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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买卖承兑汇票合同承兑汇票除权后合法买卖关系依然有效案情:原告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有业务关系。XX年2月19日,坚美化工向全柴动力供应内燃机专用油漆,合计货款为元。同年3月11日,全柴动力将一张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货款背书转让给坚美化工,并付清下剩款。该汇票票号为DB/,出票人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出票金额15万元、付款人中国银行丹东分行营业部、收款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汇票到期日XX年7月30日。该汇票系全柴动力与前手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发生柴油机买卖于XX年2月28日取得。XX年4月10日,坚美化工与江苏三木股份有限公司发生树脂化工产品买卖,将上述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江苏三木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公司背书给了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XX年4月26日,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付款人中国银行丹东分行提示付款,该行于XX年8月3日以“法院冻结无效票”为由作退票处理。后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汇票退还给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该汇票记载连续背书情况如下: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徐州腾达叉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三木化工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大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XX年3月22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公示催告申请,于XX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该院于XX年6月20日作出振兴民催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票号为DB/承兑汇票无效,申请人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该判决公告刊登于XX年8月2日的光明日报。XX年12月5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坚美化工买卖合同纠纷。XX年12月26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坚美化工于XX年2月28日前付清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XX年2月24日坚美化工付清货款15万元并取得了涉案的汇票。争议:坚美化工诉称:XX年2月19日,坚美化工向全柴动力供应油漆,货款合计为元,全柴动力给付了一张15万元票号为DB/承兑汇票,下剩货款用银行汇票支付,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后坚美化工在买卖过程中将该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转让时有效,其转让行为无过错。该汇票于XX年6月20日被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汇票无效。江苏三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滁州市南谯区法院起诉其后,其已承担了15万元的债务。故起诉要求全柴动力立即支付其货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全柴动力辩称:其全柴动力与前手安徽好运搬机械有限公司发生业务关系,合法取得票号为DB/承兑汇票。XX年3月11日其背书转让给坚美化工是在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前,转让行为有效。由于坚美化工及其后手在公示催告期间未申报权利的过错行为,使该汇票的除权判决得以作出并生效,应自行承担票据无效的责任。裁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月内支付滁州市坚美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5万元。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背书人转让票据时票据有效,在票据被法院宣告无效后,背书人是否应按原基础法律关系支付对价。本案系因涟水县红朱木业板厂就票号DB/、票面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坚美化工要求全柴动力支付货款而提起诉讼,坚美化工与全柴动力之间的纠纷应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业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业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坚美化工与全柴动力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全柴动力向坚美化工转让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应当承担保证坚美化工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案中,坚美化工基于买卖关系另行支付价款重新取得涉案汇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坚美化工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依据票据关系的基础民事关系直接向买卖合同对方请求支付价款。案例1:为赚差价私下买卖汇票贴现,不承想受票人到银行挂失,导致持票人陈某几十万元无法兑现,而当初将汇票贴现的王某也无影无踪。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票据纠纷。据了解,该院审理的类似诉讼最近有骤然增多趋势。法官提醒,市民私下进行汇票贴现买卖要谨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家住镇江新区的陈某是窗帘加工商。去年12月29日,陈某的熟人张某称,现在汇票贴现生意很火,半年时间可以获得8分利,并向陈某介绍王某有汇票急需贴现。在张某的安排下,心动的陈某和王某见了面。王某称年底急需发工人工资,愿将1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受票人为港星公司、到期日为XX年5月30日的汇票,以万元的价格卖出。陈某计算了一下,如果买下可以多赚1万余元,遂拿去给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鉴定。经鉴定,汇票真实,陈某于是未签协议也未进行背书,就买下该汇票。岂料,陈某还是没有拿到30万元,今年4月20日,港星公司以票据遗失为由向汇票承兑的镇江新区建行申请挂失止付,并到法院进行公示催告。着急的陈某赶紧找王某退票,却发现对方已无法找到。陈某遂持汇票到法院申报权利,并起诉港星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对讼争汇票享有权利。