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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东南网架签订巨额订单合同案例分析原告夏某,男,汉族,1988年12月出生,农民,住永城市酇城镇。被告杭州鑫纳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外经建设有限公司原告诉称,XX年1月,被告鑫纳公司将其派到东南网架公司工作。XX年1月6日至XX年7月7日,被告东南网架公司又将其派往被告安徽外经公司承建的位于哥斯达黎加境内的一体育场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当时被告东南网架公司口头告知原告,按日工资340元给付报酬。工程结束回国后,被告仅按日工资210元的标准向原告结算报酬。双方因此发生争议。仲裁未果后,原告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支付工资56118元;支付天加班费28220元;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7480元。原告向法院提供一份由被告鑫纳公司出具的工资结算单,证明原告在国外工作182天,出勤天,与被告鑫纳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鑫纳公司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仅同意按日工资210元标准支付拖欠的原告工资8813元。被告东南网架公司辩称,其余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其已将工程劳务部分转包给被告鑫纳公司,并向法庭提供与鑫纳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请法庭驳回原告对其之诉请。被告安徽外经公司向法院出具其与东南网架公司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一份,辩称其与被告东南网架公司之间系工程分包关系,且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东南网架公司,请法庭驳回原告对其之诉请。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安徽外经公司为哥斯达黎加国家体育场钢结构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被告东南网架公司为工程分包单位,东南网架公司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工程分包给被告鑫纳公司。原告与鑫纳公司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被告鑫纳公司、东南网架公司均不具有外包资质。1.原告与被告鑫纳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为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鑫纳公司又否认和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该问题就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由当事人一方提供劳动力给对方使用,由对方支付劳动报酬。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中一员,并且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而与用人单位有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入另一方,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劳务提供者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基本上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与被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务提供方应当向劳务接受方提供的是劳务行为的物化或非物化成果,在此接受方关注的是劳动成果;而劳动关系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对劳动成果也有一定的要求,但劳动关系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单纯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因此,劳动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风险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而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自担风险。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其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商品价格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规章的形式确认了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与被告鑫纳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如下:第一,原告与被告鑫纳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被告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原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与制度约束,即原告与被告具有人身从属性。第三,原告持有工资结算凭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原告与被告鑫纳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2.被告鑫纳公司与东南网架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还是劳务派遣关系?因为鑫纳公司与东南网架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而不是劳务派遣协议,且双方均否认是劳务派遣、承认是劳务分包,所以本问题也是争议焦点之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关系,其最大特点是雇佣与用工相分离,雇人单位不用人,用工单位不雇人。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被派遣人员相互之间是一种三角关系,即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通过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通过劳务派遣协议形成合同关系,由民法调整;被派遣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是用工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劳务分包关系根据XX年建设部颁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并明确规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即不能再转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本案被告鑫纳公司虽然是依法成立的钢结构安装公司,但不是专门的劳务派遣公司。其向其他单位派遣人员是否受法律保护?本人认为鑫纳公司与东南网架公司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派遣关系。即他们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而非劳务分包关系。第一,原告及其他被派遣人员对外是以被告东南网架公司职工的名义从事工作。二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工程项目部是被告东南网架公司的项目部,被告鑫纳公司的法人代表马大江被任命为施工队队长。第二,原告在工作期间接受被告东南网架公司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原告从事的工作,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工作的三性原则。上述事实行为,完全符合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第四,二被告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无效。首先,根据商务部XX年颁行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东南网架公司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即被告东南网架公司的转包行为违法。其次,被告鑫纳公司不具备外包资质,不能在国外进行劳务承包。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该劳务转包协议因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坏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无效。二被告之所以不签劳务派遣协议而改签劳务分包协议,否定劳务派遣,对被告东南网架公司而言,可以不需再向被告鑫纳公司支付劳务费及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对被告鑫纳公司而言,每天可以名正言顺的克扣原告130元工资,200多名被派遣人员,被告鑫纳公司平均每天可获取非法利润2万多元。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在按日计酬的情况下,假如原告一月工作30天,被告是否需要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仍应向原告支付加班费。首先,按日计酬这一条款,因违法和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无效。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全日制工的计酬方法有两种:按月计酬和按件计酬,没有规定按日计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按日计酬这种用工形式,侵犯了原告的休息权及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获取双倍工资的权利。其次,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原告一个月工作30天,也就说原告在这个月加班8天,这8天被告东南网架公司应当按200%的工资支付给原告。财务报表分析论文5资产负债表分析51资产分析511资产规模及其变动分析从表5-1可以看出,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XX年第四季度总资产额较第三季度增加了40687万元,增长幅度为%,涨幅较小但绝对数额较大。资产规模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同时增加引起的。第四季度流动资产较第三季度增加了11955万元,占资产增加额的%,非流动资产较第三季度增加了28733万元,占资产增加额的%,非流动资产增幅更大。同时进一步分析发现,流动资产的增加主要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流动资产大幅度增加,其中,应收票据较第三季度增加万元,增幅为%,应收账款增加了30182万元,增幅为%,其他流动资产增加了万元,增幅为%,但是在部分资产增加的同时,货币资金、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较第三季度呈减少趋势,相对来说减幅都较小。非流动资产增加的原因主要是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大幅度增加,其中,固定资产较第三季度增加万元,增幅为%,在建工程增加万元,增幅为%工程物资从第三季度的0增加到万元。同时投资性房地产和无形资产较第三季度有所减少,减幅较小。XX年公司货币资金第四季度较第三季度减少万元,降幅为%,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从第三季度的%,下降至第四季度的%,表明公司努力提高货币资金盈利能力和利用效率。应收账款第四季度较第三季度增加%,根据XX年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应收账款明细可知,公司应收账款的主要债务人为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苏州二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是其最大的债务人。存货第四季度较第三季度减少%,截止XX年年末,公司存货项目包括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其中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占比重最大。非流动资产中在建工程占总资产比重从第三季度的%上升至%,说明公司扩大了在建工程规模,公司的生产技术水平有所提高。表5-1东南网架资产规模及结构变动情况表单位:万元512资产结构及其变动分析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结构分析。根据上表,XX年第四季度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XX年第三季度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都超过50%,此外,第四季度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比第三季度下降了%,说明公司资产的流动性趋于降低。XX年第四季度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地%,第三季度非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上升了%,两季度非流动资产的比重均低于一半。由于公司属于建筑业,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较大,资产流动性较强,所以流动资产比重较大属正常,且说明公司资产结构较合理,有足够的变现资产作保证。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结构分析。根据上表,公司XX年第四季度的无形资产占当年全部资产的%,第三季度的比率是%,下降了%,且公司两季度的开发支出均为0,表示公司不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从总体上看,无形资产占当年全部资产的比重较低,在知识经济社会和信息化社会,无形资产所占比重应该越来越高。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结构分析。根据上表,XX年第四季度公司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流动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为%,固流比例为1:,XX年第三季度固定资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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