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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东台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独,东台市,独生子女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市、县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XX年12月29日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是年满60周岁。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4、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5、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6、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XX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7、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8、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9、1989年3月20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10、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11、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1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1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14、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15、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16、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17、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18、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19、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年满60周岁20、按本人出生年月,在XX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夫妻。21、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22、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1号文,从XX年超55个案改为50个案。)23、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在XX年1月1日以后年满49周岁界定。24、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0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三、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不列为奖励扶助对象四、终止奖励扶助的规定享受奖励扶助的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发生变化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奖励扶助金,并办理退出奖励扶助手续:1、本人或配偶的户口性质改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本人或配偶违反政策规定再生育子女的。3、子女数增加后,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4、再婚后,合并子女数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5、本人死亡或户口迁出本地的。6、审批错误。7、其它。五、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1、户籍证明;2、身份证明;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6、其他有关证明。六、属于下列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要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后户口在一起;有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证明;有十人以上群众证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收养人、送养人订立的书面协议或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与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2、子女死亡,且曾办理过户籍登记的,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本规定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注销户籍的证明;子女死亡,但未曾办理户籍登记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经乡级计划生育机构核实的死亡证明。3、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丧偶的,需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医院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4、缺失婚姻证明的,需提供原发证机关开具的证明或户籍卡及户口底册以确认婚姻状况。缺失生育证件的,由发证机关以各阶段生育政策为依据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独生子女光荣证丢失的,由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出具证明,并签字、盖章。本规定由河北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XX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试点省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是否属于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是否在村委会;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几个方面进行具体界定。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二、关于“1973年至XX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一、各类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标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共分五种类型: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双女绝育家庭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上述奖励扶助制度执行中,奖励扶助对象应为山西省户籍人口。对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只将属于我省户籍的一方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但不属于同一个县的,原则上在各自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在核发以户为单位统计的奖励扶助金时,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各按50%的标准计发。流动人口中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确认申报。对于经批准成建制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时,原则上从其是否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等方面来判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否则,不予确认。也可以从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批准之日起计算,以3年为过渡期,未满3年的,可确认为奖励扶助对象;超过3年的,不予确认。确认以后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及时退出农村奖励扶助对象范围,按非农业人口对待。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人员,均不能确认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在确认奖励扶助对象时,对本方案规定之外的特殊情况,由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主观上有计划生育的愿望,客观上达到了计划生育的效果”的原则,对其是否纳入奖励扶助范围予以确认。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奖励对象及资格确认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山西省境内户籍;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了一个子女;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特殊情况的认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仍然有效并可确认为奖励对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其现配偶未生育或收养过子女且不再生育或收养的,重新领取或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夫妇双方均可确认为奖励对象;未领取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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