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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一房二卖,解除合同没有依法解除买卖合同业主一房二卖被判违约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旭锋【案情回放】XX年2月28日,何先生、钟先生以及中介方三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钟先生向何先生出售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某小区一处物业。房屋买卖合同签定之后,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何先生支付定金和首期款人民币50万元后,剩余购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审批,但钟先生无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义务。XX年5月24日,何先生得知,钟先生已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钟先生遂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钟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钟先生返还已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钟先生提出反请求,认为何先生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已超过30天,按照合同约定,钟先生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何先生应当按成交价的10%支付违约金。【仲裁结果】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房屋总价款为200万,申请人只向被申请人支付了50万元的现金,虽然申请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购房款,被申请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解除,因此合同尚未发生解除效力。被申请人将物业出售给第三人,已构成一房二卖,属于根本违约。因此,判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楼款50万,支付违约金2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说法】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才发生解除效力。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解除效力,应当承担“一房二卖”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对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它可以包括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为了避免产生争议,本律师提醒,最好应采取书面形式。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合同解除时,也应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只要通知送达对方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反之,则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核心内容:一房二卖会出现哪些法律后果?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会被处以警告、责令期限改正并处罚款,甚至构成合同诈骗罪。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1、从民事责任角度分析对于有效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个买受人都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房地产开发商应对第一买受人履行交付义务,而对其他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而言,根据司法解释第八、九条规定,未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对于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无效合同的善意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合同无效,并根据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种情况下的特殊处理第一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如果拆迁人明确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那么被拆迁人享有优先权,即使后买受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其仍可以主张后买卖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如果被拆迁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后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善意买受人可以主张恶意串通的合同无效,即使恶意串通人已经取得房屋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善意买受人仍可以主张其合同无效,请求撤销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508ce5ee2bdc6775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type=pic&aimh=44&md5sum=71be2a6f30caf020ed210fcd&sign=8f46bea63a&zoom=&png=8004-&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如果善意买受人不主张上述权利,其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和买受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还可能承担追缴所得的法律后果,即双方因恶意串通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2、从行政责任角度分析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应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从刑事责任角度分析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在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因此在具备法定情节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认定房地产开发商的一房二卖是否构成犯罪时,应注意区分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首先在主观上,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即房地产开发商是通过买受人履行合同、支付房款来获取财物,但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交房义务,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商意图无偿占有买受人的财物。而在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只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其他合同,但其并不具有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即房地产开发商只是为了获取更高的售房价格而故意一房二卖,但对于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其并不想非法占为已有。其次在具体行为上,结合主观故意考虑,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约能力,如根本不可能建造房屋;也可能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各种欺诈手段,如虚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伪造票据等,企图骗取买受人的财物占为已有;还可能在签订合同取得买受人的购房款后,又打算不履行交房义务,肆意挥霍所取得对方财物等。综上,在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房二卖行为中,房地产开发商在实施欺诈时须受非法骗取对方财物目的的支配,即其只想无偿占有对方财物,而无履行交房意图,而买卖合同已进入履行阶段,即买受人已经支付房款。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数额犯,即行为在达到数额较大情节时才构成犯罪。目前对于数额尚无明确规定,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个人诈骗公私财物XX元以上属数额较大。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一房二卖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房主李先生一房二卖,并与第二购房人宁女士办理了过户手续,结果惹怒了第一购房人刘女士,刘女士为此将李先生与宁女士一并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先生与宁女士所签的网签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故判决该合同无效。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双方之间的网签合同。记者今天获悉,该案目前进入二审程序,双方上午被约至二中院谈话。提起诉讼卖房后还没过户房主又签卖房合同刘女士起诉称,XX年6月30日,她以总价款400万元的价格从李先生手中购买了位于东城区新怡家园的一套单元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刘女士先行支付定金20万元。李先生在XX年7月7日将房屋交给刘女士,刘女士将房屋装修后搬入其中居住。XX年10月29日,刘女士催促李先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此时李先生明确表示,由于房价上涨,因此不愿意再将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要求刘女士腾房。刘女士随即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情况,得知李先生已将房屋转手卖给了另一位买家宁女士,并且已与宁女士办理了房屋过户。刘女士认为,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产权转移,明显属于恶意串通。李先生辩称,虽然的确是刘女士先买的房子,但需要办理贷款才能支付房款。而宁女士可以随时支付房款,两者相比,他才将房屋卖给了宁女士。而宁女士也否认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一审判决恶意串通明显网签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XX年11月李先生与宁女士签订的经纪成交版合同(即网签合同),双方约定购房价款为万元,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李先生与宁女士之间的网签合同属于恶意串通明显,因此判决该网签合同无效。最新进展两名被告均提出上诉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与宁女士均提出了上诉。宁女士表示,她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房产,不存在任何过错。她的代理人京华律师事务所的王兴华律师表示,仅以网签合同的价格确定李先生与宁女士存在恶意串通是片面的。“网签合同填写明显低于实际成交的房款价格,已经是一个惯例,几乎所有二手房买卖都如此运作。”王律师说,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网签合同价格只要不低于北京房屋买卖指导价格即可,因此法院推断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缺乏依据,属于无理推断。关于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XX年初,时值北京房地产行业调整之际,王女士认为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打算在朝阳某小区买一套120平米的房子。仔细比较了几家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后,王女士看上了张先生待售的一套三居室。在中介的斡旋下,王女士和张先生达成了购买意向,并很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0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价款。王女士支付给中介公司3万元服务费,并通过汇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先生10万元首付款。由于王女士要出国公干,所以一直未办理银行贷款。XX年3月份,王女士回国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通知张先生协助办理贷款事宜,但令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张先生竟然将房屋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了他的妹妹张小姐,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律师在了解完该案的大概案情后,对一房二卖事件进行了法律分析:第一,如果由于房价升高,张先生为了得到更多利益,与其妹妹张小姐恶意串通,最终造成王女士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那么,王女士可以以张先生与张小姐恶意串通为由,向法院起诉,确定张先生与张小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然后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第二,如果张先生与其妹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恶意串通,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属于有效合同。那么因为该房产已实际过户给张小姐,造成张先生无法履行与王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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