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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XX年的计划生育燕矶镇XX年度上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结二一二年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计生局的直接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度为出发点,按照“一、二、三、四、五”计生工作思路,坚持”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原则,夯实基础,狠抓落实,切实提高人口计生工作管理与服务水平。经全镇计生干部的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各项任务落地有声,各项措施扎实有效,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具体工作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截止XX年3月底,全镇期末总人口48550人,期内出生374人,人口出生率;政策内生育301人,符合政策生育率%,低于区定责任目标%;期内生育男孩数为206人,生育女孩数为168人,出生综合性别比为100:,低于区定责任目标个点,其中,一孩性别比为100:,二孩及以上性别比为100:新婚236对,其中晚婚124对,晚婚率为%;落实“四术”594例,其中上环482例,结扎3例,人流109例。各项数据指标持续稳定在正常范围内,进一步改善了出生人口结构。二、主要工作成效计生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XX年,我镇紧紧结合村“两委”换届有利时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紧扣“年轻化、女性化、知识化”标准,选拨了一批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年轻妇女从事计生工作。截止目前:已配齐计生女专干19名,高中以上学历19名,其中14名计生专干连任村两委班子,5名年轻女专干新当选村两委委员。同时配备6名年轻储备女干部充实计生队伍。利益导向机制初见成效。通过加强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性奖励政策,给广大计生家庭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实惠。全镇兑现445名独生子女保健费47560元;52名农村奖扶对象、7名特扶对象按时足额领取奖扶金45840元;28户计划生育独女户家庭计44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一档提升二档,差额参保资金由财政买单,享受政策补贴5280元;民政办将140名实行计划生育计生贫困家庭成员纳入低保救助,共计发放低保金62874元,春节期间慰问计生贫困户140户,发放慰问金28000元;为200名返乡育龄朋友免费赠送意外伤害保险保额达3000万元。通过这些优惠措施,让广大计生户经济上得到了实惠,生活上得到了改善,在社会上感到光荣。阳光计生行动效果明显。通过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虽然时间不长,成效却十分明显。通过对计生干部的学习与培训,使工作作风有了明显的转变,真正把育龄群众当做主人,热情为他们服务,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深受群众的好评。“幸福人家促进计划”稳步实施。自活动开启后,我镇迅速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幸福人家促进计划”相关知识和文件精神,统一安排,精心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加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进行阵地建设,同时通过宣传车、宣传单、横幅等形式进行宣传造势,在全镇范围内掀起一股“幸福人家促进计划”风,让该活动家喻户晓。“两非”案件查处取得阶段性突破。为进一步平抑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我镇始终坚持管理与打击并举,严控孕情监管,加大对“两非”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开展专项活动,“两非”案件查处取得阶段性突破。全镇启动个案调查例。“两非”案件立案6例,结案5例,查出对象户5户,并罚款XX0元,严格对15名镇村包保责任人进行追究,其中党内警告10人,记过5人。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伴随着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湖北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湖北省人口计生人事系统等相继启动与运行,并延伸至村,我镇聘请了高学历人员用于微机操作,前后相继投入12万元,配置了高性能的电脑和激光打印机。与此同时,全镇19个村都实现了网络对接,并拥有了独立的用户名与密码,实现了网络化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逐渐完善。充分利用春节期间流出人口返乡有利时机,围绕“早”、“亲”、“实”、“准”扎实开展返乡育龄人员“六个一”优质服务活动。在鄂黄大道和洪山路悬挂“返乡育龄朋友们,你们辛苦了!”等温馨宣传横幅10条,各村张贴小型宣传标语800余条,发放致全镇流出返乡育龄朋友们的一封信XX余份,目前已有效信息提交反馈1406人。通过开展本次活动,进一步拉近了返乡育龄群众心灵间距离,交流了相互间感情,增进了彼此间友谊,深受群众好评。三、工作中的难点与重点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与重点问题:1、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依然巨大,从数据上看,我镇出生政策符合率仅为%,严重低于区定责任目标。2、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形势依然严峻,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现象依然存在,“两非”案件查处取证难度大,有效措施不多。3、基层基础工作依然薄弱,一些干部在认识上还有重大偏差,认为计生工作只是计生部门的事,自觉抓落实的积极性不高,工作表面化和应付现象仍然突出,完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长效机制仍需努力。4、综合治理依然有待加强,相关成员单位履职不全,依法行政力度不够,导致对群众教育意义缺失,震慑作用弱化,对控制政策外生育有一定的副作用。5、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难度依然存在。全国流动人口管理一盘棋格局尚未形成,流出地与现居住地信息交流尚待加强,信息互动需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方式有待进一步探索。三、今后工作中的打算今后我镇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决定精神,紧紧抓住稳定低生育水平、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和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新体系等重点工作,夯实基层工作基础,建设高素质的人口计生队伍,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新机制,进一步开创我镇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1、坚持依法行政。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法三规”和中央决定,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管理,优质服务,依法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2、加强孕情监管力度。认真落实“三包一”孕情监管责任制,确保随访到位,及时掌握动态,做到工作前移,全程跟踪,坚决杜绝政策外生育及“两非”行为的发生。3、严厉打击“两非”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平衡。做到有案必查,提高查处质量,真正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方的作用。4、强化政策落实,健全利益导向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全力打造“和谐计生”,扎实开展计生惠民行动,实施出生缺陷干预、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民生工程。5、抓好队伍建设,打造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精通、作风上过硬的干部队伍,努力打造阳光计生、法制计生、诚信计生、和谐计生品牌。6、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区域性协作,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互动质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7、深入开展“关爱女孩”、“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大力提倡“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新型婚育观念,引导育龄群众转变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燕矶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一二年四月十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本决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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