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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与在校毕业生,签订合同,合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如果是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按合同约定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在明知求职者是在校生的情况下,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其发放劳动报酬的,该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而言,是否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取决于该他们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平等主体之间,在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前提下达成一致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法律的保护。虽然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但是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乃事实,同时也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6周岁的就业年龄。劳动部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可见,在校大学生并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对于一个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完全有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虽尚未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择业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只要是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没有禁止大学生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也有资格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在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用人单位对在校大学生的情况是知情的,在录用时认可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及学位的现状,就不存在着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也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依照该行政规章的规定,晓燕不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而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式就业。在这一问题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准大学毕业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而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从该规定来看,法律只授权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可见,我国的劳动法和高等教育法存在法律冲突。在校生签的工作合同,有没有效?XX-08-1917:54一名高校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久,遇上车祸。她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时,用人单位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以她是在校生为由,认定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大学毕业前,她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XX年2月,寒假过后,将于当年6月从徐州一所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系毕业的田芬没有回校上课,而是像许多应届大学毕业生一样,在家乡南通海门市四处寻找工作。一天,她从市区返回余东镇农村家中,路过一家机电设备公司时,得知该公司正准备招聘办公室文员,学计算机专业的她立即报名应聘。第二天,她携带学校颁发的XX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机电设备公司领导经过考察后,当即与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田芬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从XX年2月27日至XX年5月27日止,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根据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级别或职务后确定月薪。合同订立后,田芬随即到公司上班。XX年4月21日下午,当她依工作时间准备下班时,办公室主任叫住了她,要她加班打印一份材料。加完班后,当她骑着摩托车从单位出发后,在经过一个弯口时,突然一辆轿车冲出来将她撞倒,肇事司机急忙将她送到医院治疗。经医生检查,田芬的小腿骨折。虽然基础手术只要等到断骨重新长上后,把固定断骨的钢钉取出来就可。但是医生在为她施行手术时,也提出了折断的骨头有可能会坏死的担心。如果骨头坏死,她将不得不每隔几年重新做一次接骨手术,而这笔医疗费算下来大约需要二十万元。虽然肇事司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承担了绝大部分医疗费用,但是考虑到后续中有可能发生的费用,田芬还是有点发愁。XX年7月,田芬领到了毕业证书。当时有人告诉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田芬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提出仲裁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无效要想享受工伤待遇,必须要确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可是她所在的机电设备公司却说她出车祸时还是在校的大学生,当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既然合同无效,公司就无法帮她办理工伤保险,田芬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田芬不服公司的这种解释,她于XX年11月8日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同时,机电设备公司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田芬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此,田芬提出反诉。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开庭仲裁审理时,田芬诉称,机电设备公司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过程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因为她在应聘时,并无欺诈和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形,明确递交了XX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该表是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由学校审核后,发给具有毕业资格的学生到社会上求职就业的。机电设备公司明知她的身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学校推荐的是毕业生就业而不是在校生实习。所以,她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而机电设备公司辩称,田芬于XX年2月持XX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来公司要求实习,公司根据她的专业,安排她在办公室文员岗位实习。由于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在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疏忽了她尚未毕业处于实习中的事实,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据此,公司认为田芬于XX年2月来公司工作是实习性质,且是在校大学生身份,故她不具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所以公司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XX年4月20日,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海劳仲裁字(XX)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驳回田芬的申诉请求。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依据是原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田芬应聘于机电设备公司,虽然不属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但是她在签订合同时的身份仍是在校大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机电设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上诉到法院,两次均判定她享受工伤待遇拿到裁决书后,田芬不服,她当即向海门市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劳动合同合有效。XX年6月19日,海门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田芬诉称,签订合同时自己已21周岁,早已年满16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她发放了双向选择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推荐表中已载明了大学尚未毕业的事实,公司录用时进行了审查,自己不存在隐瞒和欺诈。所以,她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效。被告机电设备公司辩称,田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在校大学生,其应受学校的管理,不可能同时具有劳动者的身份,不可能成为企业职员,因此,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田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年满16周岁,并取得学校颁发的XX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已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和就业的条件,被告机电设备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对原告的基本情况进行了审查和考核,并且对原告至XX年6月底才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在校大学生排除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之外,最近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就业主体也没有对在校大学生有禁止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依法予以确认。最后,海门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一审判决后,机电设备公司不服,遂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从该规定来看,法律只授权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俭学。田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还需受所在学校的管理,完成学校交给的学习任务,与社会上的其他务工者是有差别的,因此他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她与机电设备公司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田芬在答辩状中坚称,自己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与公司之间完全是劳动关系。因为此案是江苏首例在校大学生诉求劳动合同有效案件,南通市中级法院非常慎重,就田芬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和激烈的辩论。经审理后认为,田芬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且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机电设备公司在与田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要求她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纪律,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显然是一种劳动关系。XX年4月1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年6月,田芬依据南通市中级法院已生效的终审判决,再次向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海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了田芬的工伤,并且将工伤认定文书送达机电设备公司。依照劳动部门的认定,田芬的伤情已经构成了伤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她将获得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伤残补助金等总计10多万元的赔偿。然而,当田芬要求机电设备公司支付赔偿款时,公司却以“谁将你撞伤谁赔钱”为由,迟迟不肯付钱,反而叫田芬向肇事司机要钱。最后田芬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工伤保险和肇事司机侵权赔偿是两回事,两个请求权均能独立存在,当一个请求权消灭时并不当然带来另一请求权的消灭。作为受害人,她不因向肇事司机提出侵权赔偿而工伤赔偿就可免除。经过近一年的波折,最近,在田芬的坚持下,机电设备公司不得不为当初没及时为她办理工伤保险而付出“学费”,支付了田芬应得的工伤赔偿金。作为应届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应注意事项XX/05/1220:09未分类由于对职场缺乏了解,由于对劳动政策法规的生疏,导致了许多应届毕业生在和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时十分被动,最后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中国首家职业顾问咨询机构可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劳动合同问题为大学生们提供帮助。首先,学校会提供一份协议,它在就业上具有相当的作用,签这份协议的时候务必三思后行。如果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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