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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fidic合同的优点在建筑业看来,FIDIC突出的优点是大部分条款的意图和含义已为国际承包商和咨询工程师所熟悉。事实上,他们比多数律师更熟悉。因此,许多合同索赔根本用不着律师就可以解决。具体地说,FIDIC合同条件有以下优点:脉络清楚,逻辑性强,承包商和业主之间风险分担公平合理,不留模棱两可之词。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工程师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过多的纠纷和索赔事件的发生。对于每一种可能发生的不测事件,明确定义了业主和承包各自的风险,以及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理索赔的条件。按照详细具体的索赔条款,每一工程项目的进度、经测算已完工程的工程量要支付的工程款都有明确的规定。除非合同中明文规定,承包商对永久工程设计不负责任,只限于按图施工。专有一条规定工程的施工由工程师监督。这一点欧洲大陆与英国不同,业主权力很大。工程师有广泛的全力,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对工程做出变更。作为回报,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有权就超出其责任范围而完成的工作量要求增加报酬。说明了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保存现场记录并为其索赔提供证据的程序。并规定索赔应在提供的证据使工程师感到满意的范围内支付。有一对一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争议的具体规定。可提交仲裁。普遍适用性。由于FIDIC合同条件来源于英国ICE合同条件,所以它同原来属于英联邦的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有很大的相似性。在掌握了FIDIC合同条件之后,就很容易掌握上述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标准合同条件。世界银行是国际土木工程项目最大的投资金融机构。世界银行代表明确表示,世界银行极力主张在其参与的项目中使用FIDIC合同条件。实际上,世界银行在其“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中就使用FIDIC合同条件。英国建筑新闻1991年12月21日刊载一片文章,说到“欧洲的一个国际承包商代表团将于1992年1月下旬访问世界银行,其目的,除了讨论其它事务外,就是劝说世界银行坚持借款国使用的合同文件务必在一般公认的国际合同条件中选取,例如?FIDIC?第四版”。FIDIC系列合同条件的适用范围和特点(1)FIDIC简介FIDIC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InternationaleDeslnginieursConseils)的缩写。它于1913年在欧洲成立。FIDIC是世界上多数独立的咨询工程师的代表,是最具权威的咨询工程师组织。FIDIC专业委员会编制了一系列规范性合同条件,构成了FIDIC合同条件体系。(2)FIDIC系列合同条件适用范围1999年,FIDIC在原合同条件基础上又出版了4份新的合同条件。这是迄今为止FIDIC合同条件的最新版本。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新红皮书与原红皮书相对应,但其名称改变后合同的适用范围更大。该合同主要用于由发包人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Works)和土木工程(EngineeringWorks)。施工合同条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以竞争性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以工程师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2)永久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PlantandDesignBuild,简称“新黄皮书”)。新黄皮书与原黄皮书相对应,其名称的改变便于与新红皮书相区别。在新黄皮书条件下,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完成永久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OContractforEPCTurnkeyh由ects,简称“银皮书”。银皮书又可译为“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它与橘皮书(原来的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它适于工厂建设之类的开发项目,是包含了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具体设计、采购、建造、安装、试运行等在内的全过程承包方式。承包人“交钥匙”时,提供的是一套配套完整的可以运行的设施。4)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FormofContract,简称绿皮书)。该合同条件主要适于价值较低的或形式简单、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3)FIDIC系列合同条件特点FIDIC系列合同条件具有国际性、通用性和权威性。其合同条款公正合理,职责分明,程序严谨,易于操作。考虑到工程项目的一次性、唯一性等特点,FIDIC合同条件分成了“通用条件”(GeneralConditions)和“专用条件”(ConditibnsOfParticularApplication)两部分。通用条件适于某一类工程。如红皮书适于整个土木工程(包括工业厂房、公路、桥梁、水利、港口、铁路、房屋建筑等)。专用条件则针对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是在考虑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不同、项目特点和发包人要求不同的基础上,对通用条件进行的具体化的修改和补充。