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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ppp项目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导读:在谋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化解地方政府债务的大背景下,XX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系列政策文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三类项目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PPP项目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对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详尽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其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一、研究背景】XX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XX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XX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XX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XX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XX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要求,XX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本篇研究报告为中债资信PPP系列研究的第二期。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二、案例选取及分析】准经营性项目1、案例选取依据指导意见,准经营性项目是指“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等模式推进”。具体而言,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与公益性项目相比,其具有比较明确的受益对象,具备收费条件,因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其二,与经营性项目相比,由于项目具有较强的社会效应,项目建设和运营直接关系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收费机制往往由政府制定,项目自身收益不太好,项目自身运营效益不足以完全覆盖投资成本,需要政府适当进行补贴。依据上述标准,本文选取北京地铁4号线和中国国家体育场作为准经营性项目案例进行分析,具体项目情况参见下表。其中,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轨道交通领域首个PPP项目,运营较为成功,其运作经验已广泛推广;国家体育场项目是国内体育场馆领域首个PPP项目,在引入PPP模式进行投融资并完成项目建设后,在赛后运营阶段出现系列问题,最后通过重新签署协议,政府方接手项目运营。2、案例分析通过上述两个样本案例的对比分析,本文拟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四方面,总结经验并汲取教训。项目选择:基于充分调研,能够对准经营性项目的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项目选择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起点,而项目是否具有PPP模式适用性等对项目运作成败意义重大。PPP模式适用性主要体现在“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前期中国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采取PPP模式以特许经营类的BOT为主,社会资本方以外资为主;准经营和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主要以政府融资平台为主;随着中央政府对PPP模式的重视和推广,预计未来三年PPP模式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就广义的PPP模式而言,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利用外资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合作。从发展阶段来看,PPP模式在中国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探索试点阶段:在此期间,PPP模式以外资参与的BOT模式为主。其中,1984年香港合和电力有限公司和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采取合作经营方式建设的沙角B电厂该电厂于1988年试运营结束,进入商业运营;项目采取BOT模式,香港合和电力有限公司获取项目10年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已于1999年8月移交给深能集团,为中国第一个实际意义上的BOT项目。1995年法国电力公司及阿尔斯通公司联合体获得广西来宾B电厂18年的特许经营权,为国家批准的首个BOT试点项目。期间PPP项目均为利用外资项目,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主导。快速发展阶段:XX年原建设部发布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外国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XX年“非公经济36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各地市政公用领域PPP模式的推进,期间外资和民营资本较大规模的参与市政公共用基础设施的投资。该阶段期间,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新奥燃气等境外资本以及其他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等BOT模式参与各地市政公用项目投资。其中,截至目前发过威立雅环境集团已在中国23个省的126个城市投资以水务为主的市政项目。此外,社会资本也通过PPP模式参与到高速公路、地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大型体育场馆等项目中。期间的代表性项目国家体育场、北京地铁四号线,以及威立雅水务公司、新奥燃气、港华燃气等在各地区投资的水务、燃气项目。调整阶段: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和中国经济增速下滑,中国中央政府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刺激经济增长计划。该经济刺激计划的投资由政府主导,但鉴于地方政府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投资,各地政府都充分利用所属融资平台进行投融资。XX年以来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投融资职能主要由各地的融资平台公司承担,项目的运作方式以政府委托代建、BT模式为主。因此,期间社会资本在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的参与度有所下降,PPP模式的发展处于调整阶段。虽然XX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但各方反应一般。总体看,自上世纪80年代首次引入以来,中国PPP模式以特许经营类的BOT模式为主,项目主要为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社会资本方以外资为主,民营资本进入较晚,且整体参与程度不高。政府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投融资主要以政府投融资平台主导,采取委托代建、BT等形式。历年来中国政府出台多项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促进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文件,XX年以来政策密集出台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的成立将加速PPP模式在中国的发展为有效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市场活力,历年来中国出台了多项促进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为PPP模式的发展提供了文件支持和依据PPP模式的推广有利于划清政府和企业界限,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并能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拓宽城镇化建设渠道,分担政府投资压力。【一、研究背景】XX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未来“三驾马车”将更均衡的促进经济发展。短期内,“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而在目前制造业化解产能过剩和房地产业去库存过程中,基础设施投资仍将是现阶段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XX年以来,在扩张性经济政策主导下,伴随投资快速增长,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XX年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试行、预算法修正案通过、国发XX43号文、45号文和财预XX351号文等政策文件相继发布。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建立以地方政府债券为主的地方政府举债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尽管短期内PPP模式的实施和推广仍处于观望期,大规模推广尚需培育,预计XX年通过PPP模式解决地方政府基建融资规模有限,但长期来看,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有利于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供给效率,发展空间广阔。在未来地方政府发债规模设限,逐步剥离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中,随着PPP配套法规和政策逐步完善和实施,PPP模式将成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模式的主要组成部分。目前,为配合中央“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政策要求,XX年12月4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南和指导意见明确了PPP模式的适用范围和相关参与方的职责分工、风险分担和收益分配和保障等内容,为PPP项目的实施初步搭建了制度框架和保障。但基于PPP模式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未来在操作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基于案例分析,从项目选择、伙伴选择、合同订立和合同履行等方面总结三类项目PPP运作中可借鉴的经验和存在不足,旨在对未来的项目实践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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