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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严重精神障碍登记报告与管理制度(共7篇)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与管理制度第一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第三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第四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第六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第七条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第八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第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第十一条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二条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第十三条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XX医院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开展我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特制定XX医院精神障碍报告与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报告和管理。第二条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病种包括: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精神发育迟滞;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精神障碍病种。第三条精神障碍患者诊断应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作出。第四条我院暂无相应执业资质的医生,各临床医生只能作出“精神行为异常查因”诊断。第五条精神行为异常查因排除酒精、药物等原因后,定为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各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建议其到xxxx确诊或请精神科执业医生会诊。第六条门诊接诊或住院主管医师为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责任报告人。第七条需请精神科医生会诊的,需同时报告医务科和防保科,由医务科负责联系会诊事宜,防保科负责跟踪会诊落实情况和会诊结果。第八条确诊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的,精神障碍患者信息责任报告人应完整、全面填写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报卡时填写确诊医院名称和医生,并应在3日内发送给防保科,防保科工作人员在收到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后3日内通过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第九条防保科应当定期对本院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精神障碍公共信息。第十一条各科室和信息责任报告人应做好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安全保密工作,保护患者隐私。第十二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防保科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管理系统的帐号和密码。第十三条公安、司法等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或者使用精神障碍患者相关信息材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工作证件。XX年4月8日深圳市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报告卡转诊通知单第一联姓名:性别:男女年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患者病情:转诊至:xxxx心理卫生中心转诊医生:转诊时间:年月日时分转诊机构存根第二联患者交慢病院存根转诊通知单姓名:性别:男女年龄:联系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付费类型:自费综合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其他患者病情:处理意见:鉴于患者目前病情,不适宜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治疗,建议转往:xxxx心理卫生中心处进一步诊治。患者签名:医师签名:医疗机构:中心联系电话:年月日时分公交路线: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据人民网消息,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消息,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制定并印发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以下为办法全文: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第四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的信息报告工作,相应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录入或报送。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应当将患者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前款规定的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第五条责任报告单位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接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患者相关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第六条责任报告单位发现已报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经再次诊断或者鉴定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送当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由其在下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修正。第七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书面报送所在地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收到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出院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系统。第八条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按照精神卫生法第五十五条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第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严重精神障碍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第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承担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业务管理、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数据分析及质量控制,及跨区域就诊确诊病例的信息转送工作,以及本地区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及运转。第十二条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构内部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工作进行自查。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列入医疗机构考核范围,组织对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第十三条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现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第十四条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是指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本地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指导与日常管理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严重精神障碍发病信息是该信息系统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进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第四条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严重精神障碍确诊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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