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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一户多宅,讲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者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包括建筑物的基地及其空白基地。特征主要有1,使用主体特定,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规定取得宅基地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出卖转让。2,一户一宅,3,不可流转。对于一户多宅的处理1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一户村民的两处宅基地面积合并,没有超过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面积标准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其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申请。2、对于因建新不拆旧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村民拆除其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暂不受理。3、对于因继承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受理。宅基地使用权能否作为遗产依法继承,我国继承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有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带有身份性质的权利不能继承。但个人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因继承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可以受理。理由为:一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是农民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应当允许继承;二是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房屋可以继承。继承人继承房屋便自然对房屋所占范围的土地进行了使用,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客观上也没有可能;三是通知明确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四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对于因接受赠与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否则,将容易导致大量名为赠与,实为有偿转让,以规避法律的现象出现。5、对于村民购买住宅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规范宅基地流转的法律或政策出台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受理。6、对于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村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登记的,在国家出台明确的规定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一般不得受理。对于合法取得的宅基地赠与的处理宅基地本身不是农民的一项财产,但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归农民个人私有,因此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同时农民也有权将建造在该宅基地上的住房赠与他人,土地随房走原则。继承人或受赠人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所以只要村委会原则上同意就可以赠与。对超占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是解决“一户多宅”的有效途径王发荣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都是无偿提供,具有福利性质。凡是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有权无偿分配宅基地。这种无偿、无限期使用宅基地的办法,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农村村民多占宅基地的歪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升值很快,不少城镇居民都看好这块?肥肉?,到农村购买或者租用宅基地。即使是偏僻的农村,农村村民也可以将多占的宅基地?租?给别人使用,或者?卖?给别人;如果建房用到别人的宅基地,不出钱?买?,也得用自己的承包的耕地去兑换。这些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法不治众?,很难管理。既然农村宅基地有这么多的好处,谁会不想多占呢?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虽然有?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等规定,但?一户多宅?的情况在不少地方的农村却十分普遍;再说?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但农民私下转让事例数不胜数,虽然私下交易不能?过户?,但一纸房屋买卖契约便替代了产权证书。一边是?一户多宅?,宅基地长期闲置浪费;另一边却是受用地指标或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制,长期安排不了宅基地,农村中还有部分群众一直还住在解放初期?土改?时分到的旧房里面,住房困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特别是农村中靠政府帮扶解决生产生活的的弱势群体。XX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24841万亩,占建设用地总量的,是城镇用地的倍、独立工矿用地的倍、交通运输用地的倍、水利设施用地的倍。农村居民点户均实际占地826平方米,而国家规定的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户均一般不超过160平方米,相差近7倍;XX年,我国农村人均宅基地达到了惊人的225平方米。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城镇化率逐年提高,进城务工农民逐年增加,城镇不断扩容,农村常住人口急剧下降,但农村宅基地却始终保持?人减地增?的势头。其中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农村村民?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如何破解农村宅基地管理中?一户多宅?的难题,长期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都在积极研究探索,寻求切实有效的办法。XX年11月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提出?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不少地方对如何解决?一户多宅?问题,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如农村村民申请新批宅基地时,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就与村民签订交回旧宅基地的协议,明确规定村民自批准新的宅基地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两年,必须把旧宅基地交回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这种以协议方式解决?一户多宅?问题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是,用这种方式解决?一户多宅?问题毕竟是一种民事行为,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遇到少数不讲信誉的村民,到期不交回旧宅基地,除了把他告上法庭,别无他路,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一般都没不愿打这种官司。一个村只要有少数人?扛住?了,其他人就会以此为?榜样?。几年之后,以协议方式解决?一户多宅?问题就很不灵了。XX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不仅明确提出了?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允许村自治组织对新申请宅基地的住户开展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而且还提出了?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经依法处置后,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予以登记的,村集体组织可对确认超占的面积实施有偿使用?。文件中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使用宅基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对破解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多宅?的难题,提供了一条积极有效地途径。对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上个世纪80年代末就有了成功的例子。1988年至1992年,山东省德州地区开展了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工作,对节约用地,防止村民乱围乱占土地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90年1月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指出:?1988年以来,山东省德州地区和全国二百多个县的部分乡、村试行了宅基地有偿使用,取得了明显效果?,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搞好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此后,全国先后有29个省、市、自治区的近3万人到德州参观学习。1991年1月,时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局长的王先进来德州调研时指出:?农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是山东省德州地区的创举,为全国做出贡献?。1991年8月6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邹家华在听取国家土地管理局工作汇报后指出:?在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方面,要注意及时推广山东省的经验。他们的经验证明了这是利国利民、加强农村两个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件大好事,要在全国推广?。1993年6月2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话会议,会上,宣布取消了37项涉及农民负担的集资、基金和收费,其中包括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工作暂时停止。从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关心支持?三农?,减轻农民负担的相关政策来看,把农村村民使用的全部宅基地都纳入有偿使用会加重农民的负担,不利于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只能按照国土资源部提出的先在?经济条件较好、土地资源供求矛盾突出的地方?局部进行试点,看试点的情况再确定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值得尝试和推广。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既维护了农村村民合法的宅基地权益,保障了农民居住需求,又有利于抑制农村村民多占宅基地欲望的膨胀。特别是在?一户多宅?难于控制,而且不断蔓延,农村宅基地管理亟待规范的情况下,对超占面积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已经刻不容缓。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加大了多占宅基地的使用成本,用经济手段?倒逼?多占宅基地的农户退出多占的土地,有效解决?一户多宅?的问题,为农村发展腾出更大的空间,同时,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又能为集体经济组织增加一定的资金积累,为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条件。对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必须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自199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后,国家有关部委组织开展了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取消了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等涉及农民建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后的十多年,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都做了相应的调整,土地有偿使用已经成为我国土地管理的发展趋势,土地管理已经从行政、法律的手段向行政、法律、经济等综合手段转变。我国十三亿人口,农民占80%,宅基地使用需求量大,既要保护好18亿亩耕地,又要加快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就必须把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现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个明显不合理的现象,就是有的农民占有多处宅基地,闲置浪费严重;有的农民却因为多年安排湖镇镇“一户多宅”情况调查表湖镇镇村时间:XX年月日注:在对应栏里标上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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