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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不可抗力合同解除判决因不可抗力致合同解除相关问题研究【关键词】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一、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我国在合同法中规定了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几种情形,不可抗力是其中的情形之一。可见不可抗力的发生是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是应以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预防能力判定还是应以一般人的认知和预防能力判定呢?下文对不可抗力认定的理论依据进行对比和探讨。总结各种文献之后,对不可抗力的认识有3种学说,即以个体为判断标准的主观说、以一般人为判断标准的客观说和折中说。主观说以当事人个体的判断能力为标准,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认为尽了最大的注意仍不能避免发生的事件为不可抗力。客观说以一般人的判断能力为标准,认为通常人都无法避免的事件为不可抗力。客观说更多考虑的是外部事件的性质。折中说对不可抗力的界定既要考虑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又要考虑外部事件的性质及其量的因素是否显著。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应从主观上来理解还是从客观上来理解呢?学者通说认为合同法117条第二款在理论渊源上属折中说。即对三个不能的认定要同时考虑具体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又要考虑外部事件本身。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可抗力的判断应以客观说为标准。认为不可抗力的实质要素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要素,并且事件的性质是严重的。本人也更倾向于客观说的观点,认为不可抗力的认定不应被具体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左右。采用客观标准,有利于法律的适用。主观标准的个体性,给不可抗力的判断带来困难。二、不可抗力的判断具有个案性依据我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界定采折中说。同时考虑主观和客观的双重因素。由此,主观上,在具体案件中的具体当事人其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是不同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认知能力不断提升,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人的认知能力可能不同。客观上,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对客观事件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正经历着由不能到能的过程。法律的概括性界定,使事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因人的理解不同而产生偏差。三、个案性判断引发的问题谁来判断受主客观因素的双重影响,当非典型的事件发生时,又谁来判定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呢?这个问题非常关键,直接决定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的有无。双方当事人主观认为是不可抗力,客观不是不可抗力本人认为该情况在解除通知到达时合同解除。因为双方当事人同时认定是不可抗力,那么双方对解除权产生的基础认知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以一般人的标准进行判断。解除权的设置是对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在双方认知相同的情况下,解除权的行使是公平的。主观一方认为是,一方认为不是,客观是不可抗力此种情况因双方对不可抗力的认知不同,在解除通知到达时,接到通知方一般都会向法院提出异议。而法院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客观标准,由法院来判断对方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三个月没有提出异议,个人认为该解除权是有效的。因为法律设置三个月的期限是为救济其权利,期限内不请求法院救济是对权利的放弃。法院能否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关于合同解除,一般认为依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必须经过通知的程序,法院并不能直接判决解除合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作为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的案例并不少见。对于法院能否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法律上并无明文之规定,学界也无统一的观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各种认定标准不一的裁判,有的以原告没有通知被告而直接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有的直接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对此问题,有待立法予以明确。一、关于合同解除方式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同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二、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理解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有人据此认为,在解除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只能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效力为诉讼请求,而法院只能依确认之诉进行审理。第九十六条指的是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具备时,或符合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不可抗力、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形时,当事一方享有解除权,对于该条规定中的“应当”,一般认为属强制性规定的用语,即解除权人欲解除合同,应当而且只能通过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方式行使解除权,而不能要求仲裁机构或法院予以解除。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的协议,是私法规范的范畴,合同的订立或终止只能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进行,法院不能以公权过多地干预。笔者认为,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时,或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六的规定的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时,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若其主张解除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应通知对方。但是我国法律中对“通知”的方式并未有明确规定,当面或电话告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递发送通知、当面递交书面通知当然可以理解为此处的“通知”,但通过法院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请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副本,是否也应属于“通知”呢,答案是肯定的。不论通过何种方式,若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无误地告知于对方当事人的效果,都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通知”,对此不应拘泥于“通知”的形式,而是要看结果。因此,对于基于约定的解除权成就时,或因不可抗力、根本违约等情形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权,其主张解除合同时,可以能过一般的口头、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也可以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对于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只能通过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解除。对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在情势变更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因此,那种认为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一律必须事先“通知”对方的观点,显然是不对的。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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