场抓住,并移交给了接警赶来的警察。在被押上囚车之时,使用暴力打倒警察后,飞快逃走。 3.主观要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案例3.B在公汽上拽走了被害人脖子上的项链,旋即发现项链是假的,遂转身给了被害人一个耳光,“出来混,也不晓得戴个真的!”,(四)抢劫罪的认定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杀死被害人后强取财物的,定抢劫罪; (2)杀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定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也有观点认为是侵占罪)并罚; (3)劫财之后,杀人灭口的,以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前者直接向被害人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后者则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勒索财物。 3.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如何判断?,(1)前提行为既遂? (2)不论前提行为是否既遂? (3)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 (4)前提行为既遂或最终取得了财物? 需要结合抢劫罪是财产罪与事后抢劫的法律拟制的性质进行考虑。 (五)抢劫罪的处罚: 注意理解八种法定刑升格的情形: 1.入户抢劫。 (1)如何理解“户”? (2)在“户内”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在“户外”为了窝赃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是否“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问题: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下车后转化为抢劫的,是否“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问题:抢劫运钞车的,是否抢劫金融结构? 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主观:故意 & 过失。 (2)客观:暴力劫财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案例:甲持刀抢劫乙,乙逃跑,甲紧追不舍,乙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成重伤(或死亡)。 5.冒充军警人员抢劫。,6.持枪抢劫。 (1)必须是为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真枪”,但不要求“实弹”。 (2)枪必须对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问题: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请问:携带枪支抢夺的,是否属于“持枪抢劫”呢? 7.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二、抢夺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一)犯罪构成 1.客观(不法)要件 行为结构:对物(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暴力 对占有财物的人有危险 将物占为己有 (1)抢夺罪的本质是对物使用暴力,如果对人使用暴力,则成立抢劫罪。 (2)对物使用暴力时,对紧密占有物的被害人有人身危险性,否则就是盗窃行为。,总结:a.平和手段将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是盗窃; b.对物使用暴力将物转为自己占有,同时伴有对占有人的人身危险的,是抢夺; 案例:2,甲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乙路过迅速捡起逃离,本案如何处理? c.对人使用暴力,将他人占有的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是抢劫。 注意:成立抢夺罪不必“乘人不备”。 案例:在公交车站,妇女乙看到迎面走来的甲贼头贼脑,便抱紧提包,但甲仍大摇大摆走上前一把夺走提包,转身就走,本案如何处理? 注意:盗窃罪与抢夺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