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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nba,电视转播合同NBA电视转播权销售NBA联盟的电视转播权销售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NBA联盟把19531954赛季的电视转播权卖给NBC。由于19531954赛季的比赛只有13场,所以,NBC只需付出3.9万美元的代价。但它却使人们第一次通过电视看到NBA的比赛,并为人们推开了了解NBA的窗口。在此之后,NBA联盟的电视转播权销售一直处于缓慢的增长阶段。19641965赛季时,NBA的电视转播权销售首次突破百万元大关,达到150万美元。到19751976赛季,NBA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增长到1050万美元。步入80年代后,尤其是在NBA联盟第4任总裁大卫?斯特恩上任之后,NBA联盟的电视转播权销售获得了质的飞跃。从NBA电视转播权的国内销售情况来看,到19891990赛季时,NBA把电视转播权卖给了NBC和TNT两家电视台,价格为2.18亿美元,首次突破亿元大关。XX年,NBA与合作12年的美国NBC广播公司分手后,NBA的总裁以46亿美元的价格与ESPN、(来自:写论文网:nba,电视转播合同)ABC广播公司和TNT电视台签约,同时NBA还与AOL共同开发了一个新的体育频道。NBA联盟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程序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授权授权是NBA营销电视转播权的前提,此处的授权包括两种:第一,美国政府的授权。美国政府的授权是指美国国会以法律的形式承认NBA联盟电视转播捆绑销售不受反垄断法规的限制,它体现了美国政府对职业体育的政府扶持;第二,劳资授权。NBA联盟的电视转播权捆绑销售除了获取政府的支持外,还必须征得各球队老板和球员的一致同意,否则,这一营销策略只能束之高阁。在98劳资大战期间,劳资双方对电视转播权的营销策略进行了协商,并沿袭了传统做法,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写入98劳资协议的第28条款,具体包括许可和不起诉协议。许可协议的内容为:球员工会承认NBA联盟、财产公司、市场扩展公司及球队拥有对NBA球员竞赛表演的使用、宣传及许可权,即以广播、电视转播等为手段,对NBA球员的竞赛表演进行宣传或传播。不起诉协议的内容为:球员工会代表NBA球员立誓不会起诉过去、现在及将来的联盟、财产公司、市场扩展公司及球队,同时也不起诉代表球队老板的团体、办公人员以广播、电视转播为传播手段,对球员的竞赛表演进行传播,传播的形式包括有线电视、付费电视、卫星、盒式磁带、录音带、光盘或其他未知的发行物。NBA联盟电视转播权的开发现行的NBA电视转播权营销包括3种,分别为:第一种,国际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它是指NBA联盟把电视转播权出售给其他国家,以获取许可、转播、复制品销售等收入的营销方式;第二种,全国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它是指NBA联盟电视转播权的捆绑销售,即把全国的转播权出售给相应电视台,以获取许可、转播、复制品销售等收入的营销方式;第三种,区域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它是指球队把自己主场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出售给当地电视台,以获取许可、转播、复制品销售等收入的营销方式。虽然NBA联盟允许球队经营区域性的电视转播权,但是这种经营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即转播的范围不能超过以主场为圆心,25km为半径的圆形区域。从上述3种营销策略的关系来看,它们充分体现出了“讲究效率,兼顾公平”原则。首先,由于全国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所获取的收入平均分摊给各球队,因此,它是NBA球队生存的基础,即通过吃“大锅饭”而达到温饱;其次,国际性的电视转播营销同全国性的电视转播营销一样,所获取的收入也平摊到各球队。因此,从这种角度来说,国际性的电视转播营销是全国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的延伸。