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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政法资讯 2009 年第 6 期目前世界上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总结起来,可分为三种: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和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模式 。纵览世界各国税制,个人所得税模式的演变趋势表现为:目前真正实施纯粹的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比较少,现行制度基本上都是两者的混合物,只是在具体执行中混合的程度 、具体模式不同。鉴于各国在税法实践中的选择,并考虑到我国国情,笔者认为选择混合所得税制是符合中国当前国情的 。但从国际成功经验来看,实行混合所得课税模式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有效的外部配套条件作为坚强的后盾 。而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相对比较低,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转换的进程 。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配套设施,为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提供良好的外部征收环境 。一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1、征管信息化水平过低我国税收征管网络化体系尚未建成,税务机关与其他经济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联网,导致其无法及时 、准确地获取和处理纳税人各项交易信息,无法有效对纳税过程进行监控 。而目前纳税人主要是自主上门申报,耗费过多精力,不能及时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各项信息 。此外,近几年我国虽然推行了 “金税工程 ”来推进税务征管电子化,但其局限在于只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未扩大到全体税种,笔者认为我们应逐步将其内涵扩大到所得税方面,进一步强化其运用于整个税收系统的功能 。2、税源流失缺乏监管机制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由原来的收入低水平 、项目单一化向收入高水平 、多元化 、隐蔽化发展,这种现象造成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我国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借鉴尹 旭 万 莎2009 年 3 月 5 日及 3 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北京分别拉开序幕 。这次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形势下召开的,因此,我国政府在期间出台的政策及其他刺激经济的财政措施都成为了中外媒体关注的焦点 。其中关于转换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呼声越来越强烈,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无疑对当前刺激消费 、调控经济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基于税收征管视角学术探讨35财 经政法资讯 2009 年第 6 期也不高,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 没有从法律上规定社会公共部门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资金往来 、投资经营等情况,没有规定超过一定额度的个人现金支付必须通过银行支付。同时,由于我国没有税务申报和登记制度,在现金大量流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有效监控的只有居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其他收入却难以据实征收和管控 。因此,我国现阶段需要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源监管力度 。3、纳税申报积极性不高在纳税申报方面,我国现阶段虽然推行了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制度,但它也只是在不改变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之上,让纳税人按照综合所得税制的口径,将各类应纳税的收入合并计算,并自行向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申报 。事实上这种 “分类计税 ”加 “综合申报 ”的 “双轨制 ”,把个人所得税带入了计税 、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 、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由于纳税人一年中收入来源较广 、变化很大,以某月收入推算全年综合收入相当困难,再加之此项申报制度并不减轻纳税人原来应纳税额,反而成为纳税人一种额外的负担 。因此,此申报制度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各地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并不高 。4、税务代理发展滞后税务代理是专门从事税务实务的代理,在我国税务代理制度是纳税人节约纳税成本,避免因不懂税法而招致损失,并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的必然选择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税务代理业在我国诞生,经过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税务代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还不强,在这样的条件下,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也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 。我国的税务代理业目前存在从业人员不足 、知识层次偏低;业务范围单一 、服务层次不高;宣传力度不够 、需求开发缓慢;独立原则欠缺 、公正原则不足;税务代理环境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二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介绍1、美国的税务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开始向税收领域渗透 。以美国为首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税务机关都设立了税收信息中心,形成了一套覆盖全国的税务信息系统,极大地提高了这些国家的税收征管效率 。美国社会的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说是一个网络社会 。美国国内收入署( IRS)从 20世纪 60 年代就开始进行税收信息化建设,为了与其直接面向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框架结构相适应,美国政府还制定了一个信息化建设15 年规划,逐步建立一个高效公平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纳税人服务 。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包含 10 个信息管理子系统:纳税人服务系统 、小型企业征管系统 、大中型企业征管系统 、电子申报系统 、综合电子服务系统 、图像识别处理系统 、税收统计信息系统 、综合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大型数据库管理系统和综合财务管理系统。现在,美国已利用互联网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以及其他个人和组织之间构建起了快捷的税收信息通道 。