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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中共高唐县委党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包括:领导班子成员;第二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本人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证件的情况;本人因公、因私出国本人婚姻变化情况;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购买、营建住房的情况;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条领导干部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一事一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说明原因。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本制度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属于漏报的应当予以补报。第五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党组织转交到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和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所在单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记载。第六条对个人报告的内容应当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必要时,领导干部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重大事项情况进行说明。第七条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八条领导干部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共蓬安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支部委员会关于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科级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科级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实施细则,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级干部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1、本人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2、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3、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4、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5、本人拒收礼品、礼金情况;6、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收入及购置车辆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及其变更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配偶、子女出国留学、定居情况;10、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三条科级干部发生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15日内填写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科级干部在执行本办法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四条科级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第五条报告材料由交所支部负责转交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第六条对报告的内容,应予保密。但组织认为应当公开或本人要求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七条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支部商情组织、纪检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组管理的党员干部。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第七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十条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第十二条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隐瞒不报的;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姓名单位及工作部门职务应当报告事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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