前者主要针对于国外市场的开发,赚取更多的外汇,而后者则针对于美国国内市场的抢占,吸引更多的国内资金到NBA来。最后,区域性电视转播权营销所获取的收入属球队自己所有,因此,它是全国性和国际性电视转播权营销的补充。其目的是激发球队开发电视转播权的积极性,尽可能减少“搭便车”现象的发生。NBA电视转播权的营销范围“98劳资协议”对电视转播权的营销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从转播比赛的范围来看,NBA联盟可以把以下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出售:NBA表演赛。此处的表演赛主要指全明星赛、麦当劳冠军赛、新秀表演赛等;季前赛。NBA在每个赛季开始前要举行季前赛,它相当于常规赛前的热身赛。其目的是帮助球员在各个方面做好准备,以便适应漫长、艰苦的常规赛;常规赛。它是NBA电视转播的主体部分;季后赛。从NBA联盟现行的赛制来看,季后赛每轮次的安排均是7场4胜的淘汰制。由于进入季后赛球队的实力不但强,且实力均衡,因此,它通常会吸引全球的关注目光。尤其是每当东西部总决赛来临,各个国家均会派转播团奔赴美国进行转播,NBA联盟也会不失时机地大做广告和宣传,并从中赚取尽量多的转播收入;集锦。NBA比赛的集锦丰富多样,我们所常见的集锦有:每一轮比赛的五佳球,每周比赛的十佳球,每周比的十大灌篮等等。转播NBA比赛的电视台有专人制作此类的集锦,然后通过卫星传送到全球的各个角落,以最快的时间、最强的感观刺激吸引着众多NBA球迷,同时,也为NBA联盟带来了丰厚的转播收入;某场比赛的一部分。它多指我们在电视中所看到的经典回放。因为它具备珍藏价值,所以也成为NBA电视转播权营销的内容之一。其次,从转播的时限来看,它主要包括直播和延迟转播:直播。它指对NBA比赛的同步转播,且是NBA比赛转播的主体部分。以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为例,在XXXX赛季常规赛期间,它每星期要转播4场NBA的比赛,其中至少有3场是直播;延迟转播。它是指于比赛结束后,对NBA比赛所进行的转播。再以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为例,在XXXX赛季常规赛期间,它每星期要延迟转播1场NBA的比赛,且多数时间安排在星期天的中午。最后,再从转播权的营销形式来看,它主要包括销售、许可及开发:销售。它是指NBA联盟把转播NBA比赛的权利一次性卖给电视台,以获取相应报酬的营销方式。对NBA联盟或球队来说,这种营销方式最为简捷,且不必承担风险。例如,NBA联盟于XX年以46亿美元的价格把转播NBA5个赛季比赛的权利卖给了ESPN等3家电视台,这3家电视台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支付46亿美元的责任,不管能否通过转播NBA比赛赚回所支付的成本;许可。许可是指NBA联盟同意NBA财产公司、相关公司或其他公司对NBA比赛进行电视转播的权利,并从中收取许可费用的营销方式;开发。它是指NBA联盟研发与电视转播有关的新的转播形式,并从中获取收入的营销方式。NBA电视转播权的营销实践目前,NBA的比赛已经通过电视转播步入世界各角落的千家万户,据NBA官方资料显示,1998年NBA的电视转播合同金额高达50亿美元左右。以XXXX赛季为例,来简要介绍NBA联盟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实践。全国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实践XXXX赛季期间,有4家电视台对全美转播NBA的比赛,这4家电视台分别是:TNT、ESPN、ABC及NBATV。对XXXX赛季30支球队的电视转播表进行了统计,结果表明:30支球队中,全国性转播场次最多的球队是湖人队、热队及火箭队,均为33场,而鹰队和猛龙队的全国性转播场次少得可怜,分别只有1场和2场。出现这种悬殊差距的原因在于热队有“大鲨鱼”奥尼尔的加盟而倍受关注,火箭队拥有M-M组合而受到期待,而湖人队有科比的存在而受到关注,尤其是青少年球迷的喜爱。再者,我们从这两年的圣诞大餐中也可以解读到电视选择转播场次的初衷,XXXX赛季的圣诞大餐安排的是湖人对火箭,因为人们想观看两大中锋的对决。XXXX赛季的圣诞大餐安排的则是湖人对热队,因为人们想知道OK组合分开后到底哪方更强。区域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实践XXXX赛季期间,有22支球队出售了当地电视台的转播权。对于出售了当地电视转播权的球队来说,它们的转播场次也存在较大差别。当地电视台转播场次最多的是76人队,总共有82场,最少的是灰熊队,只有1场。