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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家户口不迁,合同无效房子卖了户口却不迁户口老赖将被强制迁出XX年06月22日11:50我来说两句(1)提要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的居民户口迟迟不迁出,导致买方户口无法迁入,这些“户口老赖”此前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而迟迟无法解决。户口动迁通知书。记者朱福林摄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卖方的居民户口迟迟不迁出,导致买方户口无法迁入,这些“户口老赖”此前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而迟迟无法解决。昨日,记者从南京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南京市已经出台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户籍关系办理的指导意见”,对于迟迟不迁出户口的“户口老赖”,已经可以实施强制迁出。案例遭遇“户口老赖”,买房四年落不了户在南京新街口工作的石先生,XX年底在新街口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这套二手房50平方米,总价36万元。在南京求学四年,工作后能够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石先生很是高兴。不过,房子买到手至今,卖方的户口一直没有迁出去,四年来他多次和卖方交涉均无结果,以至于房子买了四年,石先生的户口仍然迟迟迁不进来。“当时对迁户口的事情也不是很了解。”石先生向记者表示,当时在交易二手房的时候,他也发现卖方的户口还在这套房子里,当时和卖方作了约定,一方面扣留了XX元房款作为尾款,另外一方面也让卖方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大意为二手房中的户口将在两证办妥的同时给予迁出。“我当时已经算比较谨慎了。”石先生回忆说,有了尾款和书面承诺的保障,他当时也没想到卖方户口会成为困扰他四年的问题。“四年里不知道催过多少次了,一开始还找一堆借口,后来干脆就换号码了。”石先生回忆说,房子过户之后,他找到卖方要求其把户口迁出去,一开始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办,后来得到的答复是人不在南京,最后卖方干脆就不接他的电话。石先生曾经向派出所做过咨询,当时派出所给他的回答是他们也没办法,只能帮助劝说。由于卖方户口一直没有迁出,石先生的户口就一直没办法迁入。房子买了四年了,石先生一直还是南京的集体户口。买房落不了户,孩子上学成难题“因户口问题导致的纠纷,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占到了两三成。”南京房产部门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不少二手房买卖双方在户口问题上发生纠纷,给孩子落户口、上学等带来困难。记者从南京一家中介公司了解到,他们经手的一位客户的经历,就很典型。这位购房者XX年9月在白下区购买了一套某重点小学的学区房。根据这所学校的规定,户口迁入学区房满3年,才能就近上学。为此,考虑到孩子的上学年龄,这位客户必须在XX年9月前将户口迁入这套学区房,才能满足3年的户口要求,孩子才可以上学。在交易过程中,中介公司特意提醒户口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户口迁出时间。签约后,买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是卖方却迟迟不将户口迁走。XX年初,买方将卖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尽快迁出户口。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卖方再次做出了迁出户口的承诺,并约定每拖延一天迁出户口,便赔偿买方100元。然而,到了XX年12月份,卖方仍然未将户口迁出。买方再次将卖方告上法院,最终买方获得了一万元的赔偿金,但是孩子上学的事情却被耽搁了。应对“户口老赖”是全国性问题今年1月24日,南京市市长信箱里收到了一封市民来信,反应的就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户口问题。在这封市民来信中,写信的市民表示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没有任何部门会检查卖方的户口是否迁走。即便通过正规中介公司,在买卖合约上约定具体的户口迁出时间,但是如果卖方逾期没有迁出,即便是法院也无法强制把卖方的户口迁走。这位市民表示,户口问题关系到小孩能否落户,能否上幼儿园、上小学。可是法院不能强制迁户口,公安户籍管理处也无法解决,导致买房人非常痛苦。当时,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给予的回复是:这是一个在全国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只有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到位后才有可能彻底解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防止类似的户口纠纷,买方必须预先调查核实,并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救济条款。4月底起可强迁“户口老赖”除了买方小心翼翼地防范,难道就没有可以对付“户口老赖”的办法吗?昨日,记者从南京市相关部门获悉,南京不久前出台了一项政策,公安部门可以对“户口老赖”实施强制迁出。据了解,在今年4月底,南京市公安局户政处已出台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户籍关系办理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核心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原房主户口一直不肯迁出,新房主可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户口迁入;经审核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合格后,派出所便可启动户口强迁程序,对卖家的户口进行强制迁出。上述案例中遭遇“户口老赖”,买房四年未能迁入户口的石先生。近日已经向所在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在核实情况后,启动了强迁程序,向卖方下达了户口动迁告知书。记者在这份户口动迁告知书里看到,卖方被明确告知,其户口所在地房屋权属已经变更,须将户口迁至其他合法固定住所或直系亲属处,符合社区托管户条件,可申请社区托管户。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如不将户口迁走,公安机关将依法把户口迁至社区托管户。提醒二手房交易时宜设定违约金和尾款“现在可以强迁,但是不能依靠强迁。”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蒋德军律师表示,购房者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最好的办法是在交易过程中就重视户口问题,可以通过设定违约金和尾款的方式,防止“户口老赖”的出现。蒋德军律师表示,二手房交易时一定要求中介公司或者卖家,提供详尽的房屋信息。在户口问题上,则是要确定这套二手房是不是空户,如果不是空户,需要对原有户口的迁出期限、地点做详细约定。此外,还应该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户口迁出问题的违约责任,以确保发生纠纷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甚至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此外,还可以通过保留一部分尾款的办法,对卖方迁出户口造成约束。等到卖房人迁出户口后,买方才将尾款付清。总之,在买房前做好户口方面的规划,才能尽可能避免在买房后发生纠纷。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可撤销合同与撤销权可撤销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条件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条件是该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补偿安置协议的无效与可撤销性情形一、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以至于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无效,是自始、绝对、当然地无效,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主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在符合上述情形任何之一时都会导致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所谓欺诈,就是指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某种行为。比如,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欺诈需要有欺诈行为、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以及欺诈违反法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胁迫,就是以向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友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这种恐惧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胁迫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所表示施加危害系属违法或不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必须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会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我们知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具有平等地位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什么时候会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呢?就是在被拆迁人代表国家管理财产的情形。比如,国有企业搬迁,某些事业单位的搬迁、某些市政机关的搬迁等等。对于这种情况,受欺诈或者胁迫的被拆迁人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这一无效的原因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在实务上,合同因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无效的情况相对少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在实践中不胜枚举。比如,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也有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与其他人串通,共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无论是损害国家利益还是第三人利益,都可导致合同无效。当然,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主张合同无效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据。(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例如,订立赠与合同,目的在于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订立联营合同,目的在于非法拆借资金等。因被掩盖的目的非法,在后果上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故该类合同应为无效。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很多见。比如,拆迁人为了亲友的利益,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让其亲友在拆迁范围内租赁一处房屋。然后以承租人的身份要求安置。拆迁人便假借安置为名送给其一套住房。表面上别人是看不出有什么违法之处,事实上,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是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活动都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任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其实质上是违反了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限制经济自由的合同,违反公平竞争的合同,违反劳动者保护的合同等,均应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又称违反强行性规范,从法律类别看,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行性规范,以及违反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规范,不得任意扩大范围。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行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行性规定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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