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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上海,关联企业,劳动合同编号:劳动合同姓名用工单位部门工作岗位上海尊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二0年月日劳动合同甲方:上海尊才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甲乙双方需告知的基本情况甲乙双方于本合同签订日的基本情况如下所述,甲乙双方应确保内容无误:若有变更,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甲方:乙方:第二条工作内容1、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派遣乙方到,从事工作及与此相关的附带工作。乙方应按用工单位的工作要求和考核目标,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工作内容所承担的各项工作职责。2、用工单位根据乙方的能力、工作表现或用工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和组织结构调整等,经协商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第三条合同期限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中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2、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法定解除合同时止,其中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3.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第四条工作地点用工单位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的,经协商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应该服从工作安排,主动完成工作任务。第五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乙方的工作时间,按下列第款确定: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保证至少休息一日。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愿意的,视为加班,用工单位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同等时间补休。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以年/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用工单位应确保乙方平均工作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基本相同。3、实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用工单位安排而定。一、用工单位对乙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用工单位应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但乙方应确保用工单位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二、乙方可以按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用工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规定,享有休假福利。第六条劳动报酬一、用工单位应当每月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工单位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二、用工单位承诺每月日前为发薪日,发薪为先工作,后支付工资。三、用工单位根据国家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下列情况确定:1、乙方试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1900元,绩效奖金为零至元,全勤奖为零至元,保密费元,岗位津贴元。2、乙方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业绩,用工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经营状况确定。四、用工单位实行保密薪酬制度,乙方不得泄露或与第三者讨论,如有违反,将按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处分。五、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或用工单位的制度及乙方的工作内容变化,经双方协商用工单位可以调整乙方的薪资水平。六、乙方在领取工资后的一周内未对其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则视为对发放的工资已认可。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保障乙方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各项制度,防止工作过程中的事故。第八条社会保险和福利一、用工单位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为乙方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二、乙方享有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婚假、计划生育等假期。三、乙方在工作期间,发生生、老、病、伤、残、死等,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劳动纪律和工作考核、一、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其内容经过民主程序并采用公示或签名的方式由乙方确认,一旦公示或签字后,乙方即应当知道并承认其生效。二、上述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遵守执行,对乙方执行的情况,用工单位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处罚,直至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三、乙方必须按照被聘用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指标完成工作。用工单位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可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绩效工资的发放。第十条劳动合同的变更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本合同条款,并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此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合同后。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内容工作的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一、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因乙方未能在30天内提供其被录用的相关资料,至使甲方无法办理录用及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2、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和用工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查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3、乙方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4、乙方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劳动纪律或劳动规章制度的;5、乙方工作粗心或失职,对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6、乙方故意泄露用工单位机密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7、乙方同时与其它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8、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工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9、乙方被依法拘留、劳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10、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不再设置乙方岗位的;11、乙方在工作中,转移公司业务、擅自接收客户现金或实物馈赠的和贪污用工单位财物的。其它约定条款:12、当被派遣公司停工或停产时,有权安排乙方待岗,待岗期间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予以执行。13、被派遣公司有权安排乙方临时性调岗,临时性调岗不得超过6个月,临时性调岗乙方必须服从。14、被派遣公司实行薪随岗调的原则。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伤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内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据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工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合同后,仍然需裁减人员的;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合同:1、在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实行计划生育的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六、甲方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范围和标准,应当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2、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3、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的权益的;4、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5、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和用工单位。八、乙方办理辞职手续,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后,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如甲、乙双方定有其他协议的,则依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九、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法确立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履行第五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汀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将合同文本交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不受此限。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九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缉项。用人单位因可能对劳动者出资培训或者分配住房等原因,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内,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需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二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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