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港星公司损失的汇票与陈某所持汇票为同一汇票。陈某所持汇票是从案外人买卖取得,没有背书转让,又无法证明其与港星公司有任何交易关系,无法证明其持有汇票的合法性。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据此,法院认定持票人对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归属港星公司享有,驳回了陈某要求确认票据权利的诉讼请求。看到付出的万元或许无法收回,陈某欲哭无泪,后悔不该私下进行汇票贴现买卖百姓金融网-票据背书-票据转让-票据交易案例2:【案情简介】XX年9月3日,上海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以210万元的价格向杭州xxx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8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金额为201万元),同年9月15日,xx公司将其中编号为GA/xxxx、票面金额39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案外人苏州*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算货款。后该汇票因收款人浙江*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杭州人民法院公示催告而停止支付并最终被判无效,致使*公司不能承兑。*公司为此起诉xx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9万元,后xx公司支付了*公司39万元。xx公司认为xxx公司交付其的39万元汇票被除权,故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xxx公司承担。为此,xx公司要求xxx公司返还39万元,而xxx公司认为该39万元汇票在给付xx公司时尚未除权,故不同意赔偿xx公司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后xx公司委托律师办理此案,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其挽回损失。律师认真审阅材料之后,分析认为:1、票据私下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故双方的票据转让行为应当无效,合同无效xxx公司应当返还xx公司所支付的票据转让款;2、不考虑票据转让行为效力,即使票据转让行为有效,则xxx公司将票据转让给xx公司,就应当保证票据项下款项在到期之前可以被承兑,现票据因收款人的原因而不能承兑,那么,xxx公司就应当基于不当得利原则承担赔偿责任。【审理情况】XX年12月23日,xx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xxx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xxx公司返还票据款项39万元。XX年5月21日,人民法院认为票据转让有效,不构成不当得利,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后xx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作为不当得利纠纷处理与收款人*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组织合议庭审理此案,XX年3月8日,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认定双方票据转让行为无效,xxx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xx公司39万元。后xxx公司不服该重审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最终驳回了xxx公司的上诉请求。【评析】票据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私下转让在目前经济活动中非常普遍,许多公司或个人为了延长付款期、攒取利息差价或者其它原因,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购买和流通票据。但从法律上分析,票据私下转让实际上属于票据贴现,这样的行为实际上是被我国法律所禁止。我国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该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解、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票据贴现行为违法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而买卖行为无效,则转让人获得的票据转让款就丧失合法根据。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票据转让人就应当返还受让人转让款。所以,浙杭律师郑重提醒:票据私下转让存在极大风险,建议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流通。百姓金融网-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票据私下转让-票据流通-票据转让篇一:承兑购销合同(此份为准)购销合同需方:晋江市星发经编织造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供方:合同编号: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拟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二、质量标准:按国际iso9001为标准。三、供货方式:有供方单位负责送货到需方指定仓库,。四、运输方式:汽运,运费由供方自理。五、验收及质量异议方法:按需方验收标准验收,如发现问题向供方提出异议,经双方确认自行协商解决。六、结算方式:以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结算。七、违约责任:如有其它异议,由双方面议解决,如双方未能协商解决,则按国家合同法执行。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签章后生效,货款两清时本合同自动失效。九、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金额以增值税发票为准。篇二:购销合同样板工控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来自:写论文网:买卖承兑汇票合同)号:sqydXX-6-5签订地点:西安签定时间:XX年06月05日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供方:陕西盛秦仪达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需方:石家庄菲斯特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一、产品规格、数量和价格:1二、产品执行技术标准:保修及维修日期,标准按照生产厂商提供标准。三、交货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1、交货地点2、运输:运输。供方代办托运及保险费。费用由3、交货时间为合同生效后15天,若需方对供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供方应当在需方提供相关确认文件后20天内交货。但需方未能按约定付款,供方有权拒绝交货,需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文件的,供方有权延期交货。4、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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