在税收征管方面,美国的计算机征管网络系统涵盖了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税源监控 、税收违法处罚等全过程,并已和光电技术 、自动化技术结合起来实现了 “人机对话 ”,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税务网络体系 。据不完全统计,美国联邦税收收入有 80%以上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征收上来的 。同时,美国的纳税申报采用 “自报自缴 ”方式,即纳税人自行申报,并按申报数目自行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就业前须向税务局填报税卡,税务局以此建立其个人所得税档案,并向纳税人分发税务号码 。纳税人自行缴款和雇主代扣代缴都通过税务号码进行,这样税务局便可以通过网络记录,汇总并管理纳税人年度不同时间和学术探讨36财 经政法资讯 2009 年第 6 期不同来源的收入 。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可选择电子申报( Electronic Tax Filing) 、电话申报( Tele File) 、在线申报( On-line Filing) 、PC 申报等多种方式进行 。税务机关的信息处理人员可以通过一个自动数据处理系统来受理纳税申报,核对申报表的准确性 、要求退税的正确性以及信息表上的收入情况 。这种做法在极大程度上节省了征纳双方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税务部门还可以通过与银行 、金融 、海关等部门联网查询纳税人存款账户和收入信息,做到对纳税人每笔收入都了如指掌 。2、瑞典的税务代码制度瑞典是世界上经济最发达 、最富有的国家之一,实行发达的私营工商业与比较完善的国营公共服务部门相结合的 “混合经济 ”,以高工资 、高税收 、高福利的 “三高 ”特征而举世闻名,全民在享受完善的社会保障的同时,也承担着堪称西方国家之冠的高税收 。个人所得税是瑞典第一大税种,也是瑞典 “高税收 ”特征的集中体现 。2005 年瑞典全国税收总额达 1.36 万亿瑞典克朗( 1 瑞典克朗约合1.15 元人民币),而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总额的 30.4%。表 1.1 2005 年瑞典税收占 GDP 的比重及其构成资料来源:http:/www.oecd.org瑞典拥有完善的税源监控体系,瑞典公民一出生就有 10 位数字的终身税务号码,此号码用于税务申报和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而且管理严格 。例如,某个人变更住址,必须在一个星期内进行公告 。因此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税务号码掌控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 、收入来源和财产状况 。纳税人去世时,税务部门还要按照该纳税人的财产 、负债,征收遗产与赠予税后,再核销该号码 。同样,当一个新公司申请成立时,也有一个统一的税务号码 。每年年底,银行会将每个个人和公司的财产 、收入等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纳税审查时进行核对 。根据税务号码,税务部门可以随时查阅纳税人的缴税情况 。税务号码成为个人和企业生存的基础,银行开户 、社会保险缴费等日常经济生活都需要税务号码,个人和企业的不良信息也可通过税务号码查询得知 。3、日本的 “蓝色申报 ”制度在日本,现行的纳税申报制度分为 “白色申报 ”和 “蓝色申报 ”两种,相对于以普通申报表进行申报的 “白色申报 ”而言, “蓝色申报 ”是指纳税义务人在得到税务机关许可后,依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蓝色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对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在税收检查 、财产损失及费用的列支上给予多项优惠 。比如某纳税人在两年内申报的应税所得与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税所得之差异小于 10%,该纳税人就可以申请使用蓝色申报表纳税,今后税务机关对这类纳税人就不再进行检查 。取得 “蓝色申报 ”资格的纳税人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根据大藏省令置备一定的账簿文书,用于记录其收入 、支出,真实反映经营成果,并作妥善保管;二是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纳税地所属税务署长的许可 。但当 “蓝色申报 ”纳税人被怀疑有申报不实 、偷税漏税行为,一经核实,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 “蓝色申报 ”资格,并追溯至停止使用原因所产生的年度 。若停止使用原因发生在停止使用以前年度,那么在这段期间纳税义务人所提交的蓝色申报表,将被视为白色申报表,并相应取消此期间采用 “蓝色申报 ”所享受的全部优惠 。“蓝色申报 ”制度对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起到了不错的效果 。由于使用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人被认定是诚实经营 、依法纳税的良好代表,并给予特殊待遇和荣誉,其做法本学术探讨37财 经政法资讯 2009 年第 6 期身就能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诚实纳税,还可在充分信任纳税人的基础上消除他们的逆税 、厌税倾向,倡导良好的纳税风气 。同时,也能对那些使用白色申报表的纳税人起到鞭策作用 。此外,由于对纳税意识不同的个体,从“申报表 ”上就做了客观分类,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其实施不同的管理,税务人员便有更充分的精力和时间,针对那些存有问题的纳税人进行严格查处。这样,就大大节约了税收征管的成本和时间,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4、韩国的税务代理制度1961 年,韩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同时颁布 税务士法 ,税务代理制度在韩国诞生,税务代理从此在韩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40 多年来,韩国的税务代理业已进入成熟运行状态,韩国共有人口 4600 万人,而执业税务士有 4800 人,韩国 95%的企业委托税务士代理纳税事务,税务士事务所遍布全国各地 。韩国税务士制度由 税务士法 和 税务士会会则 构成 。到目前, 税务士法 已经做过 4 次修改, 税务士会会则 已做过 9 次修改,完备的代理法规是韩国税务代理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依据和保障 。韩国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税务申报 、申请代理,税务调整计算和填写纳税申报表,记账代理,税务咨询 、策划等业务,纳税争议陈述等等,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 、多层次的服务 。韩国对于税务代理人的资格认定也比较严格,韩国的税务士资格的取得方式有:税务士资格考试合格者;公认会计师;律师;有在国税系统相当工作经历的公务员 。目前,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主要是通过考试取得税务士资格的人 。在韩国想成为税务士十分困难,必须在同一年内进行两次考试,而且考试科目繁杂 。韩国税务代理业的有序发展还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 。国税厅在审议新政策时,一般会征求税务士会和执业税务士的意见;执行重要征管任务时,吸收税务士参加 。此外,韩国政府还规定,一定规模的法人缴纳所得税时,应提供经税务士审查制作的 “税务调整计算书 ”,否则税务部门可对其加征 20%的税款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税务士的地位和公众信任度提高,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和税收征管的顺利进行。三 、提升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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