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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与客户订立合同目的国际贸易实务第03章在线测试D、买方负责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E、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2、采用DAF术语时应注意A、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边境交货的具体地点B、应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在边境指定地点交货与买方时转移C、应注意进口通关由买方负责D、是由卖方自负风险及费用办理货物到边境指定地点运输E、应注意卖方要负责向买方交付货运单据3、使用DEQ时应注意不对A、在DEQ条件下买方承担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卸至码头的风险及费用B、DEQ与DES区别是交货的方式不同C、在DEQ条件下,货物进口通关的责任、费用由买方负担D、在DEQ条件下,如果需要由卖方负担的某些进口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E、在采用多式联运条件下,卖方对货物的责任也是到目的港卸至码头时为止4、使用DDU术语时应注意A、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较大,卖方应注意办理货物运输保险B、对进口通关不很便利的国家,应规定卖方目的地交货期限可以因通关太迟而顺延C、不能在合同中规定卖方承担进口通关时的某项税费D、货物运抵目的地的一切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E、卖方无需向买方提供货运单据5、下列对DDP术语描述不正确的有A、DDP与DDU两者的不同之处是交货的地点不同B、DDP是XX年通则解释的买方责任最大的术语C、DDP条件下,进出口通关的手续及费用均由卖方承担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一般交易磋商的主要环节及合同的形式和内容。重点是发盘和接受环节的构成要件、生效时间、能否撤回或撤销。学习重点和难点发盘和接受环节的构成要件、生效时间、能否撤回或撤销。第一节交易磋商的形式与内容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通过反复磋商就各项交易条件取得一致协议后,交易即告达成,一般地说,就可以正式签订书面合同。一、交易磋商的形式交易磋商是指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进行洽商,以求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它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必须具有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磋商交易可通过来往函电进行,也可以通过双方面谈。一般有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的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1、口头磋商:包括由出口企业邀请国外客户来访,参加各种商品交易会,以及由我方派遣出国推销人员,贸易代表团,或委托驻外机构,海外企业代为在当地洽谈等面对面的磋商以及通过电话洽谈。2、书面磋商:是指交易双方交换信件、电报或电传(TELEX)。目前较多企业使用传真,有的企业开始使用电子邮件E-mail但应注意,传真件会褪色,不能长期保存,而且容易作伪。二、内容磋商交易的内容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因为,磋商交易的结果,决定着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从而确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磋商交易的内容,不仅包括商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包括法律和政策问题。它是一项政策性、策略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参加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商品知识以及有关商务、法律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尤其要切实掌握有关合同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可见,参加磋商交易的人员,不仅要具有多方面的基础知识,而且还要善于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采取灵活机智的策略和洽谈技巧。使交易磋商达到预期的最佳效果。第七章交易磋商和合同订立学习目的和要求交易磋商的内容,以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条件为主要内容,但主要之外通常也涉及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其他内容。为了简化交易磋商的内容,加速磋商的进程,并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精明的进出口商往往在正式进行磋商交易之前,先与对方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所谓“一般交易条件”,是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拟定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出口商所拟定的一般交易条件,有的称之为“一般销售条件”,出口商所拟定的一般交易条件有的称为“一般购货条件”或“订购条件”。一般交易条件应按所经营的商品大类或商品品种分别予以拟定。当然,在磋商具体交易时买卖双方完全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需要提出与一般交易条件不同的条件。例如,一般交易条件中原规定:支付方式为“凭不可能性撤销即期信用证”,经双方洽商后支付方式为“D/p(documentsagainstpayment)即期”,则合同条款以后者为准。在对外磋商交易过程中,由于双方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彼此有不同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经济体制和贸易习惯,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信仰和民族习惯,而且还有语言和文字沟通方面的困难。因此其复杂性和困难都超过国内贸易。此外,由于双方的立场及其追求的具体目标各不相同,所以在磋商过程中,往往充满尖锐复杂的利害冲突和反复讨价还价的斗争。参加磋商交易人员的任务是,根据购销意图,针对交易对手的具体情况,施展各种行之有效的策略,正确处理和解决彼此间的冲突和矛盾,谋求一致,达成一项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协议。由于交易双方达成的协议不仅直接关系着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得失,而且具有法律上约束力,不得轻易改变,所以是否拍板成交和达成协议,彼此都应持谨慎态度。第二节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步骤一、询盘询盘是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可能性的业务行为,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某种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和装运等成交条件,也可以索取样品。发出询盘的目的,除了探询价格或有关交易条件外,有时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二、发盘发盘又称发价或报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公约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有在其发盘一旦得到接受就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发盘可由卖方发盘,也可由买方发盘,后者习惯上称为递盘。