再从广播权的营销来看,共有6支球队出售了广播XXXX赛季NBA比赛的权力,这6支球队分别为:勇士队、灰熊队、湖人队、活塞队、森林狼队及凯尔特人队。购买了广播权的电台对这些球队的常规赛进行了全程广播,其中,湖人队广播权营销最为显著,共有2家广播台购买了广播权,且均是对常规赛进行全程广播。国际性的电视转播权营销实践有212个国家和地区的543家电视台转播了XXXX赛季的NBA比赛。在这212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转播XXXX赛季NBA比赛的电视台最多,达到17家,这17家电视台分别是:中央电视台第2和第5频道、北京电视台、上海电视台、湖北电视台、广东电视台、辽宁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四川电视台、陕西电视台、福建电视台、河北电视台、天津电视台、浙江电视台、安徽电视台、StarSports及AFRTS。以我国中央电视台为例。中央电视台转播NBA的比赛开始于1989年,当时NBA的总裁大卫?斯特恩亲自来华推销NBA,并与中央电视台达成了如下协议:从1990年开始,NBA把1场比赛压缩成1h的录像带,再配上音乐,免费寄给中央电视台。此后,NBA联盟一直免费为中央电视台提供节目内容及信号,甚至出资请中央电视台的转播小组到美国进行全明星赛和总决赛的现场直播。作为回报,NBA和中央电视台对节目播放期间的广告收益进行了三七分成。这个比例随着NBA在中国市场的不断升温而调整,由最初的三七分成上升到四六分成最后达到了五五分成。到了XXXX赛季,转播NBA比赛的中国电视台已经达到14家,其中也包括中央电视台。NBA除了从转播中得到转播权费外,还得到转播期间的广告分成。CCTV5转播XXXX赛季NBA比赛的场次达到每周4场,NBA和中央电视台对节目播放期间的广告收益作五五分成,另外,中央电视台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转播权费。【内容提要】采用文献资料、实证考察等方法,对体育竞赛与电视转播权的关系进行了法律、经济、社会的多维考察,旨在研究体育法制的发展情况,提出有关法律与政策的思考和建议。研究表明:体育竞赛电视转播权是一种广播组织权;赛事主办者与参赛组织者是一种信托关系;运动员和其他协助人的创造性劳动应得到保护;可以考虑以单行法的形式确定其无形财产权形态;电视转播权经营应进行多极产业化运作,打破垄断局面。现代竞技体育比赛虽然不以商业营利为目的,但它从开始就与商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例如,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从一开始就利用发行邮票、举办博览会等方式解决经费问题,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以后,国际奥委会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大修改,最终使奥运会走出困境,成为各国竞争的“香饽饽”。在主办奥运会的商业化运作中,转让电视转播权是一种代表潮流而又逐渐起主导地位的运作方式。自1960年冬季奥运会以5万美元出售了电视转播权,以66万美元出售了夏季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以来,电视转播权给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带来了巨额利润,XX年悉尼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达到亿美元,而且这一收入还在攀升。其他比赛也是如此。1997年11月11日,NBA与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特纳有限电视公司以26亿美元的价格延长了4年期的电视转播协议,XX年日韩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转播权转让价格为亿美元,国际奥委会前主席萨马兰奇甚至认为,将来体育运动会可简单地归纳为两类:一类适合电视的口味,另一类则不适合,前者发展,后者衰亡。总之,当电视与体育竞赛结合在一起的时候,现代体育才得以普及和迅速发展。体育竞赛进行产业化运营时,其突出特征是其信息经济的特点。以奥运会为例,组委会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电视转播权收入;TOP赞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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