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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申诉书范本(申诉成功)恢复工作、补发工资申诉书范本(申诉成功) 我本是信用社正式职工,14 年前被主管单位无端停职停薪,至今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我每年坚持要求恢复工作,屡屡遭拒!上千次上访无结果!我的困难谁来管! 申诉人:xx( 又名 xx、xx):女,45 岁,原中国人民银行 xx 县支行商业街城市信用社职工,住 xx 省 xx 市 xx 县 xx 镇。联系电话:申诉请求:确认我与信用社的工作关系,落实职工待遇偶然疏忽,导致同事重复记帐我于 1981 年在中国农业银行 xx 自治区 xx 县支行参加工作,21982 年 4 月转为正式职工。1989 年 5 月 17 日我从 xx 县土城子信用社调入中国人民银行 xx 县支行商业街城市信用社,担任储蓄会计。1993 年 8 月 13 日中午 1 时许,我和信用社的另一名职工 xx 值班时,xx 县人行干部 xx 到我信用社存款,我接过 xx 所填存款单据及 xx 元现金,经核对计入 xx 存折。因为当时我的手章锁在抽屉里,我没有带开抽屉的钥匙,就把 xx 所填的存款单据及 xx 元现金交给正在玩扑克牌的 xx,要他在存折上盖他的手章。同年 8 月 23 日,我发现 xx 的存折与账目不符,便向 xx 询问原委,xx 说不知何故。当时我看到 xx 的存折在 8 月 13 日进入两个xx 元,但是,卡片帐上只记了一笔,xx 的原始存款凭据也只填了一张,存折上有一笔没有加盖我的手章。由此可以推断,是当日 xx 接过存折和现金时给 xx 重复计入了 xx 元存款。在场的信用社主任 xx同意将没有盖我手章的一笔划掉,同时在场的 xx 也没有表示异议。 颠倒黑白,调查结论违背事实本来是一次微小的记账失误,失误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再说记账失误也不是我一人造成,所以,我没有把这看作大事。令我始料不及的是,8 月 24 日 xx 县人行行长 xx 到我们信用社召开职工大会,3会上 xx 不顾事实,逼我承认拿了 xx 元,甚至不听我申辩破口大骂,当众侮辱我的人格。8 月 25 日,xx 县人行金融系统纪检部门根据xx 的旨意,停止我的工作,成立调查组,专门调查所谓我丢失储户存款一事。其实凭储蓄底帐,很容易查清事实。但是在 xx 的干扰之下,调查组不顾事实,竟然做出我“丢失储户 xx 元存款”的结论,并责令我赔付 xx 元。这样的结论对于我个人来说 ,不仅仅是 xx 元的损失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对名誉人格的极大贬低,这当然受到我强烈反对。职务被停,工作岗位莫名丢失x 年 x 月 x 日我被停职,x 年 x 月 xx 县人行行长办公会议作出限我三个月内调出人行城市信用社,否则给我行政纪律处分的决定。这个决定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再说我经过努力也没有办成工作调动,三个月后单位也没有对我作出其他处分。因此,我一直认为自己还是人行城市信用社的职工,我多次找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涉要求恢复工作岗位,但至今被拒绝。1995 年“人民银行 xx 县支行商业街城市信用 ”社改名为“xx 城市信用社” ,并移交给城市信用联社管理,在人、财、物移交清单中,我包括在移交人员名单之中;后来“xx 城市信用社 ”又归属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更名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x 信用社” ,我再找单位4领导要求上班,同样被决绝。 就这样,我的工作岗位至今没有恢复。多年上访,问题至今没有解决 被停职后,我一直不服,每年都找原工作单位“xx 信用社”领导和上级机关要求恢复工作、补发工资和停职期间的福利待遇,但是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x 年 7 月人行 x 分行对我上访问题进行调查处理,xx 县支行作出处理意见,提出在我提供经济责任担保后方可安排工作,同时认为我和原单位领导和职工已经伤感情,不便回原单位工作,拟由农村信用联社安排到其他社工作。x 年 1 月 xx 信用社将该处理意见通知给我,我对此表示同意,随后我提出由我的丈夫或者姐姐为我提供经济担保,但是遭到当时县人行行长 xx 的拒绝,xx 要求我必须保证不再上访、保证调出原单位才接受我亲属的经济担保,我认为这些要求无理,没有同意 xx 提出的条件,我的工作问题因此再次被搁置,此后,我一直上访到现在。上访有理,为何至今不见结果我原是中国农业银行 xx 县支行的正式职工,x 年通过正常工作调动程序到中国人民银行 xx 县支行下属的商业街城市信用社工作,因此,我与信用社存在无可争议的劳动关系。x 年 9 月 xx 县人行行长5办公会议作出限我三个月内调出人行城市信用社,否则给我行政纪律处分的决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成为解除我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 xx 年“人民银行 xx 县支行商业街城市信用”社改名为“xx 城市信用社” ,并移交给城市信用联社管理,在人、财、物移交清单中,我包括在移交人员名单之中;后来“xx 城市信用社 ”又归属农村信用联社管理,更名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x 信用社” 。这些变化是上级单位根据国家统一政策作出的有关信用社经营管理方面的调整,不能成为信用社解除原职工劳动关系的理由。事实上,信用社没有任何其他职工因为上述变化,解除劳动关系,而是自然成为更名后信用社的职工。无论是作为行政主管机关的人行 xx 县支行,还是更名前后的信用社从来没有通知过我解除我与信用社的劳动关系,我完全有理由要求确认我是信用社职工、恢复我工作岗位、落实职工待遇,并且赔偿我被停职期间的一切损失。我失去了工作也失去了收入来源,十几年的上访,使我身心疲惫,生活也陷入了困境。宪法赋予了公民申诉控告权利,我是遵纪守法的善良公民,事情发生后,我始终寻求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鉴于我到 xx 县、xx 市、河北省有关部门以及人行天津二级分行上千次上访都不能解决问题,无奈之下,我这次进京上访,希望中央领导同志,关系我的疾苦,替我主持公道,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我6的困难。申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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