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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备案和保修,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概念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第一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第二节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三节 建筑工程保修,一、建设部第80号令颁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第三节 建筑工程保修,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条款(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第三节 建筑工程保修,(二)质量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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