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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XX-XX年:欧洲发展报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XX年12月4日发布的废物焚烧指令XX/76/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欧洲联盟根据欧洲联盟成立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75章根据欧洲联盟委员会的提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主张根据地区委员会的意见依照条约中第251章的规定,并且根据调解委员会于XX年11月11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第五届欧洲环境行动方案:对于可持续性-一项关于环境和发展的欧洲共同体的政治和行动计划,以第2179/98/EC号决议为补充,确定了一个目标:某些污染物不应超过临界负荷和水平,例如NOx、SO2、重金属和二噁英,而在空气质量方面的目标:所有人都应该从公认的空气污染健康风险中得到有效保护。该计划更进一步的确立了目标,到XX年,减少90%固定源排放二噁英量,Cd、Hg和Pb的排放水平在1995年内至少减少70%。共同体在联合国欧洲大会经济委员会关于长期越境空气污染问题框架下所签署的持续有机污染物草案规定:二恶英和呋喃的排放限制标准为/m;每小时焚烧超过3吨城市固体垃圾的设备的有毒物质排放限制为/m;每小时焚烧超过1吨医疗垃圾的设备的有毒物质排放限制为/m;以及每小时焚烧超过1吨有害垃圾的设备的有毒物质排放限制。共同体在UN-ECE大会关于长期越境空气污染的框架内所签署的关于重金属的决议规定:有害垃圾和医疗垃圾焚烧微粒子排放限制为10mg/m3,有害垃圾焚烧水银排放限制为/m3,城市垃圾焚烧水银排放限制为/m3。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和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一些多环芳烃是致癌物质。因此,成员国应多环芳烃的在其他污染物中的排放限制。根据条约第5章指定的补充性和均衡性原则,共同体有必要采取措施。该预防原则为今后的措施奠定了基础。本指令局限于将对焚烧和联合焚烧厂的要求最小化。此外,第174章提出,共同体环境政策将会对人类健康作出贡献。因此,要实现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高度保护,需要制定和维护共同体内焚烧和联合焚烧厂的严格运行条件,技术要求和排放限制。确定的限额应尽可能防止或限制对环境的实际危害和对人类健康的威胁。委员会复查关于共同体垃圾管理战略将防止垃圾放在首要地位,紧接着是再利用,回收和垃圾的安全处理。在1997年2月24日关于共同体垃圾管理战略的决议中,议会重申:在与减少垃圾产量和降低垃圾有害性质相关的合理垃圾政策中,将垃圾防止置于首要地位。在1997年2月24日的决议中,议会强调了共同体标准的重要性。该标准涉及垃圾的使用,在焚烧厂应用适当垃圾排放标准的必要性,正视现有垃圾焚烧厂监管措施的必要性,委员会考虑修改与可用于能量回收的垃圾焚烧相关的共同体立法,从而,避免在共同体内焚烧和联合焚烧垃圾的大规模移动。有必要对垃圾焚烧和联合焚烧厂制定严格的制度,避免由于较宽松的环境标准导致垃圾越境移动至低成本运作的焚烧厂。委员会传达的信息/未来能源:可再生能源/共同体战略白皮书和行动纲领将特别考虑生物质用于制造能源。议会指令96/61/EC制定了一项污染防治办法。通过该办法,可以整体考虑设备各方面的环境性能。处理量超过3吨/小时的城市垃圾焚烧设备以及处理量超过10吨/天的有害垃圾处理回收设备都被纳入上述指令管理范围之内。遵守本指令规定的排放限制是遵守96/61/EC指令规定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这些遵守的条件涉及到该指令中严格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制,其他物质和媒介的排放限制,以及其他适当的条件。在过去十年中,在实施减少焚烧厂污染物排放量技术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工业上的经验。关于防止和减少城市垃圾焚烧厂对大气造成污染的议会指令89/369/EEC及89/429/EEC对减少和控制焚烧厂的大气排放量作出了贡献。应采取更多严格措施,废除相应的指令要求。有害垃圾和非有害垃圾的区别主要基于焚烧和联合焚烧前的垃圾性质而不是排放时的区别。相同的排放限制应该应用于有害和无害垃圾的焚烧或联合焚烧,但是,在接受垃圾时,应采用不同的焚烧或联合焚烧技术和条件,以及不同的监管措施。在实施该指令时,成员国必须考虑1999年4月22日的关于周边空气内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质和铅的排放限额。燃烧卤代有机物含量超过1%的有害垃圾,必须遵循某些操作条件,以尽可能破坏所含有机污染物,如二恶英。燃烧含氯垃圾会产生烟气残余。这些残余应以总量和危害最小化的方式得到管理。在特定时间期限内及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某些污染物的排放限额规定。应该完善针对从不适合回收的无害垃圾中分选出来的可燃烧部分的适用标准,从而允许对周期测量减少的认可。关于垃圾焚烧的单本能法律透明度和可执行性。应制定一个单独的关于有害和无害垃圾焚烧和联合焚烧的指令,该指令应考虑到1994年12月16日关于有害垃圾焚烧的议会指令94/67/EC中所表明的主旨和采用的结构。因此,指令94/67/EC应作废。1975年7月15日关于垃圾的议会指令75/442/EEC中第4章规定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垃圾在不危害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条件下得到回收或处理。为达到此目的,该指令第9和10章规定,任何垃圾处理厂和企业必须从与采取的预防措施相关的合格机构获得批准。针对回收焚烧和联合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热能及减少和回收垃圾焚烧厂和垃圾联合焚烧厂产生的残渣而制定的要求将有助于达到指令75/442/EEC中第3章有关垃圾层次的目标。在指令90/667/EEC调控下,只处理动物垃圾的垃圾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不属于本指令所辖范围之内。该委员会计划指令90/667中所规定要求的修正案,旨在为动物垃圾焚烧和联合焚烧提供环境高标准。批准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必须遵循指令91/271/EEC,96/61/EC,96/62/EC,76/464/EEC和1999/31/EC中规定的任何可行要求。在非主要经营垃圾焚烧的处理厂内对垃圾进行联合焚烧,联合焚烧产生的烟气中不得产生比设备精良的焚烧厂所允许得排放量更高的污染物排放量,并且,因此,应受制于适当的限制。要求采用高标准测量工艺来监管排放,以保证达到污染物排放限额的要求。