FIDIC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通常有如下几种: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2)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3)在合同谈判中使用;4)部分选择使用。FIDIC施工合同与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的比较合同文件是伴随着工程的需要而发展的。我们国家的情况是从计划经济下的定额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清单模式转变。国内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1999年推出的,是清单体例之前出的推荐版本,而FIDIIC合同是近百年来与对应的清单计价模式共同发展而来。认识一下两个合同之间的区别,有助于我们理解单价合同的原理。一、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FIDIC合同的简版既然是简版,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就没有FIDIC合同适用面广,特别是费用相关规定。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产生于定额时代,对FIDIC合同简化得比较彻底,费用相关规定简化到几乎没有,更没有单价合同所要求的事项与费用一一对应的关系。这种过于简化,直接导致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与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匹配性很差。实际上,这个问题正在成为我国清单规范实施的最大症结所在。单价合同的基本调整原则是“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清单有相似单价的参照清单,清单没有单价的协商解决”。“清单有单价的按清单”,其实质是要求投标单价必须是包干单价。既然是包干单价,那单价包干的工程内容、合同责任以及费用,必须定义得很精确才行。否则很容易在“包干边界”上产生合同价格的争议。综合单价包干“必须定义得很精确”这个要求,显然需要一套完整的清单原则(来自:写论文网:fidic合同的优点)来定义。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本身没有多少单价合同的属性,加上我国清单规范还有许多不成熟的地方,将推荐合同与国内清单规范匹配到一起,解决单价性争议就有许多不确定的地方。FIDIC施工合同本就是国际惯例的单价合同。与之同时发展的清单计价体系,比如英国SMM,匹配度可以说是“与生俱来”、“无缝联接”。这个特性,正是现在推行“清单计价”最需要加强的合约理念。二、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一个独立文件它没能将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直接影响工程实施与价格的相关文件匹配起来,特别是其中的费用匹配关系,一直都没有进行良好整合。而FIDIC合同长期与这几个合同组件共同发展,相互之间的工作关系已近完美。要实现投标阶段报价的综合单价包干,其先决条件是分项工程涉及的“人机料法环”条件相对明确,与之相匹配的各项消耗量也相对可靠,相关变动风险也基本可以预测。这样才能够以基本准确的方式申报投标综合单价。对“人机料法环”因素的确定,需要雇主在招投标之前明确很多建设标准,需要设计师明确很多工程做法,需要承包商对项目及工程当地综合条件了解清楚。雇主建筑标准与设计师工程做法,就是“工料规范”所定义的主要内容。投标人投标单价就要考虑工程当地情况。比如,某项石材工程雇主要求“进口意大利米黄”,设计师对“进口意大利米黄”的色质材质等在“工料规范”中进行了严格定义,这样形成了招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的现场踏勘过程中了解到通往现场的主要市政干线道路正在施工,将可能导致运输过程中石材运输损耗增大,这样他就不得不把这个风险打进石材工程综合单价里。综合了上述所有因素,承包商报出了一个单价。国内工程做到这一点是比较难的。“施工期材料审核制”是中国人的惯例。“施工期材料审核制”相当于“大部分清单单价施工期内可调”,清单单价开这样一个大活口,清单规范在中国就成了摆设。国内很多造价咨询公司在施工合同招投标阶段是不敢向雇主报一个“控制性估算或者预算”的,很大原因就是上述单价包干在国内不可实现。没有“清单规范、物料规范、各项措施等”这些扩充文件对综合单价的补充限定,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就不完整。实质就是综合单价不可控。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不能整合相关合同组件文件,不能将这些合同组件涉及的相关费用整合起来,是造成国内现在工程造价控制不完善的根本性技术性缺陷。三、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是大陆法体例,FIDIC是案例法体例大陆法体例合同的好处是基本思路明确,大原则清楚明了。不好的地方是合同的调整比较难。标准合同用于特定项目必定要做适应性调整。像甲供、垫资、甲指乙定这些工程上常见的事务,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这样的大陆法体例合同调整起来极为麻烦。合同条款按原则拆分,一项条款调整,很容易连带影响其他关联条款。比如质量条款的变动,必然影响费用、进度及管理流程等相关条款的限定。由于条款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改变原则本就很难措辞,再加上条款变动连带效应,牵一发而动全身。案例法体例的合同与大陆法刚好相反,在大原则的定义上不是特别清楚明了,但对具体事项调整的适应性非常好。FIDIC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条款,都基本独立地定义了一个“工程事项”。如果想依据项目的特定要求把某个事项的规定变一下,只需要在本条款内调整就可以了。如果变动影响到几个事项的处理,比如一项变更引发了检验、验收、接收、索赔等几个方面的事项共同发生了变化,那也只需到相应事项的条款调整即可。如果是新增事项,则只需要在相应的大条款下增加款项就可以了。从适应性上讲,我觉得国内将来的工程合同必然走向案例法体例这条路。FIDIC施工合同比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复杂,体例也很巨大,但使用起来却很灵活。这个是国内现行施工合同文本所不具备的能力。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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