发盘应具备的条件:A、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向特定的人提出是指向有名有姓的公司或个人提出。提出此项要求的目的在于,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公众散发的商业价目单等行为区别开来。对广大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须慎重使用。B、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应至少包括三项基本要素:标明货物的名称;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价格的方法。特别指出:订约建议中关于交货时间、地点及付款时间、地点等其他内容虽然没有提到,并不妨碍它作为一项发盘,因而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可按双方当事人的习惯做法及采用的惯例予以补充。构成一项发盘应包括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公约的规定只是构成发盘的起码要求。在实际业务中,如发盘的交易条件太少或过于简单,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甚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最好将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办法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C、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建议,这个意思应当体现在发盘之中。否则,不能认为是一项发盘。发盘的有效期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其表现形式有:A、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规定最迟的接受期限。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期限的计算,按公约的规定,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丛邮戳的日期起算。采用电话、电传发盘时,则从发盘送达受盘人时起算。如果由于时限的最后一天在发盘人营业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B、合理时间。“合理时间”的规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根据公约的规定,采用口头发盘时,除发盘人发盘时另有声明外,受盘人只能当场接受,方为有效。发盘生效的时间和发盘的撤回与撤消A、发盘生效的时间根据公约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其法律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二是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内容。B、发盘的撤回根据公约规定,一项发盘,只要在其尚未生效之前,都是可以修改和撤回的。发盘人只要用更快捷的通讯方式,将撤回或修改的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则发盘即可撤回或修改。C、发盘的撤消关于发盘的撤消问题,英美法与大陆法存在严重分歧。英美法认为,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即使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发盘人也可以随时予以撤消,这显然对发盘人片面有利。这种观点在英美法国家中也不断受到责难。有些国家已在不同程度上放弃了这种观点。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消。有些国家则认为发盘在其受盘人作出接受之前可以撤消,但若撤消不当,发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公约采取了折衷的办法。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消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回。但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则不得撤消: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发盘效力的终止任何一项发盘,其效力均可在一定条件下终止。其终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A、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被接受,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在合理时间内未被接受,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B、发盘被发盘人依法撤消。C、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即拒绝或还盘通知送达发盘人时,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D、发盘人发盘之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按出现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的一般原则,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E、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则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三、还盘还盘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指受盘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原发盘人考虑,即还盘是对原发盘条件进行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与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更改,均作为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的答复如果在实质上变更了发盘的条件,就构成对原发盘的拒绝,其法律后果是否定了原发盘,原发盘即告失效,原发盘人就不在受其约束。此外,对发盘表示有条件的接受,也是还盘的一种形式。一般说来,还盘的内容,凡不具备发盘条件的,即为“邀请发盘”;如还盘的内容具备发盘的条件,就构成一个新的发盘,还盘人成为新发盘人,原发盘人成为新受盘人,他有对新发盘作出接受、拒绝或再还盘的权利。四、接受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指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声明或行为表示同意发盘提出的各项条件。这种同意,通常应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出来。根据公约规定,受盘人对发盘表示接受,既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向发盘人发表声明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其他实际行动来表示接受。双方另有协议除外。接受应具备的条件合同签订管理规定及流程一、目的规定签订合同的要求、对合同条款要求、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和审定合同的要点,以维护公司利益,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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