用于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废气净化的废水,引入其排放限额,将限制从空气到水的污染物转化。应为以下情况制定条款:如因为技术性不可避免的停工,干扰或者净化/测量设备实效而导致排放量超额。为了在整个共同体内部保证批准过程的透明度,公众有权(转载于:写论文网:XX-XX年:欧洲发展报告)获得信息,这些信息可以影响将在应用新批准和其一系列升级后作出的决定,公众应可以使用关于焚烧厂机能和监管的报告。这些焚烧厂指的是每小时焚烧超过3吨垃圾的焚烧厂。因此,他们可以获知这些焚烧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潜在影响。基于在该应用该指令,获得新科学知识,提高科技水平,排放控制技术上的进步方面的经验,以及垃圾管理,焚烧厂运营,环境要求的提高方面的经验,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报告,从而适当提出采用该指令内的相关条款。1999年6月28日的理事会决议1999/468/EC规定了委员会商议的执行权力行使程序,根据该指令,执行指令时必须采用必需的措施。成员国应制定违反指令规定的处罚条款,并保证这些条款能够实施。处罚条款应有效,处罚得当并有劝教功能。采用本指令第一章目标本指令旨在防止或限制垃圾焚烧和联合焚烧对环境造成的实际负面影响,尤其是排放到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物,以及它们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的威胁。要达到此目标,必须通过一些严格的操作条件和技术要求,在共同体内设定垃圾焚烧和联合焚烧厂的排放限额,或者通过满足指令75/442/EEC的要求。采用这个指令:第1章目的这个指令的目的是尽量有效地避免或者限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排放入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物,以及废物的焚烧和联合焚烧导致的人类健康风险。这一目标应该符合严格的运行条件和技术要求,因此必须规定区域内废物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指令75/442/EEC的要求。第2章范围1、这个指令包括焚烧厂和联合焚烧厂。2、下面的工厂不包括在本指令的范围之内。仅仅只处理下列废物的工厂:I农业和林业产生的废弃植物II食品加工工业产生的废弃植物,如果产生的热值已经回收III原生纸浆生产和纸浆生产纸所产生的植物纤维素废弃物,如果在产地焚烧并且产生的热值已经回收IV废弃木材,除了经过木材防腐剂和涂料处理之后,可能含有卤化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弃木材,以及源于建筑和工地废渣的废弃木材XX年新疆电力公司“”文件之一认真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为推动新疆电力工业跨越式发展而努力奋斗新疆电力公司总经理张铭洲各位代表,同志们:XX年新疆电力公司工作会议暨二届三次职代会今天隆重召开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电力公司XX年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总结新疆电力公司“九五”和XX年工作,明确“十五”发展思路和具体目标,部署XX年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根据会议议程,现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一关于九五期间电力工业的简要回顾及XX年工作的基本情况1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电力工业始终沿着“以改革促发展”的道路不断迈进。特别是九五期间,全疆电力装机容量和发电量跃上了一个新台阶,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性步伐,新疆电力工业的整体面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种深刻变化突出表现在发展和改革两个方面:全疆发电装机容量及年发电量由“八五”末的万千瓦和亿千瓦时,分别达到“九五”末的万千瓦和亿千瓦时,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了%和%,新疆历时多年的严重缺电局面趋于缓解,基本满足了九五期间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打破了过去由于历史、地理原因形成的电网孤立分布、多家管电的旧格局,初步理顺了全疆电力工业的管理体制,实现了对全疆13个地州市电力企业的统一管理。XX年是“九五”的最后一年,也是完成“九五”计划的关键一年。我们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电力公司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管理、效益和精神文明建设五个方面的任务,突出“一个管理年”、“两个战略”、“三项责任制”,克服了经营中的诸多困难,在非常严峻的经营形势下,我们抓住主要矛盾,采取重点突破,基本完成了国电公司下达的资产经营考核指标:利润总额完成703万元;投资收益率完成%;资产保值增值率完成%;资产负债率完成%;应收电费2余额完成11659万元;上缴投资收益766万元。公司其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也完成较好:发购电量完成亿千瓦时,同比增长%;售电量完成亿千瓦时,同比增长%;供电煤耗完成443克/千瓦时,同比下降9克/千瓦时;线损率完成%,同比下降个百分点。全疆发电量为亿千瓦时。同时,多种经营总收入达到万元,实现利润2218万元。安全生产局面稳定,达标创一流工作取得突破我们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大局出发,以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保障和加强了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强化了安监机构,充实了安监人员;坚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加大了对人身死亡事故和恶性误操作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力度;与基层领导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落实了安全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性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夯实了安全基础;组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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