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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东莞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电话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东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市外的公民;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第三条市、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对各镇区和各单位完成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表扬、奖励或者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所确定的任务,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市、镇区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各镇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应当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第八条实行市计划生育局兼职单位制度。兼职单位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根据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的具体措施。市政府每年对各兼职单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分工的情况进行考核。第九条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名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主管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村委会按总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总人口在XX人以下的村委会,应配备2名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总人口XX人以上的村委会,应按总人口规模增配1至5名计划生育工作专职管理人员。村民小组由组长或妇女委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市直副处以上单位应分工一名副职领导主管计划生育工作,并配备一名科级干部专管计划生育工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配备计划工作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具体管理工作。第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接受所在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报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群众组织。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口聚集地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群众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第十三条各镇区村委会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网络建设,设立婚育学校,定期开展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育儿期和更年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协助各级党组织在党员干部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栏、读报栏,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进家入户工作。第十四条各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机构、人员和经费,促使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建立综合治理和以流入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建设、卫生、民政、交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两次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工作。第十五条各镇区村委会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档案,记录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情况。第十六条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刊、影视、广播、文艺、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负有免费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工作的义务。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七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八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夫妻中一方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另一方户籍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城镇居民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擅自引产的;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违法收养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在转建制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在转建制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不再安排生育。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转建制后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无论户籍迁移至其他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均取消原生育安排。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第二十一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间隔期间应当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间隔期规定限制: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须知一、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九条:“已婚育龄妇女申请人在入户本市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二、东莞市积分制入户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该申请人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制入户”。申请人在办理入户手续时,需签订有关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三、根据东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四、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可在各镇街、村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计生办领取,或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下载打印我市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证明,并按要求填报相关内容,由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在各镇街、村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计生办领取,或登陆东莞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网站下载打印,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内容:户籍地地址、现居住地址:详细填至村一级;婚姻状况:填写“未婚”、“已婚”、“丧偶”或“离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如实申报“应缴金额”、“已缴金额”和“缴纳日期”;联系方式:本人常用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六、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1、未婚的,身份证、户口簿;2、已婚的,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3、有生育子女的,其子女的户口簿,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或查环查孕证明;4、女方户籍地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七、申请人需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按规定依时参加环情孕情检查服务。积分排名完成后,按照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的通知,向镇街计生办提供现居住地乡镇或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八、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及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样式:九、各镇街计生办咨询电话:附1: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样式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说明:1、本表为我市统一格式的户籍地计划生育证明,申请人须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携本证明到户籍地村、镇、县三级计划生育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2、如申请人户籍地另有格式,亦可按当地格式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但须包括以下内容:基本资料:本人或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丧偶”、“离异”,注明结婚日期。生育情况:已生育子女的,注明子女数量、各子女的出生日期和政策属性;未生育子女的,注明“已婚未生育子女”或“未婚未生育子女”。落实措施情况:落实措施的类型和日期。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注明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发出日期、应征金额、已征金额、征收日期、是否征收完结。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附2: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样式东莞市积分制入户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服务宗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保证。我们党和国家的性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要求我们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既要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又要维护公民生殖健康的权利。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控制人口数量,是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速度,保持低生育水平,使人口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育龄夫妇都是通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避孕节育服务达到了节制生育的目的,充分体现了依靠科学技术控制人口增长的基本方针。提高人口素质,是指提高人口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使人口